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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银行”)前身为郑州城市合作银行,是经央行批准,在郑州市原47家城市信用社、1家城市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资产基础上,引入郑州市财政局、另外14家企业法人现金出资,于1996年11月发起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2000年12月,该行名称变为“郑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0月,改名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月20日,在香港联交所实现IPO上市。
根据2016年英国《银行家》公布的全球银行1 000强排名,郑州银行一级资本全球排名338位,较上年提升102位;资产规模全球排名327位,较上年提升49位。截至2017年6月30日,郑州银行设有共计153家机构(包括1家总行、10家分行、141家支行及1家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覆盖了河南省主要地区。郑州银行主要销售渠道为各分支机构网点,同时该行建立起直营银行、B2B商城、个人网银、企业网银、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及自助设备等服务网络体系。
2017年11月29日,郑州银行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更新披露了《招股说明书》,拟在深交所挂牌上市。笔者发现,郑州银行《招股说明书》虽多达665页,但存在依法应披露重要信息内容有遗漏等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一)无法评估郑州银行披露的流动性风险比例指标的真实性
据《招股说明书》第1—1—57页披露,郑州银行以2017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的流动性风险比例为48.93%。这个数据虽然满足了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的要求,但是郑州银行并没有披露其合格流动性资产是多少、合格流动性负债是多少?由此,投资人无法依据流动性风险比例指标计算方法,评估郑州银行流动性风险比例48.93%的真实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应当具有可比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也都要求企业披露的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重大遗漏。郑州银行只披露流动性风险比例计算结果,并据此声称其流动性风险比例满足监管指标,却未披露详细数据,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二)郑州银行没有依法分币种披露流动性风险状况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外币折算有关的下列信息:企业及其境外经营选定的记账本位币及选定的原因,记账本位币发生变更的,说明变更理由;采用近似汇率的,近似汇率的确定方法;计入当期损益的汇兑差额;处置境外经营对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的影响。此外,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中也对企业外币折算提出了明确的列示和披露要求;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更是明确提出,商业银行要对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进行单独分析测算和报告。
目前,多数上市商业银行都是按照上述法规的要求披露企业外币折算相关信息的。而鄭州银行的《招股说明书》中,并没有向外界披露其外币折算情况,更是没有分重要币种列示披露其流动性风险分析测算的情况,这属于信息披露不符合法规规定的重大遗漏。
人们常说,商业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风险管理的成败事关商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而对于风险管理信息的披露是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提出的最基本要求。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的依法合规性,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折射出一个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能力水平。
(本文作者为清大国际金融中心主任)
根据2016年英国《银行家》公布的全球银行1 000强排名,郑州银行一级资本全球排名338位,较上年提升102位;资产规模全球排名327位,较上年提升49位。截至2017年6月30日,郑州银行设有共计153家机构(包括1家总行、10家分行、141家支行及1家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覆盖了河南省主要地区。郑州银行主要销售渠道为各分支机构网点,同时该行建立起直营银行、B2B商城、个人网银、企业网银、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及自助设备等服务网络体系。
2017年11月29日,郑州银行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更新披露了《招股说明书》,拟在深交所挂牌上市。笔者发现,郑州银行《招股说明书》虽多达665页,但存在依法应披露重要信息内容有遗漏等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一)无法评估郑州银行披露的流动性风险比例指标的真实性
据《招股说明书》第1—1—57页披露,郑州银行以2017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的流动性风险比例为48.93%。这个数据虽然满足了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的要求,但是郑州银行并没有披露其合格流动性资产是多少、合格流动性负债是多少?由此,投资人无法依据流动性风险比例指标计算方法,评估郑州银行流动性风险比例48.93%的真实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应当具有可比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也都要求企业披露的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重大遗漏。郑州银行只披露流动性风险比例计算结果,并据此声称其流动性风险比例满足监管指标,却未披露详细数据,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二)郑州银行没有依法分币种披露流动性风险状况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外币折算有关的下列信息:企业及其境外经营选定的记账本位币及选定的原因,记账本位币发生变更的,说明变更理由;采用近似汇率的,近似汇率的确定方法;计入当期损益的汇兑差额;处置境外经营对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的影响。此外,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中也对企业外币折算提出了明确的列示和披露要求;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更是明确提出,商业银行要对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进行单独分析测算和报告。
目前,多数上市商业银行都是按照上述法规的要求披露企业外币折算相关信息的。而鄭州银行的《招股说明书》中,并没有向外界披露其外币折算情况,更是没有分重要币种列示披露其流动性风险分析测算的情况,这属于信息披露不符合法规规定的重大遗漏。
人们常说,商业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风险管理的成败事关商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而对于风险管理信息的披露是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提出的最基本要求。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的依法合规性,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折射出一个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能力水平。
(本文作者为清大国际金融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