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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教师身份危机主要表现为教师身份存在的合法性丧失。梳理教师身份的发展历史,教师身份经历着由政治官员、臣民向公民的转变;由“道德圣人”向专业人员的转变。在现代社会中,教师身份经历着世俗化的过程,既面临着政治性与道德性优势的丧失,又面临着未完全确立专业性的困境。试图确立教师的公务员身份,仅是对古代传统的政治权力的一种迷恋,并不能从根本上破除教师身份发展的困境。教师身份重获合法性的基础在于教师专业人员身份的真正确立。同时,教师的专业人员身份发展取决于第三部门的作用。通过强化第三部门的作用,为教师的专业发展提供更好的发展路径。
关键词:教师身份;专业人员;公务员;合法性:第三部门
中图分类号:G4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2016)06A-0008-06
1966年,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同签署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首次正式确立了教师的专业人员身份。1993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也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在我国,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身份也正式确立。然而,反观现实,教师的专业人员身份却面临着尴尬。在教育实践中,教师的专业人员身份并不明显,甚至其意义与价值也受到挑战。如在法律上,由于“我国没有专门对‘专业人员’加以规范的法律,也没有相应的当专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寻求保护和救济的专门规定”[1],从而导致了教师专业人员的法律地位并没有起到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作用。为此,很多学者呼吁: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赋予教师以公务员身份,以此来有效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与社会地位。[2]那么,我们不禁要问,教师身份究竟是专业人员,还是具有一定专业性的公务员?如果是后者,教师的公务员身份建构的教师身份合法性根基是否合理?或者说,教师身份主要是依据其专业自主力,还是依靠政治力量的赋权?这也正是本文论述的逻辑起点。基于此,本文通过梳理教师身份历史发展的脉络,探寻教师公务员身份的历史渊源,尝试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为构建教师身份合法性存在做出有益的探索。
一、教师身份危机
身份是“个体在社会中的位置及地位的标示和称谓”[3],主要基于一种社会价值的考量。教师身份,则是教师个体或群体基于其在社会中的价值,而取得一种社会地位的标示和称谓。教师身份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必然具有其社会合理性与合法性基础。教师身份的合理性基础是教师职业的社会价值得到社会的承认;教师身份的合法性基础则是社会对教师的社会价值持有积极的态度。正是这两者的互动与转化,维持着教师身份在社会中的稳定发展。
危机是社会系统整合的持续失调,即“社会系统结构所能容许解决问题的可能性低于该系统继续生存所必需的限度时”[4]引发的一种社会状态。此时,旧的社会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丧失,新的社会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有待建构,其中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传统的断裂”。一般而言,面对社会冲突与矛盾,社会系统自身有一定的自我修复能力,这种自我修复能力使得社会得以稳定发展。但社会系统并不总是能够通过自我修复成功解决其冲突与矛盾,尤其是在其“规范结构的共识基础受到严重破坏,社会变得失范时”[5]。教师身份危机正是教师身份的社会价值与社会承认受到了双重挑战,这种挑战已经严重损害了教师身份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基础。但是,正如新陈代谢是人生存的必要条件一样,危机这一社会系统的“新陈代谢”往往意味着转机,它既有传统的死亡,又有希望的新生。教师身份危机正是教师身份重获新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契机。
二、教师身份的历史变迁——教师权威的“失落”
教师身份危机是教师身份社会存在的合理性危机与合法化危机的统一。首先,教师身份的合理性危机是教师身份的社会价值受到挑战。教师身份的社会价值依附于教育的社会价值,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教师身份危机直接来源于教育危机。其次,教师身份的合法化危机主要来源于社会对教师身份的认识与评价。社会的认识与评价有着深刻的历史印迹与鲜明的时代特征,而两者的矛盾与冲突正是教师身份合法化危机产生的一个重要渊源。可见,教师身份危机既有教育危机转嫁的成分,也有其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成份。来自教育危机转嫁的危机,对教师身份的合理性存在具有根本性的冲击。但这种危机并不是教师身份系统本身产生的危机,会随着教育环境的变化与教育社会功能的提升而自动消除。但在教师身份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危机,则是教师身份系统中的危机,也是教师身份面临的真正危机。所以,我们更加关注后一种危机。在此,本文尝试以教师的政治身份和教师的法律身份作为主要分析维度,梳理古代社会、近代社会与现代社会中教师身份变迁的历史轨迹,在历史的脉络中把握教师身份发展的危机与机遇。
(一)教师的政治身份:从政治官员、臣民到普通公民的转变
首先,在古代社会,教师的政治身份主要是政府官员与臣民。在古代社会,受政教合一制度的影响,教师职业具有兼职性,即作为政府官员,兼任教师职务。与当下教育制度有着严格的学制划分不同,我国古代的教育制度概而言之,仅有“大学”与“小学”之分[6]。在“大学”中,教师往往是官员或者一些有学术声望的社会精英知识分子附带兼任的一种职业。因此,教师身份具有强烈的政治性与阶级性,这也在中国传统文化上深深地烙下“教育即权力”的印痕。
同时,“大学”教育中的权力意识也深刻地影响着“小学”教育。这种教育的“遗迹”在当下的部分地区,尤其是偏远的农村地区仍然有所保留,即拥有知识的人就拥有权力,“上学受教育等于学做官”,而做官的潜台词就是掌控权力。虽然,“小学”教师往往由不及第的知识分子担任,其政治身份固然不能与“大学”教师相提并论,且由于其自身的仕途失意可能承担来自外界和内心的双重压力(这由社会上流传“家有三斗粮,不做孩子王”的俗语可见一斑),但是,处于教育的链条上,“小学”教师身上必然印刻着政治权力的标识,只不过它多以隐性的、间接的方式存在而已。在此,教师身份与政治权力的强关联性,在某种程度上,使得政治权力为教师的社会身份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着强有力的保障。 而在现代社会,教师同其他职业人员一样,政治身份都是普通公民。这在义务教育中表现得尤为突出,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多来源于社会中下层知识分子,在经过师范院校的教育培训后,上岗工作。他们在政治上拥有的权利与自由,主要是基于每个公民身份享有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所以,在现代社会,教师身份与政治权力基本脱节。
综上,在古代社会,教师身份与政治权力的强关联性为教师身份奠定了合法性基础。而在现代社会,教师身份与政治权力的距离越来越远,以至于当下教师身份与政治权力基本脱节,教师的政治身份优势完全丧失。可以说,由古代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教师身份发生了悄然转型。但与此同时,也应该看到在整个古代社会,除了统治者拥有完全的政治权力,其余民众皆为臣民。臣民的特性是奴性、顺从性、依附性等,教师作为臣民,当然具有臣民的特性,这就使其迥异于现代社会的公民。无疑,由臣民向公民的转变是历史的一大进步。由此可见,当下教师的政治身份面临着重构的契机。
(二)教师的法律身份:从“无”到有的转变
首先,在我国古代社会,教师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地位。在古代,“法即刑”。如,作为我国古代第一部最系统、最具影响力的法典,《唐律疏议》开篇即是刑法总则部分,其中的法律条文多以禁止性为主,强调臣民的义务,以维护皇权为其根本旨归。古代教师身份上镌刻的时代印迹,使其不可能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
其次,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则,是直到近代才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方式。而在此之前,法律与道德、宗教常常是三位一体,共同发挥对社会的控制作用。在我国古代,道德作为主要的社会控制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发挥着法律在当下的作用。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古代教师的法律身份是以道德身份的形式呈现的。在“知识即道德”思想的影响下,无论是在“大学”还是“小学”,教师都在某种程度上被“神圣”的知识赋权,取得了一定的道德优势。教师也就具有了不同于普通人的社会影响力,拥有了独特的“法律身份”——“道德圣人”。此外,由于古代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特殊关系,尤其是在地方管理上,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基于教师在行政权上的优势地位,我们也可以从一个侧面窥视古代教师也拥有着相对优势的“法律身份”。
最后,在现代社会,随着法制的健全发展,教师不仅取得了作为公民的法律地位,也获得了其职业的专业性法律地位,即“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作为公民,教师是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拥有独立人格与尊严的个体;作为专业人员,教师拥有《教师法》规定的特殊权利与义务。相较于古代教师法律地位的“缺失”,当下,教师法律地位得到确认是教师身份的一个质的变化。同时,随着法律成为社会的主要控制手段,教师的法律身份本应超越教师的道德身份,成为决定教师社会地位的主要因素之一,但实际却并非如此。如2014年的“冯群超收礼”①事件,曾一度成为网络头条,引来网民的无数条评论与媒体的集中报道。正是这些不计其数的或理性或感性、或激烈或冷静的评论与铺天盖地的新闻媒体报道,真正左右着社会对教师的评判与对教师身份的认同。
综上,在我国古代,教师不仅有着政治上的优势,还具有独特的道德优势。教师作为一个享有特权的阶层,其社会特权为其存在奠定了坚实的合法性基础。由古代社会到现代社会,教师身份经历着由政治官员、臣民向公民的转变,由“道德圣人”向专业人员的转变(如下图所示)。这个转变过程,也是教师身份世俗化的过程,亦是教师身份面临传统“去根化”[7]危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身份传统的合法性基础丧失,而新的合法性基础尚未完全建立。
三、教师身份新的合法性建构
教师身份危机意味着教师身份需要获得新的合法性,因此,进一步讨论教师身份合法性的理性建构问题具有现实的意义与价值。
(一)教师身份:公民与专业人员
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时代背景下,《教师法》在规定教师身份与地位上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它不仅具有明示教师的身份与地位的作用,也引导着整个社会对教师身份的认同。可以说,《教师法》既为教师提供了“身份证明”,又为教师职业规定了发展路径。同时,由于在与教师相关的法律中,《教师法》的位阶最高,因此,本文主要选取《教师法》为研究文本。
首先,教师不仅是人民②,更是普通公民,要保障其作为公民的权利。由臣民到人民是人类发展史上的重要进步,由人民到公民则是人类法治健全的一个重要表征。只有当教师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即公民,存在时,教师的专业人员身份才能成为可能。但“人民”观念仍在《教师法》中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教师更是作为人民中的一部分而存在。关于这一点,通过对比我国大陆颁布的《教师法》与台湾地区颁布的《教师法》便可见一斑。一般而言,法律总则部分中的第一条,规定着本部法律的根本目的与总的价值取向。同样是《教师法》总则部分的第一条,两部法律表现出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大陆《教师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台湾《教师法》第一条规定:“为明定教师权利义务,保障教师工作与生活,以提升教师专业地位。”显然,大陆的《教师法》将教师队伍、教育事业的发展作为最终目的;而台湾的《教师法》的对象是教师,教师作为一个主体而存在,这恰恰是大陆《教师法》所欠缺的。因此,《教师法》的未来修订,首先保障的应该是教师作为公民的身份。
其次,教师的身份是专业人员而非公务员。基于义务教育的公共性与当下教师权利严重受损的现实,并借鉴其他国家教师法律的立法经验——如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都将教师界定为公务员;英、美等海洋法系国家,也倾向于将教师定位为国家的公务雇员(Public Employee)[8],当前很多学者呼吁或者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9],或者设立专门教师公务员法,或者给予教师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等,从而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保障教师“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等合法权益。 其实,教师的公务员身份在我国《教师法》中也多次以非正式的方式出现,如教师工资比照公务员工资设定,教师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分等。教师的公务员身份确实可以有效地让教师摆脱当下遭遇的很多困境,如工资问题、解聘问题等。但这也不应该成为“慌不择路”、“饥不择食”的理由。正如有学者指出,主张教师获得公务员身份是教师群体内部面对制度变迁所形成的一种应急反应。[10]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应慎重。在此,需通过几个追问来深化我们的思考。首先,为什么一定要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其次,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有立法依据么?最后,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除了有助于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外,会有哪些隐患或者副作用?
对于第一个问题,通过上述历史梳理,不难发现:在古代,教师身份的合法性获得主要得益于教师的官员身份与道德形象。而在现代社会,教师身份的政治性与道德性弱化,而教师身份的专业性又没有完全建立。在这个断层期,教师身份又急需重获合法性基础。显然,恢复教师身份的政治性是最为直接有效,且有历史经验可循的选择。可见,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是应对当下教师身份问题的权宜之计,是对教师“官员身份”的恢复。这种选择既是历史的倒退,也不利于教师身份的时代重构。
关于第二个问题,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缺乏严密的法律论证逻辑。如有学者在论证将教师纳入公务员的法律依据时指出:“公立中小学的公法人性质决定公立中小学教师与学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11]这种论证逻辑存在简单化、推理错误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存在法律语言的适用错误,公法人与私法人是民法上的划分,在行政法中基本不适用,行政法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12];二是法律推理错误,即使公立中小学拥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与公立中小学发生的法律关系,就必然是行政法律关系。并且,根据《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公立中小学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形成的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至于第三个问题,即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本文并不持支持态度。一方面,教师的公务员身份对教师而言不一定是“福音”,也可能是“梦魇”的开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教师的公务员身份本质上是教师的政治官员身份在当下的变异,怎能奢求以行政权力保障教师的专业权威性?另一方面,由于公务员处于行政管理体制中,教师一旦确立公务员身份,也就必将被纳入行政管理体制中。如我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必须“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这种“上令下从”的管理,绝不符合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发展需要。从长远发展来看,将教师纳入行政管理体制,是在促成新的政治利益格局形成。而固化后的利益格局,将成为未来改革发展的瓶颈,这无异于作茧自缚。
现在,让我们回到问题的出发点,对教师身份的探讨无疑是怀着提升教师社会地位的良好愿望,但是未必只有通过确立教师的公务员身份,才能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并且,即使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教师的社会地位也未必就能提升。其实,教师身份已然从政治优越性与道德神圣性走向了世俗化。此时,教师的社会地位提升关键在于教师社会身份的“含金量”,即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社会价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都旨在推动律师、医生发展专业自主性,提升专业力,而不是通过盲目地赋予其公务员身份而提升其专业地位。
(二)教师身份重构的途径:强化第三部门的作用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确定了我国教育体制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教育权力不断下放。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完善教育中介组织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正如有学者提出的,“国家之于教育公共性的建构与实现应该遵循最小干预与后果保障的原则”[13]。政府的“让位”正是第三部门“补位”的最佳契机。
第三部门是指处于政府与私人企业之间,以服务社会为目的的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协会等,具有非营利性、独立性、自我管理性、自愿性、公共利益性等特点。[14]强化第三部门的作用,一方面,可以更好地表达来自社会基层的利益诉求,强化团体组织的社会话语权;另一方面,又可以利用第三部门的组织优势,监督与制约政府行为,促进社会治理环境的改变。因此,通过强化教师管理中第三部门的作用,不仅能促进教师职业专业化发展,增强教师的专业影响力;也有助于破除教师管理单靠行政命令的格局,强化教师的专业人员身份。由此,清除教师专业人员身份发展面临的路径障碍。
首先,教师团体组织的力量薄弱,弱化了教师的社会话语权,也遮盖了教师的专业性。目前,我国教师的社会组织有教师发展协会、教师研究协会、青年教师协会、教师教育协会等,但它们在当下并未起到其应有的社会作用。在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教师组织,可以对掌控教师“生杀予夺”大权的政府部门进行约束与制衡的情况下,政府部门的教师管理就容易走向偏激。如,《教师法》尽管明确规定学校与教师存在聘任关系,但情况往往是教育行政部门在没有经过举办听证会、听取教师申诉等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就直接越过学校解聘教师,从而借此彰显教育行政部门的“高效”管理。
其次,教师管理中,教师多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而非专业人员的身份出现。从整个《教师法》来看,对教师的管理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行政规制,教师的资格认定、工资福利政策制定、奖惩规定等莫不如此。表面上,这种自上而下的行政强制管理,有助于强化教师队伍的外在约束力,从而稳定教师队伍。然而,对教师队伍外在固化力量的增强,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教师队伍的僵化。由于其并无可能真正解决内部矛盾,外在固化力量的增强反而往往起到刺激内部矛盾的作用。内部矛盾的急剧扩散,必然导致外在束缚“纽带”的崩裂。政府作为单一的行政管理主体,不能保障甚至还会严重阻碍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表达。因此,教师职业专业化的发展,必须通过强化第三部门的力量来增强教师的社会话语权,为其专业化的进一步发展构建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强化教师身份的专业性基础。 综上所述,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身份是时代发展所赋予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教师身份由政治优势与道德优势的丧失,到专业优势的获得,虽然会经历时代变迁的“阵痛”,但这毕竟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当下,教师的类公务员身份只是古代教师“官员身份”在当下的变异,是教师身份转变前的暂时性妥协。当然,这也不能遮蔽教师专业人员身份是教师身份合法性的根基所在这一事实。只不过,教师专业人员身份的合法性还有待进一步强化。教师专业人员身份的发展依赖于第三部门作用的发挥,只有提升教师管理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才能真正确立教师专业人员身份。虽然,在“大政府,小社会”的社会背景下,政府的公权力与第三部门的社会公权力还未找到一个平衡点。但“国家机关、社会、公民不是对立、对抗关系,而是致力于共赢善治的联动合作关系”[15]。因此,强化第三部门的社会公权力是教师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教师专业人员身份确立的必然要求。
注释:
①2014年9月10日,黑龙江省依兰高级中学教师冯群超收礼事件发生。9月12日,依兰县教育委员会撤销冯群超班主任职务,并给予该校校长记大过的行政处分。9月15日,冯群超通过媒体向社会道歉。9月17日,依兰县教育委员会又作出撤销冯群超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的决定。此外,有关部门不仅加重了对该校校长的处分,并且对相关的县委领导也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处分。在短短的几天内,教师冯超群先是被撤销班主任职务,再是公开道歉,最后被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这一步步加重的处分,不得不“归功”于互联网这只“看不见的手”。
②“人民”是一个政治性的概念,通常指代集体;而“公民”是法律概念,强调个体的权利与义务。但通常的情况是用“人民”置换“公民”,强调了集体或整体的利益,相对忽视了个体的公民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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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孝如
关键词:教师身份;专业人员;公务员;合法性:第三部门
中图分类号:G4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2016)06A-0008-06
1966年,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同签署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首次正式确立了教师的专业人员身份。1993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也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在我国,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身份也正式确立。然而,反观现实,教师的专业人员身份却面临着尴尬。在教育实践中,教师的专业人员身份并不明显,甚至其意义与价值也受到挑战。如在法律上,由于“我国没有专门对‘专业人员’加以规范的法律,也没有相应的当专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寻求保护和救济的专门规定”[1],从而导致了教师专业人员的法律地位并没有起到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作用。为此,很多学者呼吁: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赋予教师以公务员身份,以此来有效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与社会地位。[2]那么,我们不禁要问,教师身份究竟是专业人员,还是具有一定专业性的公务员?如果是后者,教师的公务员身份建构的教师身份合法性根基是否合理?或者说,教师身份主要是依据其专业自主力,还是依靠政治力量的赋权?这也正是本文论述的逻辑起点。基于此,本文通过梳理教师身份历史发展的脉络,探寻教师公务员身份的历史渊源,尝试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为构建教师身份合法性存在做出有益的探索。
一、教师身份危机
身份是“个体在社会中的位置及地位的标示和称谓”[3],主要基于一种社会价值的考量。教师身份,则是教师个体或群体基于其在社会中的价值,而取得一种社会地位的标示和称谓。教师身份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必然具有其社会合理性与合法性基础。教师身份的合理性基础是教师职业的社会价值得到社会的承认;教师身份的合法性基础则是社会对教师的社会价值持有积极的态度。正是这两者的互动与转化,维持着教师身份在社会中的稳定发展。
危机是社会系统整合的持续失调,即“社会系统结构所能容许解决问题的可能性低于该系统继续生存所必需的限度时”[4]引发的一种社会状态。此时,旧的社会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丧失,新的社会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有待建构,其中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传统的断裂”。一般而言,面对社会冲突与矛盾,社会系统自身有一定的自我修复能力,这种自我修复能力使得社会得以稳定发展。但社会系统并不总是能够通过自我修复成功解决其冲突与矛盾,尤其是在其“规范结构的共识基础受到严重破坏,社会变得失范时”[5]。教师身份危机正是教师身份的社会价值与社会承认受到了双重挑战,这种挑战已经严重损害了教师身份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基础。但是,正如新陈代谢是人生存的必要条件一样,危机这一社会系统的“新陈代谢”往往意味着转机,它既有传统的死亡,又有希望的新生。教师身份危机正是教师身份重获新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契机。
二、教师身份的历史变迁——教师权威的“失落”
教师身份危机是教师身份社会存在的合理性危机与合法化危机的统一。首先,教师身份的合理性危机是教师身份的社会价值受到挑战。教师身份的社会价值依附于教育的社会价值,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教师身份危机直接来源于教育危机。其次,教师身份的合法化危机主要来源于社会对教师身份的认识与评价。社会的认识与评价有着深刻的历史印迹与鲜明的时代特征,而两者的矛盾与冲突正是教师身份合法化危机产生的一个重要渊源。可见,教师身份危机既有教育危机转嫁的成分,也有其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成份。来自教育危机转嫁的危机,对教师身份的合理性存在具有根本性的冲击。但这种危机并不是教师身份系统本身产生的危机,会随着教育环境的变化与教育社会功能的提升而自动消除。但在教师身份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危机,则是教师身份系统中的危机,也是教师身份面临的真正危机。所以,我们更加关注后一种危机。在此,本文尝试以教师的政治身份和教师的法律身份作为主要分析维度,梳理古代社会、近代社会与现代社会中教师身份变迁的历史轨迹,在历史的脉络中把握教师身份发展的危机与机遇。
(一)教师的政治身份:从政治官员、臣民到普通公民的转变
首先,在古代社会,教师的政治身份主要是政府官员与臣民。在古代社会,受政教合一制度的影响,教师职业具有兼职性,即作为政府官员,兼任教师职务。与当下教育制度有着严格的学制划分不同,我国古代的教育制度概而言之,仅有“大学”与“小学”之分[6]。在“大学”中,教师往往是官员或者一些有学术声望的社会精英知识分子附带兼任的一种职业。因此,教师身份具有强烈的政治性与阶级性,这也在中国传统文化上深深地烙下“教育即权力”的印痕。
同时,“大学”教育中的权力意识也深刻地影响着“小学”教育。这种教育的“遗迹”在当下的部分地区,尤其是偏远的农村地区仍然有所保留,即拥有知识的人就拥有权力,“上学受教育等于学做官”,而做官的潜台词就是掌控权力。虽然,“小学”教师往往由不及第的知识分子担任,其政治身份固然不能与“大学”教师相提并论,且由于其自身的仕途失意可能承担来自外界和内心的双重压力(这由社会上流传“家有三斗粮,不做孩子王”的俗语可见一斑),但是,处于教育的链条上,“小学”教师身上必然印刻着政治权力的标识,只不过它多以隐性的、间接的方式存在而已。在此,教师身份与政治权力的强关联性,在某种程度上,使得政治权力为教师的社会身份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着强有力的保障。 而在现代社会,教师同其他职业人员一样,政治身份都是普通公民。这在义务教育中表现得尤为突出,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多来源于社会中下层知识分子,在经过师范院校的教育培训后,上岗工作。他们在政治上拥有的权利与自由,主要是基于每个公民身份享有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所以,在现代社会,教师身份与政治权力基本脱节。
综上,在古代社会,教师身份与政治权力的强关联性为教师身份奠定了合法性基础。而在现代社会,教师身份与政治权力的距离越来越远,以至于当下教师身份与政治权力基本脱节,教师的政治身份优势完全丧失。可以说,由古代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教师身份发生了悄然转型。但与此同时,也应该看到在整个古代社会,除了统治者拥有完全的政治权力,其余民众皆为臣民。臣民的特性是奴性、顺从性、依附性等,教师作为臣民,当然具有臣民的特性,这就使其迥异于现代社会的公民。无疑,由臣民向公民的转变是历史的一大进步。由此可见,当下教师的政治身份面临着重构的契机。
(二)教师的法律身份:从“无”到有的转变
首先,在我国古代社会,教师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地位。在古代,“法即刑”。如,作为我国古代第一部最系统、最具影响力的法典,《唐律疏议》开篇即是刑法总则部分,其中的法律条文多以禁止性为主,强调臣民的义务,以维护皇权为其根本旨归。古代教师身份上镌刻的时代印迹,使其不可能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
其次,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则,是直到近代才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方式。而在此之前,法律与道德、宗教常常是三位一体,共同发挥对社会的控制作用。在我国古代,道德作为主要的社会控制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发挥着法律在当下的作用。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古代教师的法律身份是以道德身份的形式呈现的。在“知识即道德”思想的影响下,无论是在“大学”还是“小学”,教师都在某种程度上被“神圣”的知识赋权,取得了一定的道德优势。教师也就具有了不同于普通人的社会影响力,拥有了独特的“法律身份”——“道德圣人”。此外,由于古代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特殊关系,尤其是在地方管理上,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基于教师在行政权上的优势地位,我们也可以从一个侧面窥视古代教师也拥有着相对优势的“法律身份”。
最后,在现代社会,随着法制的健全发展,教师不仅取得了作为公民的法律地位,也获得了其职业的专业性法律地位,即“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作为公民,教师是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拥有独立人格与尊严的个体;作为专业人员,教师拥有《教师法》规定的特殊权利与义务。相较于古代教师法律地位的“缺失”,当下,教师法律地位得到确认是教师身份的一个质的变化。同时,随着法律成为社会的主要控制手段,教师的法律身份本应超越教师的道德身份,成为决定教师社会地位的主要因素之一,但实际却并非如此。如2014年的“冯群超收礼”①事件,曾一度成为网络头条,引来网民的无数条评论与媒体的集中报道。正是这些不计其数的或理性或感性、或激烈或冷静的评论与铺天盖地的新闻媒体报道,真正左右着社会对教师的评判与对教师身份的认同。
综上,在我国古代,教师不仅有着政治上的优势,还具有独特的道德优势。教师作为一个享有特权的阶层,其社会特权为其存在奠定了坚实的合法性基础。由古代社会到现代社会,教师身份经历着由政治官员、臣民向公民的转变,由“道德圣人”向专业人员的转变(如下图所示)。这个转变过程,也是教师身份世俗化的过程,亦是教师身份面临传统“去根化”[7]危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身份传统的合法性基础丧失,而新的合法性基础尚未完全建立。
三、教师身份新的合法性建构
教师身份危机意味着教师身份需要获得新的合法性,因此,进一步讨论教师身份合法性的理性建构问题具有现实的意义与价值。
(一)教师身份:公民与专业人员
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时代背景下,《教师法》在规定教师身份与地位上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它不仅具有明示教师的身份与地位的作用,也引导着整个社会对教师身份的认同。可以说,《教师法》既为教师提供了“身份证明”,又为教师职业规定了发展路径。同时,由于在与教师相关的法律中,《教师法》的位阶最高,因此,本文主要选取《教师法》为研究文本。
首先,教师不仅是人民②,更是普通公民,要保障其作为公民的权利。由臣民到人民是人类发展史上的重要进步,由人民到公民则是人类法治健全的一个重要表征。只有当教师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即公民,存在时,教师的专业人员身份才能成为可能。但“人民”观念仍在《教师法》中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教师更是作为人民中的一部分而存在。关于这一点,通过对比我国大陆颁布的《教师法》与台湾地区颁布的《教师法》便可见一斑。一般而言,法律总则部分中的第一条,规定着本部法律的根本目的与总的价值取向。同样是《教师法》总则部分的第一条,两部法律表现出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大陆《教师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台湾《教师法》第一条规定:“为明定教师权利义务,保障教师工作与生活,以提升教师专业地位。”显然,大陆的《教师法》将教师队伍、教育事业的发展作为最终目的;而台湾的《教师法》的对象是教师,教师作为一个主体而存在,这恰恰是大陆《教师法》所欠缺的。因此,《教师法》的未来修订,首先保障的应该是教师作为公民的身份。
其次,教师的身份是专业人员而非公务员。基于义务教育的公共性与当下教师权利严重受损的现实,并借鉴其他国家教师法律的立法经验——如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都将教师界定为公务员;英、美等海洋法系国家,也倾向于将教师定位为国家的公务雇员(Public Employee)[8],当前很多学者呼吁或者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9],或者设立专门教师公务员法,或者给予教师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等,从而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保障教师“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等合法权益。 其实,教师的公务员身份在我国《教师法》中也多次以非正式的方式出现,如教师工资比照公务员工资设定,教师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分等。教师的公务员身份确实可以有效地让教师摆脱当下遭遇的很多困境,如工资问题、解聘问题等。但这也不应该成为“慌不择路”、“饥不择食”的理由。正如有学者指出,主张教师获得公务员身份是教师群体内部面对制度变迁所形成的一种应急反应。[10]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应慎重。在此,需通过几个追问来深化我们的思考。首先,为什么一定要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其次,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有立法依据么?最后,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除了有助于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外,会有哪些隐患或者副作用?
对于第一个问题,通过上述历史梳理,不难发现:在古代,教师身份的合法性获得主要得益于教师的官员身份与道德形象。而在现代社会,教师身份的政治性与道德性弱化,而教师身份的专业性又没有完全建立。在这个断层期,教师身份又急需重获合法性基础。显然,恢复教师身份的政治性是最为直接有效,且有历史经验可循的选择。可见,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是应对当下教师身份问题的权宜之计,是对教师“官员身份”的恢复。这种选择既是历史的倒退,也不利于教师身份的时代重构。
关于第二个问题,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缺乏严密的法律论证逻辑。如有学者在论证将教师纳入公务员的法律依据时指出:“公立中小学的公法人性质决定公立中小学教师与学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11]这种论证逻辑存在简单化、推理错误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存在法律语言的适用错误,公法人与私法人是民法上的划分,在行政法中基本不适用,行政法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12];二是法律推理错误,即使公立中小学拥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与公立中小学发生的法律关系,就必然是行政法律关系。并且,根据《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公立中小学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形成的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至于第三个问题,即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本文并不持支持态度。一方面,教师的公务员身份对教师而言不一定是“福音”,也可能是“梦魇”的开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教师的公务员身份本质上是教师的政治官员身份在当下的变异,怎能奢求以行政权力保障教师的专业权威性?另一方面,由于公务员处于行政管理体制中,教师一旦确立公务员身份,也就必将被纳入行政管理体制中。如我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必须“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这种“上令下从”的管理,绝不符合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发展需要。从长远发展来看,将教师纳入行政管理体制,是在促成新的政治利益格局形成。而固化后的利益格局,将成为未来改革发展的瓶颈,这无异于作茧自缚。
现在,让我们回到问题的出发点,对教师身份的探讨无疑是怀着提升教师社会地位的良好愿望,但是未必只有通过确立教师的公务员身份,才能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并且,即使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教师的社会地位也未必就能提升。其实,教师身份已然从政治优越性与道德神圣性走向了世俗化。此时,教师的社会地位提升关键在于教师社会身份的“含金量”,即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社会价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都旨在推动律师、医生发展专业自主性,提升专业力,而不是通过盲目地赋予其公务员身份而提升其专业地位。
(二)教师身份重构的途径:强化第三部门的作用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确定了我国教育体制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教育权力不断下放。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完善教育中介组织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正如有学者提出的,“国家之于教育公共性的建构与实现应该遵循最小干预与后果保障的原则”[13]。政府的“让位”正是第三部门“补位”的最佳契机。
第三部门是指处于政府与私人企业之间,以服务社会为目的的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协会等,具有非营利性、独立性、自我管理性、自愿性、公共利益性等特点。[14]强化第三部门的作用,一方面,可以更好地表达来自社会基层的利益诉求,强化团体组织的社会话语权;另一方面,又可以利用第三部门的组织优势,监督与制约政府行为,促进社会治理环境的改变。因此,通过强化教师管理中第三部门的作用,不仅能促进教师职业专业化发展,增强教师的专业影响力;也有助于破除教师管理单靠行政命令的格局,强化教师的专业人员身份。由此,清除教师专业人员身份发展面临的路径障碍。
首先,教师团体组织的力量薄弱,弱化了教师的社会话语权,也遮盖了教师的专业性。目前,我国教师的社会组织有教师发展协会、教师研究协会、青年教师协会、教师教育协会等,但它们在当下并未起到其应有的社会作用。在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教师组织,可以对掌控教师“生杀予夺”大权的政府部门进行约束与制衡的情况下,政府部门的教师管理就容易走向偏激。如,《教师法》尽管明确规定学校与教师存在聘任关系,但情况往往是教育行政部门在没有经过举办听证会、听取教师申诉等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就直接越过学校解聘教师,从而借此彰显教育行政部门的“高效”管理。
其次,教师管理中,教师多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而非专业人员的身份出现。从整个《教师法》来看,对教师的管理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行政规制,教师的资格认定、工资福利政策制定、奖惩规定等莫不如此。表面上,这种自上而下的行政强制管理,有助于强化教师队伍的外在约束力,从而稳定教师队伍。然而,对教师队伍外在固化力量的增强,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教师队伍的僵化。由于其并无可能真正解决内部矛盾,外在固化力量的增强反而往往起到刺激内部矛盾的作用。内部矛盾的急剧扩散,必然导致外在束缚“纽带”的崩裂。政府作为单一的行政管理主体,不能保障甚至还会严重阻碍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表达。因此,教师职业专业化的发展,必须通过强化第三部门的力量来增强教师的社会话语权,为其专业化的进一步发展构建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强化教师身份的专业性基础。 综上所述,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身份是时代发展所赋予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教师身份由政治优势与道德优势的丧失,到专业优势的获得,虽然会经历时代变迁的“阵痛”,但这毕竟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当下,教师的类公务员身份只是古代教师“官员身份”在当下的变异,是教师身份转变前的暂时性妥协。当然,这也不能遮蔽教师专业人员身份是教师身份合法性的根基所在这一事实。只不过,教师专业人员身份的合法性还有待进一步强化。教师专业人员身份的发展依赖于第三部门作用的发挥,只有提升教师管理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才能真正确立教师专业人员身份。虽然,在“大政府,小社会”的社会背景下,政府的公权力与第三部门的社会公权力还未找到一个平衡点。但“国家机关、社会、公民不是对立、对抗关系,而是致力于共赢善治的联动合作关系”[15]。因此,强化第三部门的社会公权力是教师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教师专业人员身份确立的必然要求。
注释:
①2014年9月10日,黑龙江省依兰高级中学教师冯群超收礼事件发生。9月12日,依兰县教育委员会撤销冯群超班主任职务,并给予该校校长记大过的行政处分。9月15日,冯群超通过媒体向社会道歉。9月17日,依兰县教育委员会又作出撤销冯群超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的决定。此外,有关部门不仅加重了对该校校长的处分,并且对相关的县委领导也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处分。在短短的几天内,教师冯超群先是被撤销班主任职务,再是公开道歉,最后被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这一步步加重的处分,不得不“归功”于互联网这只“看不见的手”。
②“人民”是一个政治性的概念,通常指代集体;而“公民”是法律概念,强调个体的权利与义务。但通常的情况是用“人民”置换“公民”,强调了集体或整体的利益,相对忽视了个体的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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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