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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rn一、问题之提出rn二、预期不安履行主要规范模式之考察rn三、预期不安履行之规范模式之比较rn四、《合同法》第68条和第69条规定的缺陷及修正方案rn一、问题之提出rn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必须经由履行才能获得正常的实现.而债之履行,因其受制于特定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或履行意愿的变化,因而具有很大的易变性、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