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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将"勿说谎"纳入义务论范畴,并将之视作理性人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但是基于不同的康德著作,学者们在将"勿说谎"理解为对于自己还是对于他人的完全义务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本文在分析康德关于义务类型的不同划分基础上,从德性与法权的区分出发,认为不管是依据康德文本还是其义务理论的内在结构,"勿说谎"义务都应该被理解为一条对于自己的完全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