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比较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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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分析比较中国与德国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保障、管理机制、师资队伍,在借鉴德国经验的基础之上,提出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强化行业的指导作用、明确企业的主体地位从而构建多方参与的管理机制、强化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议。
  关键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教育部公布的2019年教育统计数据显示,普通高等院校2688所,本科院校1265所,高职(专科)院校1423所,高于本科院校数。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了提高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国家大力鼓励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发布,标志着“校企合作”成为职业教育重要的人才培养方向。我国高职教育起步较晚,校企合作经验不足,而德国作为职业教育的老牌国家,“双元制”的校企合作模式成效显著。通过比较两国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现状,借鉴德国经验,有助于提升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质量,为实现制造业强国目标助力。
  一、中德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现状比较
  (一)法律法规保障比较
  1.德国职教法律法规体系完善
  德国职业教育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其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不仅在联邦层面上出台职业教育的基本法、促进法,地方上也颁布了《学校法》规范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开展。1969年德国就出台了《联邦德国职业教育法》,明确了学校、企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双主体地位。该法中对校企合作的各项工作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比如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资质要求、考试要求、职业培训合同的签订等。此外还制定出台了《职业教育促进法》、《培训员资格条例》等一系列配套法规,有效地保障了德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健康长效发展。2005年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更是全面地明确了校企合作双方的责任与权利,并且突出了校企合作办学的灵活性。德国的法律中还对于违法做了界定并明确了处罚方式,可操作性极强。
  德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各州对职业学校有直接的立法权和管理权。各州的学校法主要是规范学校的职业教育。为了确保各州之间的教育均衡,德国文教部长联席会议立足实际,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做了更为详尽专门的规定。比如《职业学校结业协议》、《企业教师资质条例》。德国联邦层面的法律法规主要用于规范企业开展的职业教育,各州的法规条例主要是规范学校开展的职业教育。联邦与州的法律法规上下呼应、紧密衔接,构成了系统性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体系,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开展提供重要保障。
  2.中国职教法律法规体系零散
  长期以来我国存在“重文轻技”的传统观念,使得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较晚,高等职业教育仅有30多年的历史。直到目前并没有具体针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较为权威的上位法主要为《职业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数量较少。1996年出台的《职业教育法》中对职业教育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说明了职业教育的经费保障等。2019年12月《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该次修改新增了许多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指导,包括新增了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认定,新增行业组织等对机构参与对职业学校教学质量的评估等内容。但总体而言,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未形成体系,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权责保障、经费涞来源等缺少法律条文的明晰,指导文件多为政策规定,表述宏观概括[1]。如201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健全企业参与制度,鼓励多元主体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等措施。
  (二)管理机制比较
  1.德国职教管理机制多元化
  德国职业教育的管理机构多元化,联邦层面上有联邦职教所决策委员会,该委员会对职业教育的法规出台有决策权。联邦、州、行业组织还建立了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联盟,州层面上的管理机构不仅有州教育部,还有州职业教育委员会、区域职业教育委员会,各州的文教部长还组成了文教部长联系会议(KMK)。联邦职教所决策委员会、州职业教育委员会等機构成员,包括学校、企业、政府等多方代表。德国的职业教育中行业协会作用凸显,各行业协会均设立职业教育委员会,对职业教育进行组织以及监督。德国相关法律中均对运行管理机制的设立、组成、职责任务和运行等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2]。德国在联邦、州、行业、学校等各层面上均设立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相关机构,实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确保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开展的有效性。
  2.中国职教管理机制单一化
  我国职业教育采用分级管理的方式,管理权高度集中在中央。高等职业学校直接归教育部门负责,教育部下设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和高等教育司的高职处负责管理所属职业院校,主要负责统筹工作、拟定职业院校标准、指导性工作[3]。地方教育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在中央规定的范围内对职业教育进行管理。自党的十七大提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以来,在近十年我国职业教育发展进入快车道,但在多方参与上表现欠佳。做法一是在中央与地方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成员为政府有关部门。二是建立全国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行指委),对相关行业的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2020年,我国设置55个行指委,初步形成行业指导职业教育的工作体系。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主要涉及到教育系统和产业系统,决策权主要是在教育系统中,行业协会的作用式微。
  (三)师资队伍比较
  1.德国职教师资队伍实践经验丰富
  在德国,“双元制”模式的教师有一半以上来自企业。高职教育要求教师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外,还必须要有一定年限的教育系统外的实际工作经验,对一般教师也要求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4]。而兼职教师往往是由经验丰富的一线工程师或管理者担任。由学校教师传授理论知识以及部分实验课程,严格按照州制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兼职教师主要按照培训大纲开展技能培训。在教育过程中,校企双方会互派教师到对方的教育场所及时了解教育情况,有效保证了学校教育和企业教育的衔接以及规范性。   2.中国职教师资队伍实践经验欠缺
  兴国必先强师,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质量与教师队伍质量紧密相关。过去,我国职业教育对教师没有实践经验的要求,相当一部分教师是在学校直接从学生身份转变为教师身份,缺乏专业实践经验。国务院接连发布的《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都强调了职业教育要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一些院校通过聘任企业中的理论与技能扎实的专家作为专业带头人。聘请企业“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选派教师到企业挂名锻炼等途径有效提高了师资水平。据教育部公布数据,截止2019年10月,我国职业院校共有专任教师133.2万人,“双师型”教师为45.56万人,不足50%。可知现实中我国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结构仍不合理,“双师型”教师数量不足。
  二、德国经验对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启示
  (一)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
  1. 国家、地方做好相关政策法规衔接
  通常意义上,职业教育发达的国家都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基础。2018年教育部等六部门已联合发布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今后我国的校企合作必将要沿着法治化、科学化的道路前进。在未来,除了加快修订《职业教育法》,还可以考虑将校企合作上升到法律层面,出台《校企合作教育法》。从法律的层面上明确校企双方的权、责、义。最关键的是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权利,包括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学生考核、提供实训场地设备、提供师资等。此外,地方上应积极出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专项法规,积极制定地方性的《促进办法》。据了解,目前宁波、中山、安徽、广西、江西等地已出台了省级的《促进办法》,全国各省市应跟上步伐,完善配套政策。
  2. 完善“激励+约束”的政策法规
  政府应当从奖励、利益补偿、成本补偿的方向入手,在政策中明确对企业的奖励以及补偿,并实际兑现。为了整治校企合作中的乱象,除了继续完善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激励性法规外,还要注重完善约束性的法律法规。通过制定一系列与之相辅的《学生实习条例》《职业教育企业资质条例》,对校企合作约束。内容上应明确职业教育的办学条件,规范学生实习的流程,界定校企合作的违法行为,并明确处罚方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促使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走向规范化。
  (二)构建多方参与的校企合作管理机制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看似是学校和企业的事情,但是其中却牵扯到政府的多个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的权责、学生的利益保障等多方面。2018年,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中提到,“要建立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5]。要确保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质量,必须构建多方参与的校企合作模式,做到横纵贯通。
  1. 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
  德国的相关法律中明确了联邦职教所决策委员会、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联盟、州职业教育委员会等机构的设立、职责等内容,并突出了企业的主体地位。反观我国,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主体单一,以教育部门和学校为主。企业是逐利组织,而高职院校目标是提供教育,校企合作则要求这两种利益诉求不一致的组织联合,政府应在这个过程中发挥推动作用。
  政府在积极出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配套政策法规的同时,还应当积极为促进校企双方的联系搭桥引线,从而确保双方之间在教育目标上一致。可以由政府定期举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交流会,政府、行业、学校、企业各方代表出席,互相交流意见,介绍示范经验并且探讨合作中存在的不足。此外,政府应当成立由教育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成的督查部门,做好校企合作的监督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对表现突出的高职院校在评奖评优、项目扶持上有所倾斜,对优秀的合作企业可适当提升贷款额度。
  2. 强化行业的指导作用
  在德国,企业与学生签订的教育合同需要经由行会审核通过,并受行会监督。德国的行会不仅为政府与企业提供了一个中间沟通渠道,还深入参与到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考核、培训合同制定等工作中。我国除了充分发挥行指委的指导,还需要调动行会的参与。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行业组织的指导作用,由行业组织及教育部门讨论决定专业的设置、职业教育的政策、标准等,确保共推职业教育发展的常态化。通过行业指导学校与企业开展职业教育考核,促进职业教育与产业的对接,构建动态灵活的供需关系。建立包含多元主体的职业教育决策咨询机构,由政府教育、劳动等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等多方代表构成,对职业教育的法规、标准制定与实施提供建议。
  3. 明确企业的主体地位
  离开了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无从谈起。德国的双元制模式中,企业主导地位突出,确保了职业教育与产业需求相匹配。但在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企业的参与度不足,除了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外,通过探索共建实验室、订单培养、职教集团、企业学院等校企合作形式,突破单一的“2+1”培养,加深企业的参与程度。其次建立校企互派人员联络机制。学校派教师定期回访企业,一方面可以了解学生在企业培训中面临的困难并督促鞭策学生,保证学生在校企合作中的实习质量。另一方面可以了解企业的需求,听取企业方的建议,以便于学校提高教学质量,灵活调整教学模式,培养企业所需人才,避免供需不吻合。企业同时派专人到学校中进行了解职业院校的教学情况,确保与企业的培训无缝对接。
  (三)强化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根据德国经验可知,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才能满足职业教育的需求,因此应当注重强化师资队伍建设。一是严把职业教育教师准入关口,职业教师资格认定要兼具学历以及职业资格。不仅要考核教师的学历,还应当考核教师的实践经验。确保教师既可以开展学科教学,又可以进行技术指导。二是强化师资队伍的发展培养,聘请企业技术能手、专家担任兼职教师,细化教师激励措施,提高校企间的互聘互培,从而提高整体师资队伍的技术应用能力。
  参考文献
  [1]  张晶晶,郭晨.中德職业教育治理结构比较研究——基于校企合作育人的视角[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8(21):45-51.
  [2]  刘立新. 德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_刘立新[J].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5(30):18-23,37.
  [3]  耿洁.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体制机制研究_耿洁[D].天津:天津大学,2011.
  [4]  周建松,唐林伟. 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研究[M]. 杭州: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2014:44
  [5]  教育部.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EB/OL][2018-02-12]http://www.moe.edu.cn/srcsite/A07/s7055/201802/t20180214_3274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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