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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由竞争(Free Contention)是指市场主体可以自由地进行资本投入、转移和商品买卖的竞争,实质是自由地追逐剩余价值的竞争[3]。是16世纪至19世纪70年代,垄断前资本主义的基本特征。公平竞争是指市场中一切主体资格合法的经营者根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均可通过合法的行为来开展自由、公平的不会对其他市场主体开展竞争产生限制的竞争。是垄断资本主义出现后的基本特征。由此可见,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在产生历史背景、追求的价值理念和对政府作用的期待上存在较大区别。
关键词:积极自由;消极自由;实质平等;形式平等;政府干预
中图分类号:F03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125-02
作者简介:周欣怡(1994-),女,汉族,浙江杭州人,江南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
市场竞争,是市场中的竞争主体为追求有利的市场条件,实现自身既定的经济目标而不断进行较量的过程[1]。自由竞争,在充分发挥市场“看不见手”的作用下,通过价格和供求关系变化以期实现资源最佳配置和充分就业。公平竞争,通过政府“看得见”手的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调控(市场规制、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以期平衡市场调节失灵,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实质的公平竞争。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存在诸多差异,本文,笔者将从产生背景、追求价值、对政府作用的期待三方面来具体论述其差异。
一、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产生的背景不同
(一)自由竞争产生的历史背景
封建社会末期,地中海沿岸、西欧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商品经济发达,出现商人阶层,但由于受中世纪封建制度和神权政治束缚,商人们强化市场竞争的需求无法满足,由此掀起资产阶级革命。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18世纪中叶,随着欧美现代民主国家的形成和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以及资本原始积累的基本完成,市场主体对传统政府作用——国家对经济生活积极、主动、严格的干预观念发生变化。市场主体们开始相信市场的调节力量,对政府的动机表示怀疑。市场自由主义的鼻祖亚当.斯密在其著作《国富论》中论述市场自由的好处“‘看不见’的手可以自发调节,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二是在对外贸易方面,以‘绝对成本’论述自由贸易的必要性”[5],给人当时的人们以启发和鼓舞。
(二)公平竞争产生的背景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虽然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以及较高的经济效率急剧地增加了欧美国家的资本和财富,并使这些国家率先实现工业化,但是因自由经济体制本身固有的缺陷所导致的因收入差距过大引发的需求不足和周期性经济危机,市场垄断和“外部化”问题,不能有效提供公共产品问题,国际收支平衡以及市场滞后性等层出不穷。1929——1939年,资本主义世界爆发了空前严重、持久和广泛的毁灭性的经济大危机,使西方政府手足无措。这时,凯恩斯为罗斯福新政提出依据——用政府行为去宏观调控经济发展。笔者认为,二次科技革命后,生产领域大大拓宽,垄断组织、跨国公司的建立,使经济发展缺乏自身收缩性,国家干预成为一种必然。
二、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所追求的理念不同
(一)自由竞争追求的理念:形式平等[4]
自由竞争允许市场主体在市场中充分利用各自所拥有的资源开展完全的竞争。以法的形式承认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权利、义务上给以相同的对待,禁止有差别的歧视性待遇。但形式上的平等只意味着在获取物质财富的机会均等。但由于市场竞争条件下,个体由于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拥有的权利和资产,所受学历,以及人脉关系等的影响,特定人群例如残疾人、未受教育者、老人、儿童实际很难在竞争中获得与其他人同等的机会。因此,自由竞争下的形式平等势必存在严重缺陷。
(二)公平竞争追求的价值理念:实质平等[4]
公平竞争通过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国家对市场强行干预规制方式(《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参与直接投资经营的方式、国家通过制定一定时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济政策,运用税收、财政调控,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因保障形式平等而带来的实质上的不平等。以期给那些虽已被给予获得物质财富同等自由的人因各种因素制约(年龄、地区差异、受教育程度)而不能在经济竞争中拥有与其他主体同等的机会。例如,国家通过征税在初次分配基础上对要素收入(本国居民、公司和个人直接得自当期货物和服务生产的收入)进行调节,缩小收入差距,以期实现社会主体之间收入分配的实质公平。总之,公平竞争强调调整结果来达到实质平等。
三、对政府作用的期待
(一)自由竞争:期望政府扮演“守夜警察”的角色[2]
自由竞争坚持“最好的政府便是最少的政府”,主张通过市场“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认为一切人为的干预,特别是政府干预都是多余的,什么也不管的政府是最会管理的政府,应该信守自由竞争的经济经济原则,认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只会破坏市场自动调节机制,反而引起经济的动荡或失衡。亚当斯密曾经提出,在经济自由条件下,政府只要扮演好“守夜人”的角色就可以了,即“保护本国社会安全,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暴行与侵略;保护每一个社会成员免于社会其他成员的不公正和压迫行为的伤害;建立与维持公共机构与公共工程”,而增加社会财富的办法则是“经济活动完全自由”,不需要政府进行干预[5]。而之后的新自由主义代表马歇尔更认为“个人行为的最大化会转化为社会行为的最大化”,从而肯定了自由竞争,反对政府对经济的干预[2]。
(二)公平竞争:强调国家对经济调节作用
公平竞争强调国家通过竞争法律规范来平衡因市场失灵带来的垄断等问题,规范、维持良性市场秩序,使市场各个主体都享有竞争权利。但是,公平竞争并不否认自由,现代公平竞争均肯定市场“看不见”的手的基础调节作用。其代表人物凯恩斯认为:“资本主义市场中不存在一个能把私人利益转化为社会利益的看不见的手,资本主义危机和失业不可能消除,只有依靠看得见的手即政府对经济的全面干预,资本主义国家才能摆脱经济萧条和失业问题”。主张通过收入分配政策和扩大公共工程等方面的政府开支来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主张通过制定市场规制法律来防止垄断等不正当竞争,维持竞争秩序。
四、总结
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在产生背景、追求价值、对政府要求等方面均存在很大不同。但根据经济实践,我们可以了解到公平竞争原则下,通过政府采取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可以弥补自由放任的不足。但是,基于道德维度和理性有限的限制,政府的调节也会出现“盲目、违背经济发展规律、贪污腐败”等失灵的情况。有鉴于此,必须对国家调节活动加以约束和规范,从而使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充分发挥作用,使我国的经济得到更加全面、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大红,殷继国.论公平竞争权——竞争法基石范畴研究[J].西北大学哲学报,2008,11(38).
[2]周林中.市场自由与政府干预的理论与实践[J].山东社会科学,2007(1)(总第137期).
[3]殷继国.从自由竞争权到公平竞争权[J].新疆财经大学学报,2008(1)(总第31期).
[4]郭宇燕.论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的区别[J].法制博览,2014.8.
[5][英]斯密(Smith,A).国富论[M].张海峰,富强译.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12.7.
关键词:积极自由;消极自由;实质平等;形式平等;政府干预
中图分类号:F03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125-02
作者简介:周欣怡(1994-),女,汉族,浙江杭州人,江南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
市场竞争,是市场中的竞争主体为追求有利的市场条件,实现自身既定的经济目标而不断进行较量的过程[1]。自由竞争,在充分发挥市场“看不见手”的作用下,通过价格和供求关系变化以期实现资源最佳配置和充分就业。公平竞争,通过政府“看得见”手的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调控(市场规制、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以期平衡市场调节失灵,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实质的公平竞争。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存在诸多差异,本文,笔者将从产生背景、追求价值、对政府作用的期待三方面来具体论述其差异。
一、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产生的背景不同
(一)自由竞争产生的历史背景
封建社会末期,地中海沿岸、西欧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商品经济发达,出现商人阶层,但由于受中世纪封建制度和神权政治束缚,商人们强化市场竞争的需求无法满足,由此掀起资产阶级革命。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18世纪中叶,随着欧美现代民主国家的形成和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以及资本原始积累的基本完成,市场主体对传统政府作用——国家对经济生活积极、主动、严格的干预观念发生变化。市场主体们开始相信市场的调节力量,对政府的动机表示怀疑。市场自由主义的鼻祖亚当.斯密在其著作《国富论》中论述市场自由的好处“‘看不见’的手可以自发调节,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二是在对外贸易方面,以‘绝对成本’论述自由贸易的必要性”[5],给人当时的人们以启发和鼓舞。
(二)公平竞争产生的背景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虽然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以及较高的经济效率急剧地增加了欧美国家的资本和财富,并使这些国家率先实现工业化,但是因自由经济体制本身固有的缺陷所导致的因收入差距过大引发的需求不足和周期性经济危机,市场垄断和“外部化”问题,不能有效提供公共产品问题,国际收支平衡以及市场滞后性等层出不穷。1929——1939年,资本主义世界爆发了空前严重、持久和广泛的毁灭性的经济大危机,使西方政府手足无措。这时,凯恩斯为罗斯福新政提出依据——用政府行为去宏观调控经济发展。笔者认为,二次科技革命后,生产领域大大拓宽,垄断组织、跨国公司的建立,使经济发展缺乏自身收缩性,国家干预成为一种必然。
二、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所追求的理念不同
(一)自由竞争追求的理念:形式平等[4]
自由竞争允许市场主体在市场中充分利用各自所拥有的资源开展完全的竞争。以法的形式承认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权利、义务上给以相同的对待,禁止有差别的歧视性待遇。但形式上的平等只意味着在获取物质财富的机会均等。但由于市场竞争条件下,个体由于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拥有的权利和资产,所受学历,以及人脉关系等的影响,特定人群例如残疾人、未受教育者、老人、儿童实际很难在竞争中获得与其他人同等的机会。因此,自由竞争下的形式平等势必存在严重缺陷。
(二)公平竞争追求的价值理念:实质平等[4]
公平竞争通过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国家对市场强行干预规制方式(《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参与直接投资经营的方式、国家通过制定一定时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济政策,运用税收、财政调控,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因保障形式平等而带来的实质上的不平等。以期给那些虽已被给予获得物质财富同等自由的人因各种因素制约(年龄、地区差异、受教育程度)而不能在经济竞争中拥有与其他主体同等的机会。例如,国家通过征税在初次分配基础上对要素收入(本国居民、公司和个人直接得自当期货物和服务生产的收入)进行调节,缩小收入差距,以期实现社会主体之间收入分配的实质公平。总之,公平竞争强调调整结果来达到实质平等。
三、对政府作用的期待
(一)自由竞争:期望政府扮演“守夜警察”的角色[2]
自由竞争坚持“最好的政府便是最少的政府”,主张通过市场“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认为一切人为的干预,特别是政府干预都是多余的,什么也不管的政府是最会管理的政府,应该信守自由竞争的经济经济原则,认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只会破坏市场自动调节机制,反而引起经济的动荡或失衡。亚当斯密曾经提出,在经济自由条件下,政府只要扮演好“守夜人”的角色就可以了,即“保护本国社会安全,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暴行与侵略;保护每一个社会成员免于社会其他成员的不公正和压迫行为的伤害;建立与维持公共机构与公共工程”,而增加社会财富的办法则是“经济活动完全自由”,不需要政府进行干预[5]。而之后的新自由主义代表马歇尔更认为“个人行为的最大化会转化为社会行为的最大化”,从而肯定了自由竞争,反对政府对经济的干预[2]。
(二)公平竞争:强调国家对经济调节作用
公平竞争强调国家通过竞争法律规范来平衡因市场失灵带来的垄断等问题,规范、维持良性市场秩序,使市场各个主体都享有竞争权利。但是,公平竞争并不否认自由,现代公平竞争均肯定市场“看不见”的手的基础调节作用。其代表人物凯恩斯认为:“资本主义市场中不存在一个能把私人利益转化为社会利益的看不见的手,资本主义危机和失业不可能消除,只有依靠看得见的手即政府对经济的全面干预,资本主义国家才能摆脱经济萧条和失业问题”。主张通过收入分配政策和扩大公共工程等方面的政府开支来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主张通过制定市场规制法律来防止垄断等不正当竞争,维持竞争秩序。
四、总结
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在产生背景、追求价值、对政府要求等方面均存在很大不同。但根据经济实践,我们可以了解到公平竞争原则下,通过政府采取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可以弥补自由放任的不足。但是,基于道德维度和理性有限的限制,政府的调节也会出现“盲目、违背经济发展规律、贪污腐败”等失灵的情况。有鉴于此,必须对国家调节活动加以约束和规范,从而使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充分发挥作用,使我国的经济得到更加全面、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大红,殷继国.论公平竞争权——竞争法基石范畴研究[J].西北大学哲学报,2008,11(38).
[2]周林中.市场自由与政府干预的理论与实践[J].山东社会科学,2007(1)(总第137期).
[3]殷继国.从自由竞争权到公平竞争权[J].新疆财经大学学报,2008(1)(总第31期).
[4]郭宇燕.论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的区别[J].法制博览,2014.8.
[5][英]斯密(Smith,A).国富论[M].张海峰,富强译.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