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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世界上遭受贸易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15年内仍将适用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条款,如何应对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是关系我国贸易发展的突出问题。
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的形势严峻
1.遭受反倾销案件数量急剧增加
自1979年到2000年上半年,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的立案数量达到380多起,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立案数量70年代只有2起,80年代平均每年有6.4起,90年代平均每年有30.7起。
世贸组织的资料也显示,在1987——1997年间,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量排在第一,占全世界的11.25%,比位居第二的美国高出近3个百分点;遭受反倾销最终裁定的案件数量也排在第一,占全世界的15.3%,比位居第二的美国高出6.3个百分点;遭受反倾销案件最终裁定的比例也是位居世界第一,高达63.97%(见表1)。
2.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
目前共有28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实施反倾销,其中欧盟是作为一个整体计算的。70年代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立案的国家和地区只有欧盟,80年代增加了美国等6个国家,90年代又增加了21个国家。
对我国反倾销立案前10名的国家和地区依次是:欧盟(87起)、美国(74起)、澳大利亚(30起)、阿根廷(27起)、印度(27起)、南非(23起)、墨西哥(20起)、巴西(15起)、加拿大(14起)、韩国(14起)。这10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反倾销立案占立案总数的86%以上,其中美国、欧盟、韩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分别是我国第1、第4、第5、第8、第9大出口市场。
除了发达国家之外,有18个发展中国家也已对我国反倾销,而且大多始于90年代。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实施反倾销出现一种趋势,即开始实行试探性的反倾销立案调查,一旦得手就对我国采取一系列的反倾销措施。阿根廷1991年对我国立案仅1起,而1993年、1994年、1995年、1996年、1999年立案分别达2起、4起、5起、6起、7起。
3.遭受反倾销的产品范围扩大
国外对我反国倾销不仅案件和国家数量增多,而且涉及的产品范围越来越大,从最初3种扩大到现在的4000多种,2个部门扩大到10多个部门(1979——2000)。如1993年墨西哥对我国10大类4000多种商品同时立案。
无论从立案调查还是从最终裁定来看,基本金属、机电设备、化工产品、纺织品、鞋等成为我国遭受反倾销的主要部门(见表2)(1987——1997),而且占世界同类部门遭受反倾销案件的10%左右,有的高达50%。
我国遭受反倾销的损失巨大
1.直接减少我国出口金额
国外对我国实施多种反倾销措施,主要有征收反倾销税、价格承诺(中止协议)、实行主动配额等,实施反倾销的有效时间为5年,甚至更长。尽管如此,根据有案可查和可计算的资料,20年来反倾销案件给我国出口造成的直接损失已达100多亿美元。以欧盟市场为例,20年来我国遭受反倾销的损失在30亿美元以上,对我国反倾销案件超过1亿美元的有9起,超过1000万美元的有32起。1999年欧盟对我国反倾销立案调查13起,涉及出口金额5.4亿美元,相当于当年我国对其出口的1.8%。
2.某些产品出口市场萎缩
一国对我国某出口产品不断实施反倾销,不仅意味着该产品在局部市场的萎缩、丢失,甚至因该产品大量涌向其它市场,导致数国对我国连续反倾销。例如,欧盟自1988年以来对我国出口的小屏幕和大屏幕彩电实施反倾销措施。经过连续12年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致使我国彩电对欧盟出口市场极大地萎缩,出口金额由1993年的1.279亿美元下降到1999年的0.496亿美元。又如,从1990年至1997年南非、欧盟、加拿大、墨西哥、阿根廷、美国、韩国、波兰等先后对我国自行车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其中,1991年中国对欧盟出口自行车达200多万辆,近2亿美元,1993年被征30.6%的反倾销税,1999年出口仅为23.9万辆,566.3万美元,该产品已基本退出欧盟市场。
3.造成某些企业停产,工人失业
我国某些产业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已经很高。出口频频遭受反倾销,加剧了国内某些产品的供求失衡,造成企业停工,生产效率大幅降低,工人失业。
4.国外反倾销有可能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主要障碍
我国出口占世界的3.4%,是世界上第9大出口国,但同时也是世界上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中,有在15年内对中国实行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措施的条款。这一条款多边化之后,在处理反倾销案件中任何世贸成员都可引用,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有可能继续增加。
我国产品遭受反倾销的原因
1.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国际贸易中摩擦和纠纷不断发生,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由于设置高关税壁垒等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难以实施,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条款被一些国家滥用。近20年来,以美国、欧盟为首的主要西方国家都制定和修改了有关的反倾销法规,反倾销成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之一。
2.西方国家对我实行歧视性政策
美国、欧盟等国不顾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情况,在反倾销案件中一直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采用歧视性政策。这种歧视性政策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在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时,不按一般原则参照原产地价格,而是用进口替代国或第三国的价格计算倾销的幅度。第二,在反倾销调查及确定反倾销税率时,一些国家不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而是以中国贸易公司是国有企业为借口,对我国出口企业实行单一的反倾销税率。第三,尽管1998年欧共体理事会宣布,自当年7月1日起不再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但在反倾销案件处理中对申请“市场经济”和“分别裁决”待遇的中国企业分别设定了十分苛刻的“市场经济5条标准”和“分别裁决的8条标准”。
3.我国出口企业不积极应诉
我国出口企业不积极应诉是导致国外对我国反倾销屡屡得手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企业不应诉,就不可能参与反倾销案件的法律程序,不可能知道国外对我反倾销立案、调查的过程和初裁、终裁的原委。不应诉就是放弃法律上对反倾销案件的知情权和申诉权,降低了国外企业提诉反倾销案件的成本。国外反倾销当局以本国提诉企业的一面之词为依据,极易导致对我国反倾销得逞。而且,我国企业不积极应诉,往往诱使国外对我国实施更多的反倾销,形成连锁反应,常常是一旦某国对我国反倾销指控成立,其他国家和地区就对我国连续指控。从我国遭受反倾销的一些案件来看,如果我们企业积极应诉,可以避免国外对我国实施反倾销措施或大大降低反倾销税率,减少损失。
我国企业不积极应诉,一是部分出口企业不熟悉国际反倾销规则,认为在遭受反倾销案件立案调查时,我方是被动的、无能为力的。二是应诉国外对我国反倾销案件需聘请律师,要进行抗辩,本身支出的费用较大。三是即使应诉成功,应诉企业无疑将获收益,而非应诉企业也“搭便车”,伴随获益,应诉企业承担的成本、风险无法与“搭便车”的企业分担。
4.部分出口产品竞争秩序混乱
我国出口产品屡屡遭到国外的反倾销指控,部分出口产品市场竞争混乱也是原因之一。一些出口企业为了短期利益低价竞销,各地政府扶持力度不同,也造成出口价格上的差异。这种恶性竞争扰乱出口秩序,极易授人以柄,给国外对我国反倾销提供了借口。
对策建议
1.诉诸世贸组织规则,回击国外对我滥用反倾销
加入世贸组织之后,遇到国外无理对我国反倾销指控,实行歧视性政策,我国应充分利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上诉,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各国在发生反倾销纠纷时经常采用的办法。
必要时,我国也可以拿起反倾销武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针对那些进行低价倾销、损害我国相关产业的外国产品,依法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合理的反倾销不仅可以保护我国企业的利益,也会对那些对我国滥用反倾销的国家起到威慑作用。
2.积极开展政府间双边和多边贸易谈判,争取更多的国家不对我国实行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措施
近年来,一些国家已宣布不再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我国政府应积极宣传我国贸易体制改革的新进展,改变“国营贸易”的形象。同时,在谈判、签署双边和多边自由贸易协议时,应该把不对我国实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措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如APEC、ASEAN+中国、ASEAN+3、中日韩的区域合作协议。
3.政府应积极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帮助企业应诉
企业应诉国外对我国反倾销案件的成本高,风险很大。政府有关部门可考虑建立出口企业应诉基金,对企业在海外应诉提供资助。驻海外使领馆也应为应诉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尤其是外国提诉企业的情况和有关律师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应宣传我国应诉企业的胜诉情况,增强国内企业应诉的信心。
4.重视和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增强企业应诉能力
第一,规范出口商的市场行为,避免授人以柄。通过行业组织协调本行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防止出口商之间的恶性竞争,尤其是杜绝个别企业的低价倾销行为,可以大大降低国外对我国反倾销指控的机率。
第二,建立应诉与受益对称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近年来,一些国家也开始在对我国反倾销案中采用个案处理,非应诉企业“搭便车”的机会将越来越少。行业组织应根据这一动态,向企业宣传“谁应诉谁受益”。组织出口额大、占出口市场份额高的企业联合应诉,共同分摊应诉费用,分享应诉成果。
第三,组织企业认真研究国外反倾销法规,采取合理的规避措施。各国的反倾销法规是有差异的。采取合理的规避措施,可以减少国外对我国反倾销指控。
第四,为出口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中小企业普遍缺乏反倾销应诉的有关知识,行业组织应充分发挥其信息服务的职能,主动向应诉企业提供所需各类信息,减少因缺乏信息而造成的损失。
5.普及世贸知识,培养复合型的专业人才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应诉反倾销的活动将由双边转入多边贸易框架。为了遏止国外对我国反倾销案件增加的势头,在反倾销案件中争取胜诉,当务之急是在企业中普及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尽快培养一批熟悉国际贸易规则和国际商务活动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政府应组织有关专家,包括聘请国外专家,对企业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进行专业培训。在此基础上,官民并举,建立一批为企业应对国际贸易纠纷服务的中介机构。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联系电话:65236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