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道德权利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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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人们对道德权利已有不少论述,围绕道德权利也有不少认识,但关键是如何对道德权利进行恰当界定。从道德义务看道德是一个传统的视角,从道德权利看道德也肯定是一个科学的角度。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是道德内在矛盾关系,也是我们对道德予以剖析的客观基础。
  【关键词】道德权利道德义务认识
  公民道德品质的修养,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关键在于道德主体对道德认知的提高。道德认知包括对道德行为的认识,还包括对道德现象的理性认识,而正确的理性认识是积极行为的基础。所以,如何引导和帮助人们更全面、深刻地认识道德现象,是道德理论研究的当然己任。在现时代,“‘权利’的观念终于浮出水面,并逐渐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①在道德领域,道德权利问题也是近年来的一个热点问题,对此问题的思考,也许是我们道德研究的一个新切入点。
  一、道德权利的客观存在
  道德权利是否客观存在,这是我们首先要明确的。过去我们谈道德,或对人们进行道德教育的时候,更多的是从道德义务的角度进行宣传和要求。那么道德是否仅由道德义务构建而成的呢?任何事物都是由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构成的,矛盾运动是事物存在的基本方式。在道德中,义务必然与权利相对立,既然有道德义务,就一定会有相对应的道德权利。所以从理论上来说,道德权利是应该存在的。英国学者米尔恩说:“如果他不仅仅被视为手段,而是被作为一个其自身具有内在价值的个人来看待他就必须享有权利……不仅仅是要有社会就要有权利,而且是若要遵从普遍的低度道德标准的要求,就必须让每个人类成员都享有权利。”②所以“在我看来,道德权利不但存在,而且还是最一般、最基本的人类权利”。③既然有义务,就应该有权利,在理论逻辑和现实世界中,不存在没有权利的孤立的义务。道德领域亦无例外,否则道德义务就是纯粹的“为义务而义务”。
  那么道德权利是什么呢?综观我国目前的学术观点,代表性的道德权利观大概有以下三种:一是指道德行为权利,比如“道德权利就是在主体履行了道德义务之后,应该在利益上获得回报的权利。”④二是指道德主体权利,比如“道德权利就是指作为道德主体的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基于一定的道德原则、道德理想而应具有的尊严、人格以及应享有的道德自由、权利和利益。”⑤三是指道德范畴的权利,比如“道德权利乃是基本的、普遍的权利,是权利概念的最一般的内容。”⑥我国学术界对道德权利的探讨盛行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在此之前人们不大谈论道德权利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对道德权利形而上学的理解,使人们认为道德只是一种义务,而不包含权利。边沁也把道德权利的观念形容为站在“高跷上的胡言乱语”。所以对道德权利内涵的界定,是认识道德权利的一个关键。
  我们认为,道德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的一种,它不能仅在道德内获得完全理解,而应在广泛的人类社会发展中来理解。也就是说,道德权利是人的权利在现实社会中应该得到维护的实际需要。应该得到维护与是否实际得到维护,是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的区别。人的权利是道德权利(当然不只是)维护的对象,如果说道德权利是“基于一定的道德原则、道德理想而应具有的”,那就是说先要有道德原则和理想,才能会有相应的道德权利,而道德原则和理想的确定又是根据什么呢?应该是根据人的现实权利的需要和发展,所以这种观点并没有揭示出道德权利的实质内涵:道德原则和道德权利,都是人的权利社会现实发展的产物。权利层次的划分是为了更好地认识权利,实际上它们是相互交融的,形式权利肯定有具体的内容,内容权利也首先要确定其形式。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我们在思考道德权利时,不应阈限于具体内容而否定道德权利的存在,或对道德权利作狭隘理解。道德权利是一种形式上权利,主要在于它不是倾向于具体的内容或要素,而是着眼于这种权利在现实历史中的“地位”。所以道德权利虽然与道德义务相对应,但不是道德义务所产生的权利;现实社会中每个人都是道德主体,但道德主体的道德权利与其说道德规定的,还不如说是发展了的人的权利在道德中的体现。所以以上所列举的三种道德权利观,我们更倾向于第三种:道德范畴权利。
  道德权利作为一种现实的权利,也有其内在的关系构成。过去我们谈权利,总是在利益和权力之间摇摆不定,要么认为权利只是利益,要么认为权利就是权力。实际上,权利是利益和权力的综合。也就是说,权利以利益为核心,以权力为实现手段和途径,它们就像硬币的两个面。道德权利也是利益和权力的综合,包括人格、利益和权力,是内容上涉及范围极广的基本社会权利,是现实的人生存、发展的基本需要,因而也是一种独立的社会权利。这里的人格和利益就是广义上的道德利益。道德利益在内容上包括人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满足,权力就是实现、维护这些需要的能力、资格和条件。 可以说,道德利益是静态的道德权利,道德权力是动态的道德利益。道德权利从形式上说是应然权利,但我们又说它是现实的,并非在混淆与实然权利的区别。说它是现实的,是指权利作为一种意识观念,它总是被意识到的社会存在,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的,因而有着现实的社会基础。
  二、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内在统一
  既然道德权利是客观存在的,那么它与道德义务、道德行为是一种什么样的特殊关系呢?
  首先,它们之间是对立统一关系。“凡一切实存的事物都存在于关系中,而这种关系乃是每一实存的真实性质。因此实际存在着的东西不是抽象的孤立的,而只是在一个他物之内。”⑧道德权利也是如此,它不可能是孤立的存在,它只能和自己具有本质差别的道德义务相对立。所以道德义务的内容、形式决定着道德权利的内容和形式。道德义务的履行就是道德权利的实现,道德权利的实现也必依赖于道德义务的履行。但从道德主体角度看,并不否认这种权利和义务集于一身和非对称性,有时候,享受权利就是履行义务。
  其次,道德义务的履行与道德权利的实现是内在统一。每个人既是道德权利主体,又是道德义务主体,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的履行。这就引申出这样两个问题:权利主体权利的实现,是依靠权利人自己还是他人;如果说道德主体履行义务就是在行使自己的道德权利,或者说他行使自己的权利就是在履行道德义务,是否就说明,他实现自己的全部权利不需要依靠其他的义务主体。   人的道德权利是多层次、多方面的,不仅有量的需要,还有质的追求。“对于各个个人来说,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当然是在一定历史条件和关系中的个人,而不是思想家们所理解的‘纯粹的’个人。”⑩所以任何人,哪怕是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的个人,他的全部权利的实现都要依靠其他义务主体,只是依靠的手段随着社会发展会有所变化,或者依靠强制力、社会监督,或者依靠理性自觉。如果完全不依靠,就是“纯粹的”个人。道德义务主体满足权利主体的需要,就是义务主体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权利主体权利的实现提供必要的基础或条件。在这里有两个非常核心的因素:行为动力、行为内容来源。义务主体的行为动力,不是来自外力的强制或自我无奈,他的行为动力正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他对社会的责任感、情感,他的道德理想,他从社会善良内化而来的人性善意。这种行为并不必然含有获取相应道德权利的动机,否则就是一种利益的交换。如果是交换,就会有利益的事先评价和相互契约,那么这种行为就只能是双向的、非自觉的,就不是道德行为;他行为内容的来源,不是与他无关的社会利益,恰恰相反正是来源于他的自身利益或相关利益。忠于职守是涉及到公共权力或公共利益的道德要求,其实质也是要协调好自我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所以道德义务的实质,是义务主体自觉地以实际行动,把自我利益(或相关利益)进行“无偿”转让或克制的过程。这两个核心要素对我们正确把握道德义务有重大意义,但过去一直被我们忽略了,以至于把道德行为看成是道德教育和感化的自然结果,没有看到更是道德主体内在矛盾关系发展的趋势。因此,道德义务、道德行为不是其他,是道德主体以自身道德权利满足他人道德权利的过程,是道德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在克服了社会矛盾之后自觉实现的社会利益再统一。这就和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有这样的区别:在确定的主、客体相互关系中,法律主体以履行义务维护自身权益,而在道德关系中,道德主体以履行义务维护对方权益。
  如果道德义务的履行就是道德权利的实现,要么是权利或义务本身具有这种“双向”价值性质,并且权利、义务是集于同一道德主体,比如义务教育权利和义务。要么是道德主体的思想觉悟足够高,每个人都把义务履行作为权利的行使,或者把权利的行使作为义务的履行,使主体间的依赖成为权利和义务纯粹的矛盾表现形式,而不存在任何客观或主观上的阻碍。这种状况应该是在物质极大丰富、人们道德品质高度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成为普遍的现实。而在现时代,人之间的利益还存在分裂、对抗,同时具有道德权利、义务性质的道德行为也是少数,要达到利益间的无强制、自觉的更为统一,只有依靠人自觉履行道德义务。
  三、道德权利观的现实意义
  确立和完善道德权利观念的现实意义在于,它可以深化和提高我们对道德的认识;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它有利于倡导或激励更普遍道德行为的履行。
  道德属于意识形态、上层建筑,不同阶级有不同的道德规范要求。在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指导下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我们要同时重视两个基础:思想基础和科学基础。我们一直非常重视道德的思想基础建设,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人们的自主理性正逐步强化,加强科学基础建设是保证思想建设效果的重要支撑力。仅仅一个道德权利观念尚不足以改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科学基础,但这至少是一个更科学的方法:用辩证唯物主义、矛盾分析的方法,来剖析道德的内在矛盾关系。人们自觉履行道德行为,不是道德所追求的唯一目标,还应该包括道德义务的对立面――人的道德权利的实现和满足,否则人的道德行为毫无实际意义;道德权利主体也不是道德的怜悯对象,相反,人的道德权利的提出和完整化,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标尺,因为它体现了人向人的本质的回归;人的道德权利的实现有时不能仅靠个体的道德义务的履行,可能还需要社会组织甚至政府、国家履行相应的道德义务,所以道德义务主体除了个人外,还包括向个人进行道德宣传和教育的政府、国家本身。由此从道德权利的角度,可以拓宽我们对道德的认识,可以基本明确,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除了公民道德建设外,实际还包括组织、政府、国家等全面的道德建设。
  个人的道德义务是个别、特殊的道德行为,一般寓于个别当中,所以个别的道德行为就转化为社会一般的道德行为。这种一般的道德行为既是他人道德权利实现的途径,同时也是其自身作为平等主体应有道德权利实现的一般基础。所以马克思说:“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变革的实践。”○11每个人通过自己的道德实践改变环境,也使自己享受到环境改变所带来的利好。在权利义务平等的社会主义社会,义务主体履行道德义务,是其享受与社会同步发展权利的基本途径,是其人格精神和价值的体现,是真正的“人的类本质”的体现。
  当然,社会道德风尚的培育不能仅靠单一的道德手段,通过对道德权利的实然维护,也是丰富社会道德行为的有效手段。虽然道德和法律是两种不同的调节规范,但在确定的历史时期,法律也是维护道德的有效补充。对道德权利的实然维护,就是通过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道德权利进行明确、救济,对违背社会道义的行为,进行适当的法律或行政制裁,并对应享受的道德权利,实施法律、行政保障。当然,道德可以干预法律,法律有时不一定能干预道德,但法律还可以通过间接的途径为道德提供“边际效益”服务,使道德获得社会政治、经济等多方面的综合支持。如果实然维护仅是对未履行道德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就有可能使合理道德权利得不到切实维护。因为制裁是针对过去,而保障是面向未来,通过对道德权利的实然维护,既可以有效避免非道德行为,又可以激励更普遍道德义务的履行。“法律的‘本质’在于它同道德或正义的一致,而不在于它是命令与威胁的结合。”○12所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公民道德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
  道德是人类社会最为复杂、微妙的意识形态之一,要达到对它的更充分认识,需要我们随着社会历史发展不断修正我们的认识方式和认识技术,使我们的认识不断接近真理。如果我们能正确、恰当地认识道德权利,我们可以发现,道德权利不仅是客观、合理的存在,还是丰富我们对道德全面认识的有效视角和必要观念。我们进行道德观念的教育和宣传,除了传统的道德行为意识教育外,以道德权利来约束、激励人们自觉履行道德义务,应该是全面道德建设更为迫切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赵修义、朱贻庭:权利、利益和权力,《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4年第5期。
  [2](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P154。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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