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的商标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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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像热恋中的情侣一样,关联公司有时资产不分你我。不过,一旦恋人分手,为财产闹上法庭的可不少,关联公司之间类似的商标纠纷也不罕见。因此,可得小心:不少关联公司之间,可能埋伏了商标的隐患。
  相比之下,“三联”商标之争更具戏剧性。故事得从上市公司郑百文说起。郑百文曾被誉为中国“国企改革一面红旗”,在中国证券行业经历了两次“声名大噪”:第一次是作为国企的“先进典型”隆重上市,第二次是作为“世界上最烂的垃圾股”而差点成为中国首家破产的上市企业。
  郑百文的股票在2001年3月27日暂停上市,经过企业重组和业务整合,郑百文承接了三联集团从事家电零售经营的全部业务和相关资产,结果这次又埋下了一个商标的炸弹。还好,这枚商标炸弹没有让这支股票像前两次那样“声名大噪”。
  在2003年1月,三联集团与郑百文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同约定三联集团公司许可郑百文在家电零售领域无偿使用“三联”服务商标,无偿许可使用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商标有效注册期满止(包括续展的期限);三联集团公司同时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在家电零售领域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三联’商标。双方在合同第六条还特别约定,如果三联集团公司拟放弃“三联”服务商标的所有权,应事先通知郑百文,并在郑百文同意的情况下,无偿将“三联”服务商标转让给郑百文。
  2003年7月18日,郑百文股票恢复挂牌交易,同年8月22日,郑百文顺理成章地变更为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看起来,大股东三联集团对郑百文(后来的“三联商社”)的商标支持还是很大的。
  但是,好景不长。2008年2月14日,三联集团持有三联商社的2700万限售流通股的股权经济南中院执行程序拍卖,国美电器摇身一变,成为实际控股的大股东。同年,三联集团就将“三联”商标转让给山东三联家电有限公司,曾经的“亲儿子”三联商社旋即提起诉讼,要求按合同无偿获得“三联”商标。
  三联集团在诉讼中翻出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暗含的“机关”——“鉴于”条款:“(鉴于)二、许可人(即三联集团)是被许可人(即三联商社)的第一大股东,积极支持被许可人的发展。”于是,合同中一向不受待见的鉴于条款,此时竟然发挥了力挽狂澜、扭转乾坤的作用。
  2011年6月,济南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三联商社的所有诉讼请求。法院的观点很简单:根据“鉴于”条款,三联商标无偿转让给三联商社的前提和基础,应当是基于三联集团对三联商社的控股关系。当三联集团丧失三联商社的第一大股东地位后,商标无偿转让的前提和基础自然已不复存在。2011年12月,山东省高院终审维持原判。至此,三联商社与三联商标擦肩而过。
  不过,三联商社随后发布公告称:该案的判决结果并不影响原《商标使用合同》的有效性,法律上不影响公司继续使用“三联”服务商标;“三联”商标纠纷对公司名称“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现时使用以及用公司商号“三联商社”进行开设新店以及其他商业行为不构成法律影响。读完这份公告,似乎有种感觉:三联商社即使不能称作“虽败犹荣”,也至少是“虽败犹胜”了。但没有商标权,在某些情形下仍然难免掣肘。
  反过来看,三联商标的买家山东三联家电有限公司,也的确不那么舒坦,因为基于早先关联公司及许可合同的关系,三联商社虽然没有“三联”商标,似乎也有较多合理甚至合法使用“三联”字样的空间。——这何尝不是关联公司之间当初商标资产操作不当,给各方遗留的难以消除的商标隐患?
  虽然输了商标案子,但三联商社的公告却有些即便不是“虽败犹荣”,也至少是“虽败犹胜”的感觉。然而,没有商标权,难免有所掣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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