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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村民自治民制度实施后,由于经济利益的原因,引发了地方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矛盾,于是乡镇政府干预、操纵村民选举,越权干涉村级财务管理,干涉农民经营自主权。因此,要解决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矛盾,使村民自治制度得以彻底贯彻,就需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要通过立法,明确界定政府与村的利益关系,乡镇以《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准绳,依法行政;二是建立基层财政自治制度,赋予村委会独立的财政地位并发挥财政监督功能;三是加快农村税费制度改革,使村民自治向“本我”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