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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意、日等国证据开示制度主体基本上都是控辩双方.根据我国的国情,不能简单的移植.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主体范围不应限于控、辩双方,还应包括案件的主审法官,形成一种三方四向同时开示结构.主审法官成为证据开示主体,对于维持控、辩、审三方结构的平衡稳定以及主审法官同时接触控、辩双方证据,促进庭审的实质化,均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