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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论述了私有财产权与民法之间的关系,对比研究了英美法系的私有财产权和大陆法系的私有财产权,重点指出了我国对于私有财产权保护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构建我国民法的体系化的策略。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民法;体系构建
一、前言
自古以来私有财产权与民法两者之间关系密切,两者相互依存。私有财产权与民法在价值和体系上具有深刻的契合性,一是私有财产权是民法三大制度(物权、债权、人格权)确立的基础和内在要求,私有财产权的发展程度决定了一国民法体系建构和立法质量。中国的私有制的发展始终是不充分的,历史上根本无法产生真正意义上的私法,民刑合一,民法长期蜷伏在国家公权力的阴影之下。二是私有财产权具有深厚的伦理基础,是“最符合人之本性的制度安排”,它以对人自身的关怀作为首要价值取向。自由、平等、正义既是私有财产权所拥有的永恒的价值,同时也是民法所追求的最基本价值。
此外,私有财产权又是最有社会效益的一项制度,民法之所以能起到定分止争和促进资源有效使用的经济价值,归根到底是因为它建立在一个蕴涵着效率和秩序的制度之上。当代我国要实现民法的法典化和现代化,必须高度重视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加强对私有财产权的研究。民法应当如何有效地进行制度设计,加强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当前我国《物权法》应当面临的突出问题。
二、私有财产权形式比较
(一)英美法系的私有财产权形式:私人财产权。在英美法系的概念中,往往是以私人财产权的概念去代替私有财产权概念的。私人财产权和日耳曼部落文明进程同步发展。英国形成的是较纯粹的日尔曼法体系。这种保有权往往附有种种条件,即领主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对土地进行司法和管理上的实际控制,可见,“保有制是封建土地持有体制的基础,而这种土地持有体制本身又是英国土地法建立的基础。”
(二)大陆法系的私有财产权形式:私有财产权。在大陆法系的历史传统中,则强调私有财产权而少有提及私人财产权。众所周知,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古罗马是商业发达的社会,各种商品市场和奴隶市场一派繁华。商业的繁荣一方面促进了古罗马的强盛;另一方面又使更多的财富进入流通领域。这既对私有财产提出了要求又提供了产生私有财产权的动力。因此,在罗马法中已经使用财产这个概念,奴隶和羊群归奴隶主所有,表明古罗马社会以法律形式确认了私有财产权的存在。中世纪,整个西欧在教皇统治下进入了法学的黑暗时期。但由于缺乏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庄园经济尤为发达,庄园成了独立的小王国并自给自足。私有财产权在庄园内部依然存在。著名的中世纪西欧神学家阿奎那认为:“人对财富的统治权符合上帝的意志”,又说:“私有权虽起源于人的法律,但它不违背自然法,它是由人类的理性所提出对自然法的补充”。
三、我国对于私有财产权保护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处于飞速变化的现代中国,因历史的影响和认识的滞后,且国家权力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无论在理论里,或者在实践中,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不足。
(一)我国对私有财产权认识上的误区。其实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全确立之前,我国对于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存在一定的偏见的,认为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应该完全以私法为主,并且总觉得私有财产权是资本主义的东西,社会主义国家不应对之予以重视,或者说,不应以国家的公权力予以保护。私有财产权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服从国家的整体计划。这种理念导致了我国的私有财产权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更毋论保护了。
(二)我国对私有财产权保护措施上的不足和缺陷。新中国在民法上对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可以追溯于 1986 年《民法通则》制定,随后相应的民事法律的出台,到 2009 年侵权行为法的通过,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体系已经大致建成。因此对于私人之间的私有财产权的侵犯,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良好的法律保障体系。就目前而言,我国私有财产权保护的不足,更多的体现为公权力侵害救济的缺乏。我国从 1990 年开始,陆续颁布了《行政诉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等,并且在 2004 年将保护人权写入了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中去,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说明我国对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力度和深度的加强。但是,这些法律或制度,不仅在内容上有不合理之处,很多规定在程序上更是难以运作的。
四、我国民法的体系化构建策略
民事法律制度,包括内部系统和外部系统。我国民事法律制度,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识别民法典制定的目标。混沌的民事立法会导致的民事司法实践标准不统一,使民法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民法的制定,可以消除混乱的立法填充法律空白。这正是民法的优越性。目前,中国已初步形成了统一的法律制度。在接下来的立法工作,我们的民事法律制度应侧重于行为的民法典的制定。
民法应该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反映了时代的要求,更好地促进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改善,保护和促进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加强民法概念研究。民事法律制度的制度是民法的编译技术、指导方针,即使使用总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原则。民法典并没有涵盖所有公民的生命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需要。因此,民法的制定不是简单地立法的立法,但适应平民生活。为了使民法的一个更好的系统,制定出合乎需要的民法典,应加强对民法典篇章结构,立法技术和司法理念方面的研究。
正确区分法典编纂与法典汇编的关系。制定民法典,有汇编式与编纂式两种法典方案。就我国而言,编纂式法典具有一些汇编式法典不具备的优点。一个严格的体系编纂类型代码,系统可以克服的弱点,便于合理形式之间可以在民法典陶醉的协调制度,民法典体现价值。编纂缺陷,可以通过程序的法律解释进行补偿。目前的方法是比较可行的,在这之后中国的“合同法”,“侵权责任法”颁布的人格权和应遵循的一般责任法的制定。在此基础上,对这些法律进行全面体系化,从而编纂出我们时代的民法典。
参考文献:
[1] 金怡,《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对公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之策[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10(05)
[2] 石佑启,论公共利益与私有财产权保护[J],法学论坛, 2006(06)
[3] 马岭,“违宪审查”相关概念之分析[J],法学杂志, 2006(03)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民法;体系构建
一、前言
自古以来私有财产权与民法两者之间关系密切,两者相互依存。私有财产权与民法在价值和体系上具有深刻的契合性,一是私有财产权是民法三大制度(物权、债权、人格权)确立的基础和内在要求,私有财产权的发展程度决定了一国民法体系建构和立法质量。中国的私有制的发展始终是不充分的,历史上根本无法产生真正意义上的私法,民刑合一,民法长期蜷伏在国家公权力的阴影之下。二是私有财产权具有深厚的伦理基础,是“最符合人之本性的制度安排”,它以对人自身的关怀作为首要价值取向。自由、平等、正义既是私有财产权所拥有的永恒的价值,同时也是民法所追求的最基本价值。
此外,私有财产权又是最有社会效益的一项制度,民法之所以能起到定分止争和促进资源有效使用的经济价值,归根到底是因为它建立在一个蕴涵着效率和秩序的制度之上。当代我国要实现民法的法典化和现代化,必须高度重视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加强对私有财产权的研究。民法应当如何有效地进行制度设计,加强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当前我国《物权法》应当面临的突出问题。
二、私有财产权形式比较
(一)英美法系的私有财产权形式:私人财产权。在英美法系的概念中,往往是以私人财产权的概念去代替私有财产权概念的。私人财产权和日耳曼部落文明进程同步发展。英国形成的是较纯粹的日尔曼法体系。这种保有权往往附有种种条件,即领主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对土地进行司法和管理上的实际控制,可见,“保有制是封建土地持有体制的基础,而这种土地持有体制本身又是英国土地法建立的基础。”
(二)大陆法系的私有财产权形式:私有财产权。在大陆法系的历史传统中,则强调私有财产权而少有提及私人财产权。众所周知,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古罗马是商业发达的社会,各种商品市场和奴隶市场一派繁华。商业的繁荣一方面促进了古罗马的强盛;另一方面又使更多的财富进入流通领域。这既对私有财产提出了要求又提供了产生私有财产权的动力。因此,在罗马法中已经使用财产这个概念,奴隶和羊群归奴隶主所有,表明古罗马社会以法律形式确认了私有财产权的存在。中世纪,整个西欧在教皇统治下进入了法学的黑暗时期。但由于缺乏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庄园经济尤为发达,庄园成了独立的小王国并自给自足。私有财产权在庄园内部依然存在。著名的中世纪西欧神学家阿奎那认为:“人对财富的统治权符合上帝的意志”,又说:“私有权虽起源于人的法律,但它不违背自然法,它是由人类的理性所提出对自然法的补充”。
三、我国对于私有财产权保护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处于飞速变化的现代中国,因历史的影响和认识的滞后,且国家权力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无论在理论里,或者在实践中,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不足。
(一)我国对私有财产权认识上的误区。其实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全确立之前,我国对于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存在一定的偏见的,认为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应该完全以私法为主,并且总觉得私有财产权是资本主义的东西,社会主义国家不应对之予以重视,或者说,不应以国家的公权力予以保护。私有财产权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服从国家的整体计划。这种理念导致了我国的私有财产权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更毋论保护了。
(二)我国对私有财产权保护措施上的不足和缺陷。新中国在民法上对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可以追溯于 1986 年《民法通则》制定,随后相应的民事法律的出台,到 2009 年侵权行为法的通过,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体系已经大致建成。因此对于私人之间的私有财产权的侵犯,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良好的法律保障体系。就目前而言,我国私有财产权保护的不足,更多的体现为公权力侵害救济的缺乏。我国从 1990 年开始,陆续颁布了《行政诉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等,并且在 2004 年将保护人权写入了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中去,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说明我国对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力度和深度的加强。但是,这些法律或制度,不仅在内容上有不合理之处,很多规定在程序上更是难以运作的。
四、我国民法的体系化构建策略
民事法律制度,包括内部系统和外部系统。我国民事法律制度,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识别民法典制定的目标。混沌的民事立法会导致的民事司法实践标准不统一,使民法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民法的制定,可以消除混乱的立法填充法律空白。这正是民法的优越性。目前,中国已初步形成了统一的法律制度。在接下来的立法工作,我们的民事法律制度应侧重于行为的民法典的制定。
民法应该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反映了时代的要求,更好地促进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改善,保护和促进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加强民法概念研究。民事法律制度的制度是民法的编译技术、指导方针,即使使用总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原则。民法典并没有涵盖所有公民的生命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需要。因此,民法的制定不是简单地立法的立法,但适应平民生活。为了使民法的一个更好的系统,制定出合乎需要的民法典,应加强对民法典篇章结构,立法技术和司法理念方面的研究。
正确区分法典编纂与法典汇编的关系。制定民法典,有汇编式与编纂式两种法典方案。就我国而言,编纂式法典具有一些汇编式法典不具备的优点。一个严格的体系编纂类型代码,系统可以克服的弱点,便于合理形式之间可以在民法典陶醉的协调制度,民法典体现价值。编纂缺陷,可以通过程序的法律解释进行补偿。目前的方法是比较可行的,在这之后中国的“合同法”,“侵权责任法”颁布的人格权和应遵循的一般责任法的制定。在此基础上,对这些法律进行全面体系化,从而编纂出我们时代的民法典。
参考文献:
[1] 金怡,《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对公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之策[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10(05)
[2] 石佑启,论公共利益与私有财产权保护[J],法学论坛, 2006(06)
[3] 马岭,“违宪审查”相关概念之分析[J],法学杂志, 2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