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清水江文书,又称锦屏文书,自发现以来,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相关研究正在开展。清水江文书何以能够在那个特定的时空广泛流行开来呢?答案可以是多样的,其中不容忽视的一个核心要素是信任。可以说,清水江文书本身就是信任的一种物化的存在。清水江文书自有一套独特的信任体系,本文力在揭示这一信任体系的精神内核、文化属性及其在特定时空领域的展开方式。
信任的时间维度:简化功能与寻求确定
清水江文书流行于黔东南清水江流域,时间跨度为从清初至民国时期,其时间起点可能会更早。为什么当地人会选择文书这样一种形式来规约各种民间事务活动呢?阐发这个问题之前,不妨先来看两则前后相续的文书。
民国十三年(1924年)七月十二日姜杰相父子对换地基文书
立掉换河边地基字人胞兄姜杰相父子,因分占上屯吴伟相弟兄相共一块,我又分占外幅之地,我又将此幅与四弟掉换下屯四方坪左幅之基,是以下屯又补我上屯钱一千四百八十文,亲手领足,并无异言。此换之后,各自照此管业。恐后无凭,立此掉换地基字为据存照。
凭中:堂弟姜藩相
外批:添五字,涂一字
民国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杰平立
【丰书】立掉换地基合同二纸,各执一纸
这是一则对换地基的文书。文书叙述了对换的缘由及方式,注明了凭中(即中人),并把文书涂改的情况(添五字涂一字)均加以说明。而且,合同一共写了两份,写好后把两份文书边缘拼接在一起,写上“立掉换地基合同二纸,各执一纸”几个字。这句话合起来是完整的,分开后则成了“半书”。这些方法均可以视为防伪的举措。
一年后,又续写了一份文书:
民国十四年(1925年)二月二十四日姜周泽等收补对换地基差价文书
立再调换地基胞侄周泽、周本,因去年父亲与四叔换定,今又承蒙四叔再补我元钱一千四百四十文,亲手收足,从今再掉换之后,永远不得异言。如后有异言,任凭执字为据存照。
凭中:平鳌志厚、堂弟周士
民国十四年二月廿四日
亲笔立
这一则文书是对上一则文书的后续完善。民国13年(1924年),姜杰相父子以上屯田换其四弟下屯地,四弟补了差价一千四百八十文。第二则文书显示,半年多后四弟又补了一千四百四十文。其中原因,可能是第一则文书订立之后,姜杰相父子觉得不合算,以至于有了第二则文书中的再次补差价。“从今再掉换之后,永远不得异言”一语可以看出,当事人双方对差价问题有过“异言”,因此有必要再以文书的方式确定下来。
从上面两则前后相续的文书可以看出其中包含的一个明确指向,即当事人双方都共同倾向于寻求一种确定性。文书中“并无异言”“恐后无凭”“永远不得异言”“为据存照”等字眼表明,双方订立文书在心理上都有一种增加确定性的诉求。此间,文书作为一种保存記忆和凭证的物化手段,发挥了简化和确定的功能。这种功能得以发挥的前提是双方的信任关系,以及由这种关系转移到对文书本身的信任。通过把信任转化为文书,事情获得了简化。
但是,为什么人们彼此之间的信任还没充分到可以不需要转化为文书的程度呢?这涉及时间的问题,时间带来了世事和人心的流变性和不确定性。人活在时间中,信任展开于时间维度中。过去为信任奠定了基础,是确定和不变的,现在是有限和迟疑的,将来是复杂和未知的。信任以过去推论未来,以熟悉推论不熟悉。于是,在信任与否的互动之中,文书作为一种简化机制就是必要的了。上述两则相续的文书活现了这种展开于时间中寻求确定性的简化机制。
信任的空间维度:领地与边界
领地和边界为其所有者提供了安全感、认同感和占有感。甚至可以说,领地和边界正是信任的物化的表征,它们为信任提供了展现空间。领地使复杂的、合作的、信任的社会关系得以产生。
清水江流域存在着大量的山林田土以及其他各种财产的分割和买卖文书。这些文书实质上是对领地的承认和对边界的明晰。这里的边界可以是空间的边界,可以是时间的边界,也可以是权能的边界。涉及领地和边界的划定的,在清水江地区以林业文书最为普遍,毕竟林业的经营总要基于一定的土地权属。
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十月十四日朱国丙卖林文书
立卖杉木山场并清白约人朱国丙、姜祥宇,为因缺少黎平东门高店银,无处寻出,自愿将到土名皆休山场一块,左右凭冲,上凭田,下凭岩拜田。此山木祥宇一股,国丙一股,二人二股都同卖与姜得宇名下承买为业。蒙中处断价银二两正,亲领应用。其木如有不清,卖主理落。立此卖约清白存照。
凭中:姜清宇、九塘
代笔:姜廷珍
乾隆三十九年十月十四日立文书中“左右凭冲,上凭田,下凭岩拜田”就是对边界的明确划定,借此领地获得了承认。类似这样的边界划定是林业文书的必要内容,几乎没有例外。又如下面一则:
嘉庆十四年(1809年)十一月二十日姜昌连叔侄等卖林文书
立卖地租杉木契人姜昌连、侄朝榜弟兄四人,为因家中缺少银用无处得出,自愿将到地名培拜杉木一岭,出卖与下寨姜映辉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议定价银三十五两整,亲手收回应用。其木界至:上凭顶,下凭买主映辉,左凭小冲以上凭岭,右凭红路以凭冲,四至分明。此木分为五股,栽手占两股,地主占三股,今将叔侄弟三股出卖与映辉管业。恐有来路不清,俱在卖主上承理落,不关买主之事。候木长大发卖,地归原主。恐后无凭,立此卖木是实。
外批:与栽手立分之合同卖主存。日后恐有异,股数卖主不得反悔。
凭中:姜国华、龙香岩亲笔
嘉庆十四年十一月甘日立这一则文书不仅明确了领地的空间边界,还约定了时间边界(候木长大发卖,地归原主)、数量边界(此木分为五股,栽手占两股,地主占三股,今将叔侄弟三股出卖与映辉管业)。这些约定使各种边界和权属得以确定和明晰,信任关系由此而建立,并预防了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 信任的形成机制:文书及中人制衡
信任是对人与人的关系的描述,它在本质上是一种态度。信任关系具有一些基本性质:第一,时间差与不对称性。言与行、承诺与兑现之间存在着时间差,信任与被信任之间存在着某种不对称性。第二,信任具有不确定性。完全确定了也就无须信任。信任处于确定与不确定之间、已知与未知之间。第三,信任属于主观的倾向和愿望。这些特性决定了信任需要获得一种形式上的物化的表征,以及一种机制上的结构的要件。
在清水江文书中,文书本身就扮演了这种形式上的物化表征,而中人则构成了机制上的结构要件。文书的落款一般都有中人(也叫凭中、保人等)一栏,中人是订立文书活动的参与者和见证人,并最终以文字形式体现到文书上。大体而言,中人除了作为立约双方的中介人和见证人之外,在双方发生异见或争执时还可以发挥调解作用。总之,中人作为文书的结构要件,可以简化复杂性,增加确定性,从而增进信任。如下面一则文书可以看出中人之作用。
纠纷处理文书
立清白字人姜士昌为因父亲以前将土名污养山场一块卖与姜佐周,为此前约不清,写到盘路为界,因此界至不清,二彼争论。今凭寨乡老劝解,二彼不得生端,依凭乡老处看劝,凡山内之界,上凭姜永和、应生,下凭姜文成,左凭冲,右凭姜相周,四至凭中图清,日后照内修理,各管各业,不许越界强争,如有此情,凭中赴公质证,立此清白为据。
凭中姜周杰、玉周、国珍
乾隆五十八年三月十八日立
士昌笔清白
这一则文书显示,中人(凭中)不仅扮演了立约活动的参与者和见证人,还扮演了纠纷调解人的重要角色。文书中“四至凭中圈清”“凭中赴公质证”等字眼表明了中人的重要作用。“清白字”则表明这份文书所叙述的事件经过中人的调解获得解决,故日“清白”。
中人作为文书必不可少的构成,又是如何择定的呢?
信任的精神动力:熟人社会的声誉与面子
从大多数清水江文书来看,中人的选择颇有讲究。中人一般是在当地声誉良好、立约双方都认可和接受的人。声誉是众所认同的印象,因为这种认同,声誉在签订文书活动中扮演着默然无声的简化功能。声誉建基于记忆,由记忆而简化了“过去”,成为过去与信任之间的媒介。记忆声誉信任,三位一体,构成人们无意识的信任结构。从声誉到信任是一种从众的心理机制,生活在特定地域文化里的每一个人,都会受到这种机制的影响。
不管是认可还是声誉,其基本前提是熟悉。虽然熟悉不一定带来信任,但熟悉确实是信任的前提。在清水江文书中,中人一定是双方都熟悉的人,这一点大有意味。中人一定是熟人,这个特点把清水江文书的文化特性明显地与西方意义的法律契约区别了开来。在这里,熟悉意味着什么?至少意味着不管是文书本身还是中人,仅有这种形式上的机制还不足以使信任全面建立起来,信任还需诉诸人们的心理认同和价值认同。
大体而言,清水江文书的适用情境(范围)可以界定为熟人社会,其信任类型是传统社会的人格信任,或日人际信任。这种信任的基本纽带是伦理,而非法律。吉登斯曾概括现代社会的两大结构变迁:一是时空分离,即多数人处于流變之中,他们的时间将分别在不同的空间中打发掉;二是抽离化机制,即以货币和专家两大系统取代地方性关系。与这两大变迁相呼应、相适应的是系统信任。与传统社会的人格信任对人际亲疏远近的依赖不同,系统信任剔除了人际的依赖性。显然,清水江文书流行的时期(以清代最为集中),尚未出现吉登斯所说的两种结构变迁,因此它可以定位为一个前现代的传统社会,其信任关系是传统的人格信任。
与人格信任密切相关的除了声誉,还有面子。声誉对信任关系的影响很好理解,而面子之微妙却不那么容易为人所领略。对声誉的诉求可以说是人类的通性,而面子即便不能说为中国人所独有,也可以说它是中国人极为关注的方面。美国传教士明恩溥把面子视为中国人最重要的特性之一,在他看来,中国人极为注重面子,以至于养成了戏剧式的思维方式,“对中国人来说,永远不是事实问题,而是形式问题”。明恩溥认为,只要领悟了“面子”,就可以找到打开中国人各种奥秘的钥匙。在中国人的生活中,不管是日常生活还是仪式性活动,“面子”无处不在,这直接影响到了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
在民间社会,不管是借贷、租佃交易或者婚姻这一类事务,“总是在乡土社会既有的‘关系’网络中发生,这些‘关系’靠人情来维系,‘面子’观念在其中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效力。成功的交易一半靠中人的说辞和技巧,一半则基于其‘面子’。中人的‘面子’越大,交易成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反过来,中人的‘面子’对于订约双方都具有某种约束力,因此,其‘面子’越大,契约的稳定性也就越强”。
面子的威力在下面这则纠纷调解文书中一览无遗:
纠纷处理文书
立甘服悔咎字人王承邦,因同王士瑜、士元、述徐、述选等各于道光十九年用价得买文斗姜某某等之木一块,地名冉中勇,砍伐先理。嗣后木植出河放至江市发卖,被黎平陈由道姜阻止姜济川之股具控在案,拖累延久,故于道光廿年王士元、士瑜、述经、述选、承邦等妄控拖累卖主之股,天柱至黎平具明木已交清。自知情亏理屈,畏其审讯逃脱不赴,策计施行赔补费用7局,至文斗请中向姜姓理讲,查实原系为姜济川之股不清,拖累姜某某之股,蒙中劝解姜姓将杉木三块价值数十余金以作费用清楚了局,立有清白字样执照,原说我王姓有名之人不得日后复行翻悔拦阻旧事姜姓杉木等语,奈我承邦今家下吹赌背口前盟,复生磕诈,又于去岁八月内上文斗请中伸鸣,将姜姓一概杉木复行斧号拦阻伸贴张挂,姜姓知口将清白字样约中与我王承邦面对朗诵,看验原载王姓有名之人不得生非磕诈阻止之语,我王承邦自知情虚理虚,无言可辩,口口可施口口姜姓之家,窃行短计诬害,姜姓当时拿获,从中送官究罪,幸赖中人救解,我王承邦情愿再立清白,甘服任咎,以为后照是实。
这是一个名叫王承邦的人所立的“甘服悔咎字”,也就是经过调解后当事人承认错误的悔咎书。事情经过文中已有叙述。值得注意的是,这是王承邦第二次立下的悔咎书。先前虽立过一次,但他再犯了,结果中人拿着先前所立的文书找到他“面对朗诵”,这一举动值得玩味。在这里,一纸文书几乎可以视为面子的物化形式,当面朗诵文书等于拿一个人的面子来说事。而且,文书中白纸黑字写着“王姓有名之人”等字样,把这些话反复当面对当事人强调,其故何也?这绝对是中国人特有的方式。当着王承邦的面反复念叨“王姓有名之人”,其效果可想而知,结果是王承邦“自知情亏理屈”。 不难看出,文书所载的纠纷之所以得到调解,中人的作用固然十分重要,但中人作用的发挥最终还得诉诸人的面子。不然,又何必“面对朗诵”?又何必在文书中反复强调“王姓有名之人”?如果把信任比喻为海上之航行,那么文书与中人机制就如同航船,而面子恰如航船之机械构造中的引擎,没有它,航船是无法发动的。
信任的威权保证:官府
面子与声誉的巨大效力在熟人社会中自然可见,它们作为文化天性共同作用于文化共同体中的每一个人。这是一般正常社会生活中的事实情形。但是,也不能完全排除一些极端情况和可能的发生超出面子与声誉控制力的例外之举。当各种极端情形出现时,声誉与面子就可能失去效力,这种时候,权威的存在就显得必不可少了。
事实上,政治权威的存在是社会信任关系良性运行的重要后盾。清水江文书信任关系的确立,是以官府的存在作为前提和后盾的。虽然当地的民间事务大多通过文书来协调和维持,几乎处于完全自治的状态,但如果据此而认为官府可有可无,那就大错特错了。
官府对于建立信任关系并使之正常运行,意义重大。在清水江文书中,虽然很少出现“官府”字眼,但是官府的威望隐匿于字里行间,只有在非常必要时才会显露出来。
上文所引的王承邦纠纷处理文书,有“从中送官究罪,幸赖中人救解”一句,可以看出官府作为权威后盾的分量,而“幸赖”一语更是无意中暴露了当事人对“官”的威力的信服乃至恐惧。在处理一般事务的清水江文书中,不大出现“官府”字样,但这并不表示官府不存在。
民国十三年(1924年)三月一日姜世美等公议以婶母遗产作祀田文书
立分合同约人姜世美、子侄登槐、登延、登香、登鳌、登宰、登梯、孙元口等,因伯母姜谭氏玉秀去世,所遗田块除开葬费之外,余存地名党庙之大田一连二间,约谷三十石,今凭族戚议,将此田除为公共逐年祭祀之资,立碑禁止,凡我子孙不得行奸私卖。如有此情,子孙执此合同禀官惩究。恐后无凭,立此合同二纸,永远存照为据。
凭族戚:姜超元、登熙、登口、登泮、永标、傅志恒、杨顺隆、姜为煌
【半书】合同二纸各据一纸
中華民国甲子年三月初一日姜为煌 笔
这份遗产处置文书中明白写了“禀官惩究”字样。遗产涉及合族人的共同利益,需要大家遵守合同,共同维护。值得注意的是,这则文书没有出现中人,作为家事,外人不便涉入,家人也不便请外人涉入。没有了中人,就全靠大家的自觉。但家庭大了,人心不一,光靠自觉未必行得通,所以最后的依靠只能是官府。当家人内部失去自觉而“行奸私卖”遗产时,唯一的办法就是“执此合同禀官惩究”。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引出本文的结论。清水江文书通行的时空境域并没有发生时空分离和抽离化机制等现代意义的结构变迁,其约束力之根源可以定性为一种前现代类型的信任关系。这种信任关系体现为文书及中人机制,诉诸熟人社会的声誉与面子,以官府的存在作为前提。相较于现代社会的系统信任,这种信任属于传统社会的人际信任,遵循自身的文化逻辑。
如前所述,抽离化机制以货币和专家两大系统全方位取代地方性关系。虽然货币在清代清水江地区已普遍流通,但当地尚未确立起现代意义的系统信任,其信任关系基于地方性关系背景下。这也是这种信任包含着自身文化特性的社会前提。
信任的时间维度:简化功能与寻求确定
清水江文书流行于黔东南清水江流域,时间跨度为从清初至民国时期,其时间起点可能会更早。为什么当地人会选择文书这样一种形式来规约各种民间事务活动呢?阐发这个问题之前,不妨先来看两则前后相续的文书。
民国十三年(1924年)七月十二日姜杰相父子对换地基文书
立掉换河边地基字人胞兄姜杰相父子,因分占上屯吴伟相弟兄相共一块,我又分占外幅之地,我又将此幅与四弟掉换下屯四方坪左幅之基,是以下屯又补我上屯钱一千四百八十文,亲手领足,并无异言。此换之后,各自照此管业。恐后无凭,立此掉换地基字为据存照。
凭中:堂弟姜藩相
外批:添五字,涂一字
民国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杰平立
【丰书】立掉换地基合同二纸,各执一纸
这是一则对换地基的文书。文书叙述了对换的缘由及方式,注明了凭中(即中人),并把文书涂改的情况(添五字涂一字)均加以说明。而且,合同一共写了两份,写好后把两份文书边缘拼接在一起,写上“立掉换地基合同二纸,各执一纸”几个字。这句话合起来是完整的,分开后则成了“半书”。这些方法均可以视为防伪的举措。
一年后,又续写了一份文书:
民国十四年(1925年)二月二十四日姜周泽等收补对换地基差价文书
立再调换地基胞侄周泽、周本,因去年父亲与四叔换定,今又承蒙四叔再补我元钱一千四百四十文,亲手收足,从今再掉换之后,永远不得异言。如后有异言,任凭执字为据存照。
凭中:平鳌志厚、堂弟周士
民国十四年二月廿四日
亲笔立
这一则文书是对上一则文书的后续完善。民国13年(1924年),姜杰相父子以上屯田换其四弟下屯地,四弟补了差价一千四百八十文。第二则文书显示,半年多后四弟又补了一千四百四十文。其中原因,可能是第一则文书订立之后,姜杰相父子觉得不合算,以至于有了第二则文书中的再次补差价。“从今再掉换之后,永远不得异言”一语可以看出,当事人双方对差价问题有过“异言”,因此有必要再以文书的方式确定下来。
从上面两则前后相续的文书可以看出其中包含的一个明确指向,即当事人双方都共同倾向于寻求一种确定性。文书中“并无异言”“恐后无凭”“永远不得异言”“为据存照”等字眼表明,双方订立文书在心理上都有一种增加确定性的诉求。此间,文书作为一种保存記忆和凭证的物化手段,发挥了简化和确定的功能。这种功能得以发挥的前提是双方的信任关系,以及由这种关系转移到对文书本身的信任。通过把信任转化为文书,事情获得了简化。
但是,为什么人们彼此之间的信任还没充分到可以不需要转化为文书的程度呢?这涉及时间的问题,时间带来了世事和人心的流变性和不确定性。人活在时间中,信任展开于时间维度中。过去为信任奠定了基础,是确定和不变的,现在是有限和迟疑的,将来是复杂和未知的。信任以过去推论未来,以熟悉推论不熟悉。于是,在信任与否的互动之中,文书作为一种简化机制就是必要的了。上述两则相续的文书活现了这种展开于时间中寻求确定性的简化机制。
信任的空间维度:领地与边界
领地和边界为其所有者提供了安全感、认同感和占有感。甚至可以说,领地和边界正是信任的物化的表征,它们为信任提供了展现空间。领地使复杂的、合作的、信任的社会关系得以产生。
清水江流域存在着大量的山林田土以及其他各种财产的分割和买卖文书。这些文书实质上是对领地的承认和对边界的明晰。这里的边界可以是空间的边界,可以是时间的边界,也可以是权能的边界。涉及领地和边界的划定的,在清水江地区以林业文书最为普遍,毕竟林业的经营总要基于一定的土地权属。
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十月十四日朱国丙卖林文书
立卖杉木山场并清白约人朱国丙、姜祥宇,为因缺少黎平东门高店银,无处寻出,自愿将到土名皆休山场一块,左右凭冲,上凭田,下凭岩拜田。此山木祥宇一股,国丙一股,二人二股都同卖与姜得宇名下承买为业。蒙中处断价银二两正,亲领应用。其木如有不清,卖主理落。立此卖约清白存照。
凭中:姜清宇、九塘
代笔:姜廷珍
乾隆三十九年十月十四日立文书中“左右凭冲,上凭田,下凭岩拜田”就是对边界的明确划定,借此领地获得了承认。类似这样的边界划定是林业文书的必要内容,几乎没有例外。又如下面一则:
嘉庆十四年(1809年)十一月二十日姜昌连叔侄等卖林文书
立卖地租杉木契人姜昌连、侄朝榜弟兄四人,为因家中缺少银用无处得出,自愿将到地名培拜杉木一岭,出卖与下寨姜映辉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议定价银三十五两整,亲手收回应用。其木界至:上凭顶,下凭买主映辉,左凭小冲以上凭岭,右凭红路以凭冲,四至分明。此木分为五股,栽手占两股,地主占三股,今将叔侄弟三股出卖与映辉管业。恐有来路不清,俱在卖主上承理落,不关买主之事。候木长大发卖,地归原主。恐后无凭,立此卖木是实。
外批:与栽手立分之合同卖主存。日后恐有异,股数卖主不得反悔。
凭中:姜国华、龙香岩亲笔
嘉庆十四年十一月甘日立这一则文书不仅明确了领地的空间边界,还约定了时间边界(候木长大发卖,地归原主)、数量边界(此木分为五股,栽手占两股,地主占三股,今将叔侄弟三股出卖与映辉管业)。这些约定使各种边界和权属得以确定和明晰,信任关系由此而建立,并预防了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 信任的形成机制:文书及中人制衡
信任是对人与人的关系的描述,它在本质上是一种态度。信任关系具有一些基本性质:第一,时间差与不对称性。言与行、承诺与兑现之间存在着时间差,信任与被信任之间存在着某种不对称性。第二,信任具有不确定性。完全确定了也就无须信任。信任处于确定与不确定之间、已知与未知之间。第三,信任属于主观的倾向和愿望。这些特性决定了信任需要获得一种形式上的物化的表征,以及一种机制上的结构的要件。
在清水江文书中,文书本身就扮演了这种形式上的物化表征,而中人则构成了机制上的结构要件。文书的落款一般都有中人(也叫凭中、保人等)一栏,中人是订立文书活动的参与者和见证人,并最终以文字形式体现到文书上。大体而言,中人除了作为立约双方的中介人和见证人之外,在双方发生异见或争执时还可以发挥调解作用。总之,中人作为文书的结构要件,可以简化复杂性,增加确定性,从而增进信任。如下面一则文书可以看出中人之作用。
纠纷处理文书
立清白字人姜士昌为因父亲以前将土名污养山场一块卖与姜佐周,为此前约不清,写到盘路为界,因此界至不清,二彼争论。今凭寨乡老劝解,二彼不得生端,依凭乡老处看劝,凡山内之界,上凭姜永和、应生,下凭姜文成,左凭冲,右凭姜相周,四至凭中图清,日后照内修理,各管各业,不许越界强争,如有此情,凭中赴公质证,立此清白为据。
凭中姜周杰、玉周、国珍
乾隆五十八年三月十八日立
士昌笔清白
这一则文书显示,中人(凭中)不仅扮演了立约活动的参与者和见证人,还扮演了纠纷调解人的重要角色。文书中“四至凭中圈清”“凭中赴公质证”等字眼表明了中人的重要作用。“清白字”则表明这份文书所叙述的事件经过中人的调解获得解决,故日“清白”。
中人作为文书必不可少的构成,又是如何择定的呢?
信任的精神动力:熟人社会的声誉与面子
从大多数清水江文书来看,中人的选择颇有讲究。中人一般是在当地声誉良好、立约双方都认可和接受的人。声誉是众所认同的印象,因为这种认同,声誉在签订文书活动中扮演着默然无声的简化功能。声誉建基于记忆,由记忆而简化了“过去”,成为过去与信任之间的媒介。记忆声誉信任,三位一体,构成人们无意识的信任结构。从声誉到信任是一种从众的心理机制,生活在特定地域文化里的每一个人,都会受到这种机制的影响。
不管是认可还是声誉,其基本前提是熟悉。虽然熟悉不一定带来信任,但熟悉确实是信任的前提。在清水江文书中,中人一定是双方都熟悉的人,这一点大有意味。中人一定是熟人,这个特点把清水江文书的文化特性明显地与西方意义的法律契约区别了开来。在这里,熟悉意味着什么?至少意味着不管是文书本身还是中人,仅有这种形式上的机制还不足以使信任全面建立起来,信任还需诉诸人们的心理认同和价值认同。
大体而言,清水江文书的适用情境(范围)可以界定为熟人社会,其信任类型是传统社会的人格信任,或日人际信任。这种信任的基本纽带是伦理,而非法律。吉登斯曾概括现代社会的两大结构变迁:一是时空分离,即多数人处于流變之中,他们的时间将分别在不同的空间中打发掉;二是抽离化机制,即以货币和专家两大系统取代地方性关系。与这两大变迁相呼应、相适应的是系统信任。与传统社会的人格信任对人际亲疏远近的依赖不同,系统信任剔除了人际的依赖性。显然,清水江文书流行的时期(以清代最为集中),尚未出现吉登斯所说的两种结构变迁,因此它可以定位为一个前现代的传统社会,其信任关系是传统的人格信任。
与人格信任密切相关的除了声誉,还有面子。声誉对信任关系的影响很好理解,而面子之微妙却不那么容易为人所领略。对声誉的诉求可以说是人类的通性,而面子即便不能说为中国人所独有,也可以说它是中国人极为关注的方面。美国传教士明恩溥把面子视为中国人最重要的特性之一,在他看来,中国人极为注重面子,以至于养成了戏剧式的思维方式,“对中国人来说,永远不是事实问题,而是形式问题”。明恩溥认为,只要领悟了“面子”,就可以找到打开中国人各种奥秘的钥匙。在中国人的生活中,不管是日常生活还是仪式性活动,“面子”无处不在,这直接影响到了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
在民间社会,不管是借贷、租佃交易或者婚姻这一类事务,“总是在乡土社会既有的‘关系’网络中发生,这些‘关系’靠人情来维系,‘面子’观念在其中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效力。成功的交易一半靠中人的说辞和技巧,一半则基于其‘面子’。中人的‘面子’越大,交易成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反过来,中人的‘面子’对于订约双方都具有某种约束力,因此,其‘面子’越大,契约的稳定性也就越强”。
面子的威力在下面这则纠纷调解文书中一览无遗:
纠纷处理文书
立甘服悔咎字人王承邦,因同王士瑜、士元、述徐、述选等各于道光十九年用价得买文斗姜某某等之木一块,地名冉中勇,砍伐先理。嗣后木植出河放至江市发卖,被黎平陈由道姜阻止姜济川之股具控在案,拖累延久,故于道光廿年王士元、士瑜、述经、述选、承邦等妄控拖累卖主之股,天柱至黎平具明木已交清。自知情亏理屈,畏其审讯逃脱不赴,策计施行赔补费用7局,至文斗请中向姜姓理讲,查实原系为姜济川之股不清,拖累姜某某之股,蒙中劝解姜姓将杉木三块价值数十余金以作费用清楚了局,立有清白字样执照,原说我王姓有名之人不得日后复行翻悔拦阻旧事姜姓杉木等语,奈我承邦今家下吹赌背口前盟,复生磕诈,又于去岁八月内上文斗请中伸鸣,将姜姓一概杉木复行斧号拦阻伸贴张挂,姜姓知口将清白字样约中与我王承邦面对朗诵,看验原载王姓有名之人不得生非磕诈阻止之语,我王承邦自知情虚理虚,无言可辩,口口可施口口姜姓之家,窃行短计诬害,姜姓当时拿获,从中送官究罪,幸赖中人救解,我王承邦情愿再立清白,甘服任咎,以为后照是实。
这是一个名叫王承邦的人所立的“甘服悔咎字”,也就是经过调解后当事人承认错误的悔咎书。事情经过文中已有叙述。值得注意的是,这是王承邦第二次立下的悔咎书。先前虽立过一次,但他再犯了,结果中人拿着先前所立的文书找到他“面对朗诵”,这一举动值得玩味。在这里,一纸文书几乎可以视为面子的物化形式,当面朗诵文书等于拿一个人的面子来说事。而且,文书中白纸黑字写着“王姓有名之人”等字样,把这些话反复当面对当事人强调,其故何也?这绝对是中国人特有的方式。当着王承邦的面反复念叨“王姓有名之人”,其效果可想而知,结果是王承邦“自知情亏理屈”。 不难看出,文书所载的纠纷之所以得到调解,中人的作用固然十分重要,但中人作用的发挥最终还得诉诸人的面子。不然,又何必“面对朗诵”?又何必在文书中反复强调“王姓有名之人”?如果把信任比喻为海上之航行,那么文书与中人机制就如同航船,而面子恰如航船之机械构造中的引擎,没有它,航船是无法发动的。
信任的威权保证:官府
面子与声誉的巨大效力在熟人社会中自然可见,它们作为文化天性共同作用于文化共同体中的每一个人。这是一般正常社会生活中的事实情形。但是,也不能完全排除一些极端情况和可能的发生超出面子与声誉控制力的例外之举。当各种极端情形出现时,声誉与面子就可能失去效力,这种时候,权威的存在就显得必不可少了。
事实上,政治权威的存在是社会信任关系良性运行的重要后盾。清水江文书信任关系的确立,是以官府的存在作为前提和后盾的。虽然当地的民间事务大多通过文书来协调和维持,几乎处于完全自治的状态,但如果据此而认为官府可有可无,那就大错特错了。
官府对于建立信任关系并使之正常运行,意义重大。在清水江文书中,虽然很少出现“官府”字眼,但是官府的威望隐匿于字里行间,只有在非常必要时才会显露出来。
上文所引的王承邦纠纷处理文书,有“从中送官究罪,幸赖中人救解”一句,可以看出官府作为权威后盾的分量,而“幸赖”一语更是无意中暴露了当事人对“官”的威力的信服乃至恐惧。在处理一般事务的清水江文书中,不大出现“官府”字样,但这并不表示官府不存在。
民国十三年(1924年)三月一日姜世美等公议以婶母遗产作祀田文书
立分合同约人姜世美、子侄登槐、登延、登香、登鳌、登宰、登梯、孙元口等,因伯母姜谭氏玉秀去世,所遗田块除开葬费之外,余存地名党庙之大田一连二间,约谷三十石,今凭族戚议,将此田除为公共逐年祭祀之资,立碑禁止,凡我子孙不得行奸私卖。如有此情,子孙执此合同禀官惩究。恐后无凭,立此合同二纸,永远存照为据。
凭族戚:姜超元、登熙、登口、登泮、永标、傅志恒、杨顺隆、姜为煌
【半书】合同二纸各据一纸
中華民国甲子年三月初一日姜为煌 笔
这份遗产处置文书中明白写了“禀官惩究”字样。遗产涉及合族人的共同利益,需要大家遵守合同,共同维护。值得注意的是,这则文书没有出现中人,作为家事,外人不便涉入,家人也不便请外人涉入。没有了中人,就全靠大家的自觉。但家庭大了,人心不一,光靠自觉未必行得通,所以最后的依靠只能是官府。当家人内部失去自觉而“行奸私卖”遗产时,唯一的办法就是“执此合同禀官惩究”。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引出本文的结论。清水江文书通行的时空境域并没有发生时空分离和抽离化机制等现代意义的结构变迁,其约束力之根源可以定性为一种前现代类型的信任关系。这种信任关系体现为文书及中人机制,诉诸熟人社会的声誉与面子,以官府的存在作为前提。相较于现代社会的系统信任,这种信任属于传统社会的人际信任,遵循自身的文化逻辑。
如前所述,抽离化机制以货币和专家两大系统全方位取代地方性关系。虽然货币在清代清水江地区已普遍流通,但当地尚未确立起现代意义的系统信任,其信任关系基于地方性关系背景下。这也是这种信任包含着自身文化特性的社会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