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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香港海事处下发了NO52/2007号商船资讯,公布了2007一年10月第83届海安会通过IMO通函MSC.1/Circ.1253、MSC-MEPC.7/Circ.5和MSC-MEPC.7/Circ 6,要求香港注册船舶的船东、船舶管理及经营人、船长以及船级社香港注册的船舶予以关注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