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个月不见履行山东一法院判决遭交警部门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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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宁阳县一位车主由于没有缴纳交通罚款,在车辆年检时,虽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但仍被交警部门拒绝发放合格标志。该车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警部门诉至法院,胜诉后仍拿不到车辆合格标志。
  原来,法律和部门规章“打架”了———他的违法信息记录没有处理,车辆档案被全国统一系统锁定,无法登录。
  到车管所办理车辆年检时,很多车主都会被告知,如果车辆有交通违法信息记录,必须先缴纳罚款后,年检才能通过。
  多年来,对于年检“捆绑”罚款操作方式,人们已习以为常。然而,去年9月,山东省宁阳县的郭某开始质疑这一规定。
  郭某认为,在其车辆经检测合格的情况下,交警大队因该车存在交通违法信息而拒绝发放车辆检测合格标志,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并一纸诉状将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
  2009年12月,宁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交警大队败诉,判令交警大队在5日内为原告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但时至今日,判决已生效7个多月,郭某却仍未能拿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车主告赢交警队
  
  交警部门: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在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法院判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交警部门以原告所有的车辆在未处理完毕交通违法行为前,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理由不足。
  3年前,郭某购买了一辆东风雪铁龙小型客车,在宁阳当地办理了机动车入户登记并领取了机动车行驶证,挂上了车牌。
  2009年6月11日,郭某向保险公司交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金760元。同年6月18日,他到宁阳县机动车检测站对该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
  但宁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却以该车“2008年有道路交通违法信息记录18项,已处理2项,未处理16项,违反公安部颁布施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为由,拒绝为郭某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郭某对此结果不服,于2009年9月14日将宁阳县交警大队诉至宁阳县人民法院。
  庭审期间,宁阳县交警大队称,交警大队不给原告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并无不当。因为该车自2008年11月4日至2009年7月22日期间,有16条道路交通违法信息记录未接受处理,机动车档案被锁定。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原告在未处理完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交警大队依据相关法规,对原告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并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院却并未支持交警大队的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作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原告的车辆经检验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标准,交警支队审查无误后应当发给原告检验合格标志。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交警大队5日内为郭某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判决生效却难以执行
  
  法院判决:5日内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交警部门:不缴纳罚款不年检,是《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的。由于有违法记录未处理,机动车档案被全国统一系统锁定,无法登录核发合格证。
  “不给郭某的车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并无不当”。接到判决书后,宁阳县交警大队坚持认为,在未处理完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交警大队对郭某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并未违反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生效后,交警大队并没有依照判决结果给郭某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此,宁阳县交警大队的解释是,法院虽然判令“5日内为郭某核发合格标志”,但他们现在使用的是公安部信息系统,在郭某不处理违法信息记录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登录为其核发合格证。
  “不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不予以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这是公安部制定实施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中明确规定的。”山东省公安厅车管所的工作人员说,不仅是山东省这样做,全国的车管所都是这样执行的。
  “现在统一使用的是公安部信息系统,车主如果不事先处理违法行为的话,车管所就无法为其核发合格证。”该工作人员表示。
  
  年检是否该“捆绑”交通违法
  
  有车主认为:不应“捆绑”,车辆检测是单纯的技术检验,而违法行为罚款,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处理。
  也有车主认为:二者“捆绑”,是对违法行为的有效制约,如果通过其他途径追讨罚款,势必加大社会成本。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机动车年检“捆绑”交通违法罚款,在全国的公安系统内十分普遍。
  那么,车辆年检“捆绑”违法罚款的做法到底合不合法呢?
  一位法学界人士分析认为,依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车辆在年审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从这个层面上讲,公安交通部门的做法是正确的。
  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车辆违法行为并不是车辆年检的必要条件。
  该条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该人士进一步分析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而《机动车登记规定》是以公安部令的形式颁布,是部门规章。两者相比较,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上位法,两者发生抵触,应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准。既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不得附加其他条件,那就意味着任何部门都不能设限。这样看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年检先交违法罚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缘何会出现这样的“打架”情况呢?
  山东省一位律师认为,法律多为原则性规定,在实施时往往需要通过相应的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细化。而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过程中,在设定具体的管理权、处罚权、审批权、强制执行权时,很容易出现个别法规、规章与法律“不吻合”的情况,从而导致上一位阶的法律文件和下一位阶的法律文件彼此之间缺乏内在的统一性,互相矛盾和冲突的状况时有发生,从而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的认同感。
  “车辆检测,那就是单纯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至于车主因不遵守交通法规所涉及的违法行为罚款,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予以处理。”在采访中,许多车主这样认为。
  但也有车主认为,年检和违法行为捆绑处理,是对违法行为的有效制约。“罚款的确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处理,但如果违法者就是不交,还要通过诉讼等程序实现,无形中加大了社会成本”。
  “没有检验合格标志,车就不能上路。可我什么时候才能拿到它呢?”本案原告郭某颇为无奈。
  (来源: 法制日报——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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