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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时,可以通过两条途径来得到救济: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行政途径即行政复议,司法途径即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既有本质的区别又有密切的联系,且在解决行政争议上各具优势。两种制度建立的终极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免受行政主体的侵害,从而在根本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构成了一个相互衔接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