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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的多起群体性事件表现了我国法制体系中救济制度的不完善性。我国宪法中规定了一系列公民基本权利,在“有权利必须要有救济”的法治理念下,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也必须有相应的宪法救济。在我国,宪法、立法法等法律中规定了我国的宪法救济制度,但目前这一制度缺乏实效性,必须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在完善宪法救济制度时。首先必须区分违宪审查与宪法救济两者的关系,并在救济主体、救济对象、救济程序等方面,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更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