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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搞好城市规划,加速城市建设,超越世界发达国家的城市水平,这是我国许多城市规划工作者的共同理想。然而,结果往往事与愿违。我们可以发现,在我国很少有城市能够完全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城市规划目标与实施效果的背离是我国城市规划的普遍问题。這与城市规划决策没有制度化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本文先探讨我国目前城市规划决策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一套使城市规划决策走向制度化的策略,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城市规划决策;制度化;现状;策略
一、引言
如今,我国的城市化建设已经进入了快速发展期。要实现城市化和城市的健康、快速发展,就必须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建立一个科学、民主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是促进城市化建设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决策质量的必由之路。然而,我们可以发现,在我国很少有城市能够完全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城市规划目标与实施效果的背离是我国城市规划的普遍问题。这与城市规划决策没有制度化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本文先探讨我国目前城市规划决策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一套使城市规划决策走向制度化的策略,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二、目前我国城市规划决策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决策主体的错位
众所周知,城市规划的最终目标是达到社会共同利益与整体利益的最优化。城市规划的每一次决策,均应遵循此原则。因此,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公众应该在规划决策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但是,长期以来的“大政府、小社会”的影响,使得我国的城市规划决策基本上是由政府决策,规划部门执行的自上而下的过程。公众难以在其中表达他们的价值观、利益要求和行动方式,从而导致规划决策呈现出政治家型和封闭型的特点。
其次,决策中责、权、利不明确
在建立决策时,不管对于机构还是个人,应该把其所负有的责任、所具有的权限及所享有的权力都规定清楚,做到权责对等、责利相符、分工明确,在城市规划决策领域也不例外。然而,从目前来看,城市规划决策领域普遍存在着责、权、利不明确的现象,它直接影响着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开放性和民主性,并带来有权无职、有职无权、互相扯皮、人浮于事等一系列弊端,必须予以改革。
其次,城市规划决策缺乏科学性
一方面,城市规划领域的某些决策,往往不遵循发现问题—确定目标—调查研究—制定方案—深入分析—方案决选—贯彻执行的决策模式,一般都是某些领导出于政治或经济的需要,先得出一些结论,进而在规划技术部门进行论证。另一方面,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城市规划决策的对象呈现出复杂的社会属性,带有不确定性、非技术性和模糊性的特点,这就导致决策缺乏及时的反馈,从而影响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的效果。
三、如何使城市规划决策走向制度化
上述城市规划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城市建设的进程,所以必须予以改革,而要解决城市规划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使其制度化,主要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
作为公众代表参与城市规划决策的一种直接途径,城市规划委员会在维护公众利益、落实公众参与规划决策权力等方面具有不容小觑的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发挥其作用,还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完善,一方面要赋予规划委员会法律地位,并对其机构性质、主要职责及权限、人员构成等内容进行清楚的界定;另一方面,要减少其对政府和规划局的依赖度,提高其工作效能,还可以适当提高非公务人员的比重,以加强规划委员会的自我约束。
其次,建立城市规划决策责任档案
一般来说,城市规划决策效果显现的时间较长,而规划决策者在任的时间较短,两者之间必然会存在一定的矛盾,因此,可以建立决策责任档案,为追究决策责任提供事实依据。也就是说,有关部门要将城市决策的每一个环节都如实记录在案,记录每一个环节的经手人是哪些;在集体决策时要将各领导的发言都记录下来,并让与会领导进行签名;签名后的记录应该归入档案,已被日后查询;个人决策时,个人应该承担决策的全部责任,采用这种方式,可以改变决策“无人负责”的状况。
再次,建立科学的城市规划决策评估制度
为了掌握规划决策者的决策好坏情况,必须进行城市规划决策评估,并以此作为对规划决策者进行表扬或责任追究的根据。如今我国决策评估的制度化程度还比较低,缺少科学的政策评估指标体系。为此,为了有效评估规划决策,有关部门应该根据不同层次的规划决策建立不同的指标体系,从及时性、针对性、适度性、公开性、公正性、科学性、创新性等角度建立评估体系,寻求最适宜的城市规划决策。
四、结语
城市规划决策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城市建设的质量,不管对城市政府,还是对生活在城市中的市民来说,使城市规划决策走向制度化都是一件举足轻重的大事。随着改革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我们的社会生活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城市规划显得更为重要。所以我们必须从规划决策入手,对其不断进行改善,发挥政府、社会、人民的综合力量,一起为城市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只有这样,我们的生活才能走向更加璀璨的明天。
关键词:城市规划决策;制度化;现状;策略
一、引言
如今,我国的城市化建设已经进入了快速发展期。要实现城市化和城市的健康、快速发展,就必须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建立一个科学、民主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是促进城市化建设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决策质量的必由之路。然而,我们可以发现,在我国很少有城市能够完全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城市规划目标与实施效果的背离是我国城市规划的普遍问题。这与城市规划决策没有制度化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本文先探讨我国目前城市规划决策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一套使城市规划决策走向制度化的策略,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二、目前我国城市规划决策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决策主体的错位
众所周知,城市规划的最终目标是达到社会共同利益与整体利益的最优化。城市规划的每一次决策,均应遵循此原则。因此,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公众应该在规划决策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但是,长期以来的“大政府、小社会”的影响,使得我国的城市规划决策基本上是由政府决策,规划部门执行的自上而下的过程。公众难以在其中表达他们的价值观、利益要求和行动方式,从而导致规划决策呈现出政治家型和封闭型的特点。
其次,决策中责、权、利不明确
在建立决策时,不管对于机构还是个人,应该把其所负有的责任、所具有的权限及所享有的权力都规定清楚,做到权责对等、责利相符、分工明确,在城市规划决策领域也不例外。然而,从目前来看,城市规划决策领域普遍存在着责、权、利不明确的现象,它直接影响着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开放性和民主性,并带来有权无职、有职无权、互相扯皮、人浮于事等一系列弊端,必须予以改革。
其次,城市规划决策缺乏科学性
一方面,城市规划领域的某些决策,往往不遵循发现问题—确定目标—调查研究—制定方案—深入分析—方案决选—贯彻执行的决策模式,一般都是某些领导出于政治或经济的需要,先得出一些结论,进而在规划技术部门进行论证。另一方面,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城市规划决策的对象呈现出复杂的社会属性,带有不确定性、非技术性和模糊性的特点,这就导致决策缺乏及时的反馈,从而影响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的效果。
三、如何使城市规划决策走向制度化
上述城市规划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城市建设的进程,所以必须予以改革,而要解决城市规划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使其制度化,主要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
作为公众代表参与城市规划决策的一种直接途径,城市规划委员会在维护公众利益、落实公众参与规划决策权力等方面具有不容小觑的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发挥其作用,还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完善,一方面要赋予规划委员会法律地位,并对其机构性质、主要职责及权限、人员构成等内容进行清楚的界定;另一方面,要减少其对政府和规划局的依赖度,提高其工作效能,还可以适当提高非公务人员的比重,以加强规划委员会的自我约束。
其次,建立城市规划决策责任档案
一般来说,城市规划决策效果显现的时间较长,而规划决策者在任的时间较短,两者之间必然会存在一定的矛盾,因此,可以建立决策责任档案,为追究决策责任提供事实依据。也就是说,有关部门要将城市决策的每一个环节都如实记录在案,记录每一个环节的经手人是哪些;在集体决策时要将各领导的发言都记录下来,并让与会领导进行签名;签名后的记录应该归入档案,已被日后查询;个人决策时,个人应该承担决策的全部责任,采用这种方式,可以改变决策“无人负责”的状况。
再次,建立科学的城市规划决策评估制度
为了掌握规划决策者的决策好坏情况,必须进行城市规划决策评估,并以此作为对规划决策者进行表扬或责任追究的根据。如今我国决策评估的制度化程度还比较低,缺少科学的政策评估指标体系。为此,为了有效评估规划决策,有关部门应该根据不同层次的规划决策建立不同的指标体系,从及时性、针对性、适度性、公开性、公正性、科学性、创新性等角度建立评估体系,寻求最适宜的城市规划决策。
四、结语
城市规划决策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城市建设的质量,不管对城市政府,还是对生活在城市中的市民来说,使城市规划决策走向制度化都是一件举足轻重的大事。随着改革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我们的社会生活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城市规划显得更为重要。所以我们必须从规划决策入手,对其不断进行改善,发挥政府、社会、人民的综合力量,一起为城市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只有这样,我们的生活才能走向更加璀璨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