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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笔者赴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采访了三名出庭公诉张子强案的公诉人。
信心十足的公诉人
吴筱萍:
张子强犯罪团伙案件代号叫9810,这是公安部指定广东省1998年1月10日对张子强犯罪团伙立案的日子。
我们三个公诉人,从提前介入案件到庭审结束,大约6个多月时间,我们上下班专车接送,办案地点安全保卫非常严密,24小时都有武警守卫。
这个案件是香港回归以后,第一单涉及两地司法制度不同的案件,全案36名被告人,犯罪金额高达17亿元港币,犯罪行为涉及十几个罪名,被告人重金聘请61名资深律师等等,决定了这个案件世人高度关注。
李启新:
我们前期的工作有三项,第一是引导侦查方向。当时,案件的事实非常多,有绑架的、有走私爆炸物的、有走私武器弹药的、有买卖爆炸物的、有抢劫的、也有绑架杀人的。案卷材料非常多,公安侦查方向比较广,我们建议专案组把工作重点放在可能成案的事实上。
第二是从犯罪嫌疑人口供里发现线索,扩展侦查方向。
第三是完善证据。我们就卷宗反映的犯罪事实,对证据链条结构的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应该说引导侦查方向是我们提前介入案件很重要的一部分。
陈焯霖:
我们三名公诉人,年龄不大,资历比较浅,办这个案件难度很大,工作压力也比较大。
我专门负责辩论管辖权问题。当时,新闻媒体对管辖权问题炒作得很厉害,张子强认为在香港实施绑架内地管不了。内地和香港的司法体制不同,张子强曾在香港抢劫7亿元港币现金和价值3000多万元港币的手表,当时香港都没定他罪,他觉得香港警方搞不定他,内地对他没有管辖权。
我们了解了他的心态,出庭前预测到他的辩护律师会对管辖权提出辩护意见,这一定是法庭上论争的焦点。
我国《刑法》、《刑诉法》明确规定,犯罪行为发生,无论是预备阶段、犯罪结果、参与人员,只要在大陆的,我们都有管辖权。所以说,辩论这个问题我信心十足。
绝不遗漏任何被告人罪责
吴筱萍:
1997年我国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庭审制度改为控辩式。在证据的补充完善上,要求我们发挥更好的引导侦查的作用。
我们曾经应公安机关的邀请去过香港补充和完善证据。
从香港调取的证据能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证据的要求,确保这些证据具有法律规定的证据效力,这是我们考虑的主要问题。
这个案件被告人多,犯罪事实多,一个公诉人是很难承担下来的,于是我们把全案分成了三大块,每个人负责一块,到香港补充完善证据三个人都去了。
我那一块,是张子强一伙非法运输爆炸物和绑架新鸿基老总郭某。非法运输爆炸物,是张子强在广东汕尾买了818.483公斤炸药,1997支雷管,1627英尺导火索,从珠海偷运到香港,被香港警方缴获。我到香港补充完善证据,主要是对赃款赃物进行拍照,绑架作案地拍照,要把这些照片作为证据带回来。
我们秘密到香港,当天下午就开展了工作,第二天香港报纸就刊登出内地有人为张子强案件赴港调查的消息。内地领导为了我们的人身安全,通知暂停工作。
李启新:
我们在香港暂停工作两天,又接到领导通知继续开展工作了,我们格外谨慎,深居简出,行踪是绝对保密的。
上级派来一名同志负责协调并担任向导,我们每天的工作,他负责联系沟通,安排车辆,由香港的警方派车把我们接过去,然后保护我们安全回来。每一次行动都有香港警察配合,至少两辆车配合,有一辆车同我们车辆拉开距离护卫。
短短几天时间,我们就完成了对赃款、赃物的拍照和一些相关的证据固定工作。
陈焯霖:
面对被绑架亲人的香港富豪不陈述,不出庭作证,不出证;案件犯罪嫌疑人不断增多,香港和内地法律制度的差异,我们公诉人困难重重。但我们认真履行职责,竭力完善证据,不让任何罪犯遗漏罪责。
卷宗材料里反映张子强等人绑架了香港富豪李家的人质,勒索现金10.38亿元港币。可是没有被害人报案和相关的证据,这样法院很难认定被告人有罪。我们发现这个问题,就同公安机关补证。没有被害人陈述,对证据的要求更严格,我们要对被告实施犯罪的地点、乘坐的轿车拍照,对李家从银行转账的细节证据材料收集完善,这样才能够作为指控被告人有罪的依据。
其中也包括被告人对被害人照片的辨认,对作案地点的辨认。按照法律规定,我们要用10张照片让被告人辨认出被害人,被告人要根据我们拍的现场照片指认绑架地点,还要详细地审讯被告人,绑架怎么拦车,是什么车,绑架时去了哪帮子人等等。
我们介入时,案件的轮廓都没出来,就知道有两单数额巨大的抢劫案。当时,我们的工作主要原则就是抓定罪、定性,量刑。
当时的难题很多,一是案件辖权。我们要思考怎么以法律为依据认定我们有管辖权;二是公安机关通过扩线不断抓人,我们必须根据公安的证据思考还需要补充什么才能够形成证据链。比如对爆炸物的认定,就是一条线一条线地追下去,最后追到贩卖炸药的人;三是被告人作案后,没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尸体,怎么认定被告人有罪;四是香港警方缴获被告人的炸药、枪支、弹药究竟有多少,香港警方还要进行鉴定,不同司法制度的异地鉴定法院量刑时是否认可。
我们在认定张子强等死刑犯罪问题上,主要抓住关键的问题,贩卖枪支弹药、抢劫7间金铺、运输贩卖爆炸物。从缴获的爆炸物,一直深挖到贩卖炸药的整个过程,应该说公诉人起了很大的作用。
摸透被告人状态
吴筱萍:
在出庭准备阶段,公安机关提审张子强的录像和笔录我都认真看过,我必须要了解他参与犯罪的全过程、情节和其中所起的作用。
张子强规避法律的能力非常强,在看守所,当他知道必须接受内地审判时,开始关注和学习我国刑法、刑诉法的相关规定。
我们三个人第一次在看守所提审,他注意到进来一个女的就问,在法庭上是谁问我?我正面告诉他,我会问你。
我提审张子强,核对他的犯罪事实,了解他的心理状态,确定我的庭审对策。通过提审我意识到他会配合庭审,因为我捉摸到他有很强的赌徒心理。我推断在赌徒心理的支配下,他也会跟我们赌,因为他知道他罪行有可能判死刑,他希望通过认罪态度好来获得从轻处罚,不判死刑。
李启新:
被起诉的36个被告人有些犯罪是交叉的,我们三位公诉人在庭审准备阶段,多次提审被告人,目的是按照法律程序核实证据,因人而异审讯摸底,摸清每一名被告人的特点,预测他在庭上可能会有什么表现。
外号叫“阿七”的被告人陈智浩,在香港黑道是一位出名人物,心狠手辣,在香港主谋实施很多抢劫案。我第一次接触他很出乎意料,他显得挺文静,说话轻声轻语,讯问也很配合,自始至终很有礼貌,但有点避重就轻,核心问题,说别人多,说自己的少。讯问结束时,他居然问会判多少年,我看出他求生的欲望很强,认真研究了庭审对策。
只有摸清了被告人的状态,我们才能很好地把握庭前预测。
认识难点盯住焦点坚定必胜信念
吴筱萍:
张子强犯罪团伙案件卷宗多达100多册,36个被告人横跨内地和香港交叉作案多年,出庭公诉的难度相当大。
当时,我们在庭前预测到四个难点:
一是张子强本身是世人关注的焦点。他善于钻法律空子,是规避法律的一个劲敌,怎么样在法庭上跟他斗智斗勇,能否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这个对我们来说是一个考验。
二是对手多。全案36个被告人,61个辩护人,我们三名公诉人的对手是97人。
三是敏感的问题多。这是我国第一宗涉及两地司法制度的案件,在庭上我们怎么论证阐述对这个案件具有管辖权?这是我们必须论证,而且必须让大家接受和认可的问题。这正是我们所要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是案件犯罪事实多,涉及的法律和法规多,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庭上熟练地把握和运用。
我们预测到庭审中有三个焦点。
一是管辖权。我们内地的刑法规定有死刑,香港法律没有死刑。这就意味着被告人适不适用死刑的问题。
二是案件在公安环节有没有刑讯逼供的问题。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所以我们在庭上必须通过有效的证据展示、力证公检法不存在刑讯逼供,这样庭审效果才会好。
三是非法买卖爆炸物共同犯罪行为,被告人有认罪的,有不认罪的,也有一部分认罪的。这就涉及我们在法庭上怎么认证和支持我们的指控。
由于我们在庭审前盯住了这些难点和焦点,充分准备,坚定了必胜信念。
三个公诉人与97个对手短兵相接
陈焯霖:
张子强案件的庭审在广东省人民法院旧址的法庭,第一次开庭审理是戒备森严的。参加庭审的法官和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全封闭开展庭前准备工作;开庭前一天,公安机关清空了整个办公大楼,还进行过爆炸物的检查;法庭内外提前进行了安检,警卫;开庭当天法庭设了安检门,武警和警察对进入法庭的每一个人都要实施安检;出动大批武警、警察,荷枪实弹地封锁道路;关键道路出动了装甲车;重点部位安置了神枪手;关押嫌疑人的房间重兵把守,整个楼层、走廊、房间,都是荷枪实弹的武警坚守。还专门有一批武警,在一个房间里面待命,随时应付突发的事件。
可以说,庭审的安全保卫工作可谓空前。
李启新:
开庭宣布法庭组成人员,核实身份,宣布法庭纪律,宣布权利,36个被告人逐一甄别身份,就用了很长时间,陈焯霖宣读一个多小时起诉书就到中午休庭了。
下午开庭,战斗就开始打响了。我们在法庭上围绕对被告定罪的几个要素,按着周密准备的提纲,有针对性地向每个被告讯问。
举证是一个短兵相接的阶段,我们举证的时候,辩护人往往会对证据提出质疑,否定证据的证明力。所以我们在证明内容上特别注意。我们三个人的举证规范都是统一的,举证要有一个证据说明,这个证据到底证明了什么?这使辩护方质疑证据内容时受到我们证明内容的限制,我们巧妙地运用这个技巧。
自由辩论时,是我发表的公诉词,内容里带有道德评价、社会评价和法律评价,是对全案的一个综合评价。
在自由辩论阶段,我们三个人是密切配合的。因为有一些共性问题,我们之前也有分工,比如说管辖问题,某一种事实主观故意的问题,我们也有分工。我们每个人对同伴的应对都是知道的,因为我们之前沟通过,我们之间的口径必须一致。就某一个问题我们三个人都来应对,你应对一方面,我应对一方面,他应对一方面,从而形成一浪一浪的攻势。我们在法庭上配合非常默契。
当庭辩护人曾提出一宗犯罪事实,认为检察机关举出的证据没有尸检报告不能认定被告人暴力致人死亡。
这个问题涉及好几个被告人,陈智浩、马尚忠等人抢一个深圳老板的钢材,把他弄死以后,被告人在他身上搜出钢材提货单,就拿提货单提货变卖。
我们辩称,如果尸体没找到就不能定罪的话,岂不是鼓励罪犯毁尸灭迹?如果被害人尸体销毁了,就永远不能定罪了?关键看全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并不是必须要有尸体才能定罪。
于是,我们向法庭提供了同伙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建议法庭采纳,法院支持了公诉人的意见。
在庭审中,我们三个人思想高度集中,大脑高速运转,我们一旦说到哪个证据,要用到哪一本证据,助手就赶紧给我们递过来,举证的时候有条不紊。在法庭上,我们三名公诉人、三名助手正襟危坐9天啊!那是代表国家的形象啊!这对每一个人的体力也是一个考验。
吴筱萍:
通过庭前同张子强之间的较量、对话和交流,我确定他在法庭上会配合庭审,所以我制定庭审策略是直接讯问。我这种大胆不是凭空无据的,是基于庭前各种工作基础上的一种预测。比如说我核查绑架时,我问得很直率,绑架郭某某是谁召集的?绑架用了几辆车?是谁出钱买的?绑架计划是谁制订的?张子强在庭上都直接回答,是我!这就是我要的结果,他这么回答就给法庭和旁听观众一个概念,张子强参与、组织了这单绑架,从而为论证他在绑架过程当中的主犯地位奠定了基础。
每天中午休庭,我吃完饭都去张子强单独羁押的场所看他,同他闲聊几句,稳定他的情绪,我这是一种心里暗示,鼓励他把我们这种配合维持下去,一直延续到庭审结束。
张子强在一审判决前是认罪的,但是像我们预测那样,如果一审对他判处死刑,之后他可能发生变化。确实是这样,一审判他死刑,二审他就翻供了,但是晚了,张子强打错主意了……■
编辑:卢劲杉lusiping1@gmail.com
信心十足的公诉人
吴筱萍:
张子强犯罪团伙案件代号叫9810,这是公安部指定广东省1998年1月10日对张子强犯罪团伙立案的日子。
我们三个公诉人,从提前介入案件到庭审结束,大约6个多月时间,我们上下班专车接送,办案地点安全保卫非常严密,24小时都有武警守卫。
这个案件是香港回归以后,第一单涉及两地司法制度不同的案件,全案36名被告人,犯罪金额高达17亿元港币,犯罪行为涉及十几个罪名,被告人重金聘请61名资深律师等等,决定了这个案件世人高度关注。
李启新:
我们前期的工作有三项,第一是引导侦查方向。当时,案件的事实非常多,有绑架的、有走私爆炸物的、有走私武器弹药的、有买卖爆炸物的、有抢劫的、也有绑架杀人的。案卷材料非常多,公安侦查方向比较广,我们建议专案组把工作重点放在可能成案的事实上。
第二是从犯罪嫌疑人口供里发现线索,扩展侦查方向。
第三是完善证据。我们就卷宗反映的犯罪事实,对证据链条结构的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应该说引导侦查方向是我们提前介入案件很重要的一部分。
陈焯霖:
我们三名公诉人,年龄不大,资历比较浅,办这个案件难度很大,工作压力也比较大。
我专门负责辩论管辖权问题。当时,新闻媒体对管辖权问题炒作得很厉害,张子强认为在香港实施绑架内地管不了。内地和香港的司法体制不同,张子强曾在香港抢劫7亿元港币现金和价值3000多万元港币的手表,当时香港都没定他罪,他觉得香港警方搞不定他,内地对他没有管辖权。
我们了解了他的心态,出庭前预测到他的辩护律师会对管辖权提出辩护意见,这一定是法庭上论争的焦点。
我国《刑法》、《刑诉法》明确规定,犯罪行为发生,无论是预备阶段、犯罪结果、参与人员,只要在大陆的,我们都有管辖权。所以说,辩论这个问题我信心十足。
绝不遗漏任何被告人罪责
吴筱萍:
1997年我国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庭审制度改为控辩式。在证据的补充完善上,要求我们发挥更好的引导侦查的作用。
我们曾经应公安机关的邀请去过香港补充和完善证据。
从香港调取的证据能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证据的要求,确保这些证据具有法律规定的证据效力,这是我们考虑的主要问题。
这个案件被告人多,犯罪事实多,一个公诉人是很难承担下来的,于是我们把全案分成了三大块,每个人负责一块,到香港补充完善证据三个人都去了。
我那一块,是张子强一伙非法运输爆炸物和绑架新鸿基老总郭某。非法运输爆炸物,是张子强在广东汕尾买了818.483公斤炸药,1997支雷管,1627英尺导火索,从珠海偷运到香港,被香港警方缴获。我到香港补充完善证据,主要是对赃款赃物进行拍照,绑架作案地拍照,要把这些照片作为证据带回来。
我们秘密到香港,当天下午就开展了工作,第二天香港报纸就刊登出内地有人为张子强案件赴港调查的消息。内地领导为了我们的人身安全,通知暂停工作。
李启新:
我们在香港暂停工作两天,又接到领导通知继续开展工作了,我们格外谨慎,深居简出,行踪是绝对保密的。
上级派来一名同志负责协调并担任向导,我们每天的工作,他负责联系沟通,安排车辆,由香港的警方派车把我们接过去,然后保护我们安全回来。每一次行动都有香港警察配合,至少两辆车配合,有一辆车同我们车辆拉开距离护卫。
短短几天时间,我们就完成了对赃款、赃物的拍照和一些相关的证据固定工作。
陈焯霖:
面对被绑架亲人的香港富豪不陈述,不出庭作证,不出证;案件犯罪嫌疑人不断增多,香港和内地法律制度的差异,我们公诉人困难重重。但我们认真履行职责,竭力完善证据,不让任何罪犯遗漏罪责。
卷宗材料里反映张子强等人绑架了香港富豪李家的人质,勒索现金10.38亿元港币。可是没有被害人报案和相关的证据,这样法院很难认定被告人有罪。我们发现这个问题,就同公安机关补证。没有被害人陈述,对证据的要求更严格,我们要对被告实施犯罪的地点、乘坐的轿车拍照,对李家从银行转账的细节证据材料收集完善,这样才能够作为指控被告人有罪的依据。
其中也包括被告人对被害人照片的辨认,对作案地点的辨认。按照法律规定,我们要用10张照片让被告人辨认出被害人,被告人要根据我们拍的现场照片指认绑架地点,还要详细地审讯被告人,绑架怎么拦车,是什么车,绑架时去了哪帮子人等等。
我们介入时,案件的轮廓都没出来,就知道有两单数额巨大的抢劫案。当时,我们的工作主要原则就是抓定罪、定性,量刑。
当时的难题很多,一是案件辖权。我们要思考怎么以法律为依据认定我们有管辖权;二是公安机关通过扩线不断抓人,我们必须根据公安的证据思考还需要补充什么才能够形成证据链。比如对爆炸物的认定,就是一条线一条线地追下去,最后追到贩卖炸药的人;三是被告人作案后,没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尸体,怎么认定被告人有罪;四是香港警方缴获被告人的炸药、枪支、弹药究竟有多少,香港警方还要进行鉴定,不同司法制度的异地鉴定法院量刑时是否认可。
我们在认定张子强等死刑犯罪问题上,主要抓住关键的问题,贩卖枪支弹药、抢劫7间金铺、运输贩卖爆炸物。从缴获的爆炸物,一直深挖到贩卖炸药的整个过程,应该说公诉人起了很大的作用。
摸透被告人状态
吴筱萍:
在出庭准备阶段,公安机关提审张子强的录像和笔录我都认真看过,我必须要了解他参与犯罪的全过程、情节和其中所起的作用。
张子强规避法律的能力非常强,在看守所,当他知道必须接受内地审判时,开始关注和学习我国刑法、刑诉法的相关规定。
我们三个人第一次在看守所提审,他注意到进来一个女的就问,在法庭上是谁问我?我正面告诉他,我会问你。
我提审张子强,核对他的犯罪事实,了解他的心理状态,确定我的庭审对策。通过提审我意识到他会配合庭审,因为我捉摸到他有很强的赌徒心理。我推断在赌徒心理的支配下,他也会跟我们赌,因为他知道他罪行有可能判死刑,他希望通过认罪态度好来获得从轻处罚,不判死刑。
李启新:
被起诉的36个被告人有些犯罪是交叉的,我们三位公诉人在庭审准备阶段,多次提审被告人,目的是按照法律程序核实证据,因人而异审讯摸底,摸清每一名被告人的特点,预测他在庭上可能会有什么表现。
外号叫“阿七”的被告人陈智浩,在香港黑道是一位出名人物,心狠手辣,在香港主谋实施很多抢劫案。我第一次接触他很出乎意料,他显得挺文静,说话轻声轻语,讯问也很配合,自始至终很有礼貌,但有点避重就轻,核心问题,说别人多,说自己的少。讯问结束时,他居然问会判多少年,我看出他求生的欲望很强,认真研究了庭审对策。
只有摸清了被告人的状态,我们才能很好地把握庭前预测。
认识难点盯住焦点坚定必胜信念
吴筱萍:
张子强犯罪团伙案件卷宗多达100多册,36个被告人横跨内地和香港交叉作案多年,出庭公诉的难度相当大。
当时,我们在庭前预测到四个难点:
一是张子强本身是世人关注的焦点。他善于钻法律空子,是规避法律的一个劲敌,怎么样在法庭上跟他斗智斗勇,能否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这个对我们来说是一个考验。
二是对手多。全案36个被告人,61个辩护人,我们三名公诉人的对手是97人。
三是敏感的问题多。这是我国第一宗涉及两地司法制度的案件,在庭上我们怎么论证阐述对这个案件具有管辖权?这是我们必须论证,而且必须让大家接受和认可的问题。这正是我们所要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是案件犯罪事实多,涉及的法律和法规多,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庭上熟练地把握和运用。
我们预测到庭审中有三个焦点。
一是管辖权。我们内地的刑法规定有死刑,香港法律没有死刑。这就意味着被告人适不适用死刑的问题。
二是案件在公安环节有没有刑讯逼供的问题。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所以我们在庭上必须通过有效的证据展示、力证公检法不存在刑讯逼供,这样庭审效果才会好。
三是非法买卖爆炸物共同犯罪行为,被告人有认罪的,有不认罪的,也有一部分认罪的。这就涉及我们在法庭上怎么认证和支持我们的指控。
由于我们在庭审前盯住了这些难点和焦点,充分准备,坚定了必胜信念。
三个公诉人与97个对手短兵相接
陈焯霖:
张子强案件的庭审在广东省人民法院旧址的法庭,第一次开庭审理是戒备森严的。参加庭审的法官和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全封闭开展庭前准备工作;开庭前一天,公安机关清空了整个办公大楼,还进行过爆炸物的检查;法庭内外提前进行了安检,警卫;开庭当天法庭设了安检门,武警和警察对进入法庭的每一个人都要实施安检;出动大批武警、警察,荷枪实弹地封锁道路;关键道路出动了装甲车;重点部位安置了神枪手;关押嫌疑人的房间重兵把守,整个楼层、走廊、房间,都是荷枪实弹的武警坚守。还专门有一批武警,在一个房间里面待命,随时应付突发的事件。
可以说,庭审的安全保卫工作可谓空前。
李启新:
开庭宣布法庭组成人员,核实身份,宣布法庭纪律,宣布权利,36个被告人逐一甄别身份,就用了很长时间,陈焯霖宣读一个多小时起诉书就到中午休庭了。
下午开庭,战斗就开始打响了。我们在法庭上围绕对被告定罪的几个要素,按着周密准备的提纲,有针对性地向每个被告讯问。
举证是一个短兵相接的阶段,我们举证的时候,辩护人往往会对证据提出质疑,否定证据的证明力。所以我们在证明内容上特别注意。我们三个人的举证规范都是统一的,举证要有一个证据说明,这个证据到底证明了什么?这使辩护方质疑证据内容时受到我们证明内容的限制,我们巧妙地运用这个技巧。
自由辩论时,是我发表的公诉词,内容里带有道德评价、社会评价和法律评价,是对全案的一个综合评价。
在自由辩论阶段,我们三个人是密切配合的。因为有一些共性问题,我们之前也有分工,比如说管辖问题,某一种事实主观故意的问题,我们也有分工。我们每个人对同伴的应对都是知道的,因为我们之前沟通过,我们之间的口径必须一致。就某一个问题我们三个人都来应对,你应对一方面,我应对一方面,他应对一方面,从而形成一浪一浪的攻势。我们在法庭上配合非常默契。
当庭辩护人曾提出一宗犯罪事实,认为检察机关举出的证据没有尸检报告不能认定被告人暴力致人死亡。
这个问题涉及好几个被告人,陈智浩、马尚忠等人抢一个深圳老板的钢材,把他弄死以后,被告人在他身上搜出钢材提货单,就拿提货单提货变卖。
我们辩称,如果尸体没找到就不能定罪的话,岂不是鼓励罪犯毁尸灭迹?如果被害人尸体销毁了,就永远不能定罪了?关键看全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并不是必须要有尸体才能定罪。
于是,我们向法庭提供了同伙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建议法庭采纳,法院支持了公诉人的意见。
在庭审中,我们三个人思想高度集中,大脑高速运转,我们一旦说到哪个证据,要用到哪一本证据,助手就赶紧给我们递过来,举证的时候有条不紊。在法庭上,我们三名公诉人、三名助手正襟危坐9天啊!那是代表国家的形象啊!这对每一个人的体力也是一个考验。
吴筱萍:
通过庭前同张子强之间的较量、对话和交流,我确定他在法庭上会配合庭审,所以我制定庭审策略是直接讯问。我这种大胆不是凭空无据的,是基于庭前各种工作基础上的一种预测。比如说我核查绑架时,我问得很直率,绑架郭某某是谁召集的?绑架用了几辆车?是谁出钱买的?绑架计划是谁制订的?张子强在庭上都直接回答,是我!这就是我要的结果,他这么回答就给法庭和旁听观众一个概念,张子强参与、组织了这单绑架,从而为论证他在绑架过程当中的主犯地位奠定了基础。
每天中午休庭,我吃完饭都去张子强单独羁押的场所看他,同他闲聊几句,稳定他的情绪,我这是一种心里暗示,鼓励他把我们这种配合维持下去,一直延续到庭审结束。
张子强在一审判决前是认罪的,但是像我们预测那样,如果一审对他判处死刑,之后他可能发生变化。确实是这样,一审判他死刑,二审他就翻供了,但是晚了,张子强打错主意了……■
编辑:卢劲杉lusiping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