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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三峡库区渔业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库区水环境,促进库区渔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坚持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渔业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渔业法》、《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3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