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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互联网金融的组成部分,P2P网络借贷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和大众投资渠道,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然而在网贷行业发展过程中,不少P2P网贷平台发生异化,突破信息中介定位,游走在非法集资边缘。平台异化后的设立资金池、自融以及债权转让等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刑法规范的滞后性使得针对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行为的刑事规制过度或者不足,因此需要基于保护金融创新的理念完善非法集资犯罪的入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