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地方性法规名称的规范化——兼与周伟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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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国法学》1992年第3期发表了周伟同志的《地方性法规名称标准化与规范化论要》(以下简称《论要》)一文,提出,对于自主性地方性法规,应统一使用“条例”的名称;对于执行性地方性法规,其名称统一为“施行细则”。本文不同意这些观点,现就地方性法规的名称规范化问题提出以下拙见,与周伟同志商榷。一、关于自主性法规对自主性法规,《论要》主张一律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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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据台湾《中国时报》、《联合报》等报道,6月15日台“立法院”三读通过被称为“阳光法案火车头”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以下简称“申报法”),经“总统”公布后,将于9月1日实施。台“立法院”同时还做成三项附带决议:一、公职人员如果申报不实,限期更正规定应在施行细则中明定;二、各委员会提案中如有程序规定,与条文不抵触而可在施行细则中规定者,应予采纳;三、“申报法”施行半年内,“行政院”应提出全套“阳光法案”送“立法院”审议,包括信托法、信托业法、行政程序法、利益团体游说法、政治献金法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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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所谓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在何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原则。它是一种法律责任原则,是行政赔偿立法的核心和基础。正确确立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利于充分体现我国行政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有利于科学地确定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和范围,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和行政诉讼目的的实现。因此,在当前的行政赔偿法的立法实践中,正确地确立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制定行政赔偿法所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也是行政法学界亟需进行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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