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标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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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工商局最近查处了一个所谓充电电池修复机外观设计专利冒充高科技的案件。简单的说就是某人谎称发明了一种可以修复充电电池的高科技装置,而实际上其装置并不能真正修复充电电池,骗子们只是申请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正是利用人们对于外观设计和发明专利之间的模糊认识,骗子们利用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堂而皇之的将其装置标志为专利产品,并谎称为高科技产品。如此笨拙的骗技居然在市场上屡试不爽,大行其道,在不长的时间里蒙骗了不少人。为什么行骗者能利用专利大行其道?毋庸置疑,行骗者将其授权外观设计专利在其装置上堂而皇之的标志为专利无疑混淆了视听,使本来就对专利不甚了解的公众误以为是高科技产品。
  骗子们标注专利的行为合法吗?问题出在哪里?让我们先来看看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或许读者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一、专利标注的性质、形式和法律依据
  
  我国专利法第15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该项权力就是专利权人对专利的标记权。据此可知,专利标注在我国是~项权力,不是义务。换句话说,专利权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要进行专利标注。
  为规范专利标注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2003年5月30日出台了《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对专利标记行为予以规范。对于行使专利标记权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该规章第4条规定,应当标明以下内容:(一)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其中“ZL”表示“专利”,第一、二位(2003年10月1日后是前四位,括号内为笔者注,下同)表示提交专利申请的年代,第三位(2003年10月1日后是第五位)表示专利类别(1表示发明,2表示实用新型,3表示外观设计),其后五位(2003年10月1日后是七位)是流水号,最后一位是计算机校验号;除上述内容之外,标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二、专利标注的功能、意义和现行规定的不足
  
  1.区别功能。如前所述,专利标记包含一定的信息,如ZL92112345.2就表示是1992年的顺序号为12345的发明专利;ZL200421234567.x就表示是2004年申请的顺序号为1234567的实用新型专利。这样,专利标注就对各种专利类型之间、专利彼此之间能予以很好的区分。
  2.警示功能。专利权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合法垄断权,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专利标记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予以标记对于仿冒者有一定的警示阻却作用。
  3.宣传功能。专利产品及包装上的专利标注对于产品本身是种宣传;其次对于产品使用的专利技术也是种宣传;另外,反过来优秀专利产品及其畅销对于专利制度无疑也是一种很好的宣传。尤其是在当今专利申请日益增多,专利产品琳琅满目之际,强制专利标注对于宣传专利制度一定大有好处。
  但遗憾的是,在我国没有将专利标注予以足够的重视。现行专利法未对专利标记作强制性规定,是否进行专利标注完全取决于专利权人的意愿。与商标标记比,我国商标法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标记,即标记注册商标标记是商标权人的法定义务。综观世界各国,有的国家标注专利是专利权人进行侵权诉讼的必要条件;如加拿大等国更是规定专利产品必须标记专利标记,否则罚款。
  因此,笔者以为应当修改专利标注的规定,使专利标注既是专利权人的一项权力,也是一项必须履行的义务,这样对于发挥专利标记的三个作用,提高公众乃至全社会的专利意识颇有裨益。
  另外,目前市场上专利标记不规范的行为大量存在,笔者建议专利执法机关应当大力加强执法,对于未按规定将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中文字样完全标注,尤其是对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模糊标注为中国专利,企图混淆视听,甚至冒充发明专利、高科技的要严加追究,从严处理。
  目前对于专利标注不符合要求的,专利执法机关一般只能“限期改正”,威慑力显然不够。国家应当修改专利法相关规定,赋予专利执法机关更多处罚手段。以此,避免类似前文充电电池修复机以外观设计冒充高科技产品的情况出现。
  
  三、非法专利标注的分类
  
  一般来说,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可以将非法专利标注划分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跨保护期误标三类。
  1.非法专利标注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的情形。
  2001年6月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以下非法标注行为构成假冒他人专利:(1)未经许可,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他人的专利号的;(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以为使他人的专利技术:(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所涉及的技术误以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违法上述规定的非法专利标注行为即构成假冒他人专利。
  2.非法专利标注构成冒充专利的情形。
  专利法第59条规定,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专利法第85条列举了以下几种非法标注行为构成冒充专利:(1)制造、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的。
  3.非法专利标注超保护期、失效后的误标的情形。
  除前述一、二两种非法标注的情形外,还由一种就是专利标注人原有专利超过保护期、专利失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的。对于这种行为,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视为冒充专利行为予以制裁;另一种观点认为,此种情形多为行为人失误造成的,不应当予以类似冒充专利行为的严格制裁。笔者以为,如果是行为人误以为专利失效后仍有专利标记权的,应当视同冒充专利予以制裁,因为此种行为与专利宣告无效后继续标注的行为性质相同,应该比照办理;如果是行为人因为专利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因为库存或销售的滞后未能及时清除专利标注的,应当不以冒充专利论,仅责令期限期改正。因为,此种情形下,非法专利标注人并非故意违法法律规定,且其行为虽然不妥,但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从轻论处。
  应当认识到专利标注权也是专利权的内容之一,目前专利法将专利标注仅作为一种权力,由权力人自由决定是否行使。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专利标注的区别功能、警示功能和宣传功能,应当予以改正。笔者建议将专利标注权同时规定为专利权人的义务,作为其要求侵权获得赔偿的先决条件,更有利用我国专利制度的现状和将来的发展。
  另一方面,严格区分非法专利标注行为的三种状态,依法分别予以查处,有利于营造全社会认识专利、尊重专利的良好氛围,有利于充分发挥专利制度的激励作用,为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及实现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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