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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 ,居民的总体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都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一系列问题也随之而来 ,其中收入分配不公 、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倡导实现“包容性增长”就是要修正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这些问题,让全社会公平合理地分享经济增长。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税种,在抑制居民贫富差距过大,实现经济包容性增长的目标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包容性增长个人所得税社会公平税制改革
一、包容性增长与社会公平
“包容性增长”的概念最早是由亚洲开发银行在2007年一个展望亚洲发展的报告中提出的。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在2009年11月的亚太经合组织第十七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和2010年9月16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出席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上,两次倡导“包容性增长”。所谓包容性增长,寻求的是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相对立。包容性增长既是目的,也是手段,它是一种把经济增长过程和结果有机统一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模式。包容性增长包括以下一些要素:让更多的人享受全球化成果;让弱势群体得到保护;加强中小企业和个人能力建设;在经济增长过程中保持平衡;强调投资和贸易自由化,反对投资和贸易保护主义;重视社会稳定。可见,包容性增长的核心内涵就是机会平等和成果共享,即社会公平。
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经济的发展得到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一系列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其中收入分配不公 、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这些问题的产生正是由于市场机制不能合理有效的协调居民收入的分配所导致的。这需要国家的适度干预,通过立法和制度的完善来解决,从而让全社会公平合理地分享经济增长。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社会公平的观念应该提升到更突出的地位。
二、个人所得税制的完善促进经济包容性增长
1、个人所得税具有实现社会公平的天然功能
个人所得税与其他税种相比,只是一个年轻的税种。但是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与其他间接税种相比,本身就具有不易转嫁、税负比较公平的特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在促进社会公平、增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完全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来调节个人收入、调节社会贫富差距,进而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平,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在中国构建和谐社会中得到有效地发挥。
2、现有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缺陷
(1)分类税制设计不合理。而我国目前仍实行分类课税制度,即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征税。这种模式主要存在以下缺陷:第一,采用分项计征,易使纳税人通过划分不同收入项目和收入多次发放而使所得收入低于免征额, 以避免承担税收负担。第二,未能对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综合计算,无法衡量纳税人的真实支付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的不合理现象。
(2)税率结构不合理。分类所得税制的税率依所得性质类别不同分为超额累进税率、比例税率以及加(减)成征税税率等, 税率结构设计得非常繁琐复杂,不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计算使用。对同为劳动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区别对待征税,并对劳务报酬所得另外加成征收,这些做法缺乏科学依据,容易引起税收歧视。
(3)费用扣除方式不科学。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对不同项目类别的所得分别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标准规定过于简单,在精细化和人文化方面不够到位, 无法反映纳税人的真正纳税能力和负担水平。
(4)税基过窄。占全国总人口八成以上的从事农、林、牧、副、渔的个人尚未开征个人所得税,在税法上没有明确规定。把这些人中的高收入者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使税基过窄。其次是对股票转让所得等资本所得未开征个人所得税。再次是现行税制规定了大量减免和优惠,使征税范围大大缩小。最后是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发放大量实物,搞过多福利,以及许多“暗补”,也使税基受到严重侵蚀。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展望
1、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目前应实行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首先应将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每一种所得进行非常细化的分类,实行分类征税的办法。对那些属于劳动报酬所得,营业所得,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则实行综合征收的办法。
2、优化边际税率水平设计。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利斯认为:如果收入分配数量存在一个已知的上限,则最高收入档次的边际税率应该为零;而对于低收入者,政府应当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他们认为倒“U”型税率结构是最优的。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税率设计上应该是在坚持宽税基的基础上,采用较低程度的累进税率。可采用5%、10%、15%、20%和25%五档税率,纳税级次相应缩减为0.3万元以下、0.3万元~1万元、1万元~5万元、5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以上。
3、健全减免扣除项目
随着医疗制度、住房分配制度和教育制度等方面的改革,纳税人用于医疗、住房和教育等方面的费用逐渐增多,固定的免征额设计没有考虑到纳税者的家庭总收入、抚养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以及医药费支出等因素,背离了量能纳税的原则。所 以,税前扣除应充分照顾不同纳税人家庭状况的差别,并适当考虑教育、住房、医疗、养老等开支因素,使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公平合理。
4、拓宽税基扩大征税范围。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收入的来源也呈现多样化、隐性化和非规范化的趋势,继续使用枚举法已不能涵盖大部分的应税所得,造成很多“真空地带”。从长期发展目标来看,宜采用排除法对课税所得范围予以规定,即除了税法明确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以外的全部收入均属于课税范围。这样的制度设计对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影响不大,且可为防止个人收入多样化带来的税源流失提供制度保障。同时,还应从严控制减免税项目,减少大多数名目繁多、过杂过滥的减税项目。把各单位给个人发放的实物、有价证券等福利一并计征课税,对实物比照市场价格计算征税。对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的高收入者在扣除标准费用后的所得也列入应税对象。
关键词:包容性增长个人所得税社会公平税制改革
一、包容性增长与社会公平
“包容性增长”的概念最早是由亚洲开发银行在2007年一个展望亚洲发展的报告中提出的。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在2009年11月的亚太经合组织第十七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和2010年9月16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出席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上,两次倡导“包容性增长”。所谓包容性增长,寻求的是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相对立。包容性增长既是目的,也是手段,它是一种把经济增长过程和结果有机统一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模式。包容性增长包括以下一些要素:让更多的人享受全球化成果;让弱势群体得到保护;加强中小企业和个人能力建设;在经济增长过程中保持平衡;强调投资和贸易自由化,反对投资和贸易保护主义;重视社会稳定。可见,包容性增长的核心内涵就是机会平等和成果共享,即社会公平。
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经济的发展得到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一系列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其中收入分配不公 、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这些问题的产生正是由于市场机制不能合理有效的协调居民收入的分配所导致的。这需要国家的适度干预,通过立法和制度的完善来解决,从而让全社会公平合理地分享经济增长。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社会公平的观念应该提升到更突出的地位。
二、个人所得税制的完善促进经济包容性增长
1、个人所得税具有实现社会公平的天然功能
个人所得税与其他税种相比,只是一个年轻的税种。但是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与其他间接税种相比,本身就具有不易转嫁、税负比较公平的特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在促进社会公平、增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完全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来调节个人收入、调节社会贫富差距,进而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平,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在中国构建和谐社会中得到有效地发挥。
2、现有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缺陷
(1)分类税制设计不合理。而我国目前仍实行分类课税制度,即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征税。这种模式主要存在以下缺陷:第一,采用分项计征,易使纳税人通过划分不同收入项目和收入多次发放而使所得收入低于免征额, 以避免承担税收负担。第二,未能对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综合计算,无法衡量纳税人的真实支付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的不合理现象。
(2)税率结构不合理。分类所得税制的税率依所得性质类别不同分为超额累进税率、比例税率以及加(减)成征税税率等, 税率结构设计得非常繁琐复杂,不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计算使用。对同为劳动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区别对待征税,并对劳务报酬所得另外加成征收,这些做法缺乏科学依据,容易引起税收歧视。
(3)费用扣除方式不科学。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对不同项目类别的所得分别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标准规定过于简单,在精细化和人文化方面不够到位, 无法反映纳税人的真正纳税能力和负担水平。
(4)税基过窄。占全国总人口八成以上的从事农、林、牧、副、渔的个人尚未开征个人所得税,在税法上没有明确规定。把这些人中的高收入者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使税基过窄。其次是对股票转让所得等资本所得未开征个人所得税。再次是现行税制规定了大量减免和优惠,使征税范围大大缩小。最后是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发放大量实物,搞过多福利,以及许多“暗补”,也使税基受到严重侵蚀。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展望
1、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目前应实行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首先应将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每一种所得进行非常细化的分类,实行分类征税的办法。对那些属于劳动报酬所得,营业所得,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则实行综合征收的办法。
2、优化边际税率水平设计。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利斯认为:如果收入分配数量存在一个已知的上限,则最高收入档次的边际税率应该为零;而对于低收入者,政府应当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他们认为倒“U”型税率结构是最优的。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税率设计上应该是在坚持宽税基的基础上,采用较低程度的累进税率。可采用5%、10%、15%、20%和25%五档税率,纳税级次相应缩减为0.3万元以下、0.3万元~1万元、1万元~5万元、5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以上。
3、健全减免扣除项目
随着医疗制度、住房分配制度和教育制度等方面的改革,纳税人用于医疗、住房和教育等方面的费用逐渐增多,固定的免征额设计没有考虑到纳税者的家庭总收入、抚养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以及医药费支出等因素,背离了量能纳税的原则。所 以,税前扣除应充分照顾不同纳税人家庭状况的差别,并适当考虑教育、住房、医疗、养老等开支因素,使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公平合理。
4、拓宽税基扩大征税范围。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收入的来源也呈现多样化、隐性化和非规范化的趋势,继续使用枚举法已不能涵盖大部分的应税所得,造成很多“真空地带”。从长期发展目标来看,宜采用排除法对课税所得范围予以规定,即除了税法明确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以外的全部收入均属于课税范围。这样的制度设计对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影响不大,且可为防止个人收入多样化带来的税源流失提供制度保障。同时,还应从严控制减免税项目,减少大多数名目繁多、过杂过滥的减税项目。把各单位给个人发放的实物、有价证券等福利一并计征课税,对实物比照市场价格计算征税。对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的高收入者在扣除标准费用后的所得也列入应税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