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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记者采访条例》的标本意义
编者按: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公布,该条例将《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的主要原则和精神以长效法规固定下来,继续为外国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在华采访提供便利,引起了各方关注。
采访环节的完善关乎国家信誉
□文/刘海明
新《条例》的颁布,将《北京奥运会
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的主要原则和精神以长效法规固定下来,此举的最大受益者是外国驻华的新闻机构及其记者。因为关系到外国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的切身利益,这个条例受到外媒的广泛关注实属正常。
新条例不是一项普通的法规,其受益者同时也包括中国。通过外国媒体对中国进行的新闻报道,为世界呈现“镜像中国”的连续画卷,最终为世界全面认识中国提供了便利。认识到这一点并不困难,难的是如何落实这个新条例。
新闻报道不是简单的新闻事实的呈现,同时还包括了新闻监督。由此带来的问题是,随着外媒在中国从事新闻采访生态环境的改善,国外受众对中国的认识自然也包括了负面新闻的认识成分。对这个结果,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应对措施:坦然配合抑或设法限制。后一种情形当然是外国记者最不愿意看到的,但也是难以完全杜绝的现象。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一现象?这需要了解新闻采访权以及采访权的实现环节。
长期以来,新闻采访作为一项普遍法定的权利,在我国没有得到明确的法律授权。这与我国的法律框架尚不完善有关。然而,在世界日益成为“地球村”的时代里,任何国家都无法以纯然的与世隔绝态度单独存在。七年前,当北京市申办北京奥运会时,中国已经开始真正融入世界。就新闻体制而言,向世界承诺奥运报道对全世界的新闻媒体开放。《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就是这个承诺的产物。随着奥运会的结束,这个《规定》也将失去效力,新《条例》延续了奥运会采访报道的权利,彰显了中国政府顺应历史潮流的精神,值得肯定。
问题在于,采访权也不是一项孤立的权利,更不是纯粹的新闻媒体和记者自己的权利,而是一项混合权利。新闻采访权的实现离不开一个环节链条,缺项,从某种意义上意味着权利的落空。在这个方面,权利所有者往往比立法者和旁观者更为敏感。关于这一点,在2008年10月17日的外交部新闻发布会上一些外国记者的提问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奥运采访的条例虽然赋予了外国记者在中国较大程度的自由采访权利,但个别非涉密的部门还是以“内部规定”为由拒绝外国记者的采访活动,有的部门以不清楚这个规定为由阻挠采访,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可以想见,遇到此类阻力的采访活动,由于某些中间机构斩断了采访环节链,最终导致外国记者采访无法正常进行。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也承认,“希望一过今晚(10月17日)12点,全国的几百个市、几千个县,成千上万的官员,包括执法人员都能了解新规定。但实事求是地讲,这是做不到的。”
采访环节的不完善,由此造成了后果也是连锁反应:表面上看,只是干扰了记者的采访权,而事实上,没有真正的赢家,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受限,导致报道的缺失乃至失真,最终受损的是受众和被报道对象。对于涉外的采访规定,损害的则是国家形象。故这个规定不仅仅是个涉外的采访规定,也是一个涉内规定,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的各个机构熟悉这个规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给外国新闻机构和记者提供采访的便利。这些具体的环节,是法规无法强行规定的,但却是关乎国家形象、信誉和国家法规权威性的大事。
采访环节的完善,尤其是采访隐性环节的完善,既是尊重新《条例》,更是尊重我们的国家形象。
我们每个人都要认识到自己的“中国窗口”身份。■
编者按: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公布,该条例将《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的主要原则和精神以长效法规固定下来,继续为外国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在华采访提供便利,引起了各方关注。
采访环节的完善关乎国家信誉
□文/刘海明
新《条例》的颁布,将《北京奥运会
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的主要原则和精神以长效法规固定下来,此举的最大受益者是外国驻华的新闻机构及其记者。因为关系到外国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的切身利益,这个条例受到外媒的广泛关注实属正常。
新条例不是一项普通的法规,其受益者同时也包括中国。通过外国媒体对中国进行的新闻报道,为世界呈现“镜像中国”的连续画卷,最终为世界全面认识中国提供了便利。认识到这一点并不困难,难的是如何落实这个新条例。
新闻报道不是简单的新闻事实的呈现,同时还包括了新闻监督。由此带来的问题是,随着外媒在中国从事新闻采访生态环境的改善,国外受众对中国的认识自然也包括了负面新闻的认识成分。对这个结果,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应对措施:坦然配合抑或设法限制。后一种情形当然是外国记者最不愿意看到的,但也是难以完全杜绝的现象。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一现象?这需要了解新闻采访权以及采访权的实现环节。
长期以来,新闻采访作为一项普遍法定的权利,在我国没有得到明确的法律授权。这与我国的法律框架尚不完善有关。然而,在世界日益成为“地球村”的时代里,任何国家都无法以纯然的与世隔绝态度单独存在。七年前,当北京市申办北京奥运会时,中国已经开始真正融入世界。就新闻体制而言,向世界承诺奥运报道对全世界的新闻媒体开放。《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就是这个承诺的产物。随着奥运会的结束,这个《规定》也将失去效力,新《条例》延续了奥运会采访报道的权利,彰显了中国政府顺应历史潮流的精神,值得肯定。
问题在于,采访权也不是一项孤立的权利,更不是纯粹的新闻媒体和记者自己的权利,而是一项混合权利。新闻采访权的实现离不开一个环节链条,缺项,从某种意义上意味着权利的落空。在这个方面,权利所有者往往比立法者和旁观者更为敏感。关于这一点,在2008年10月17日的外交部新闻发布会上一些外国记者的提问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奥运采访的条例虽然赋予了外国记者在中国较大程度的自由采访权利,但个别非涉密的部门还是以“内部规定”为由拒绝外国记者的采访活动,有的部门以不清楚这个规定为由阻挠采访,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可以想见,遇到此类阻力的采访活动,由于某些中间机构斩断了采访环节链,最终导致外国记者采访无法正常进行。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也承认,“希望一过今晚(10月17日)12点,全国的几百个市、几千个县,成千上万的官员,包括执法人员都能了解新规定。但实事求是地讲,这是做不到的。”
采访环节的不完善,由此造成了后果也是连锁反应:表面上看,只是干扰了记者的采访权,而事实上,没有真正的赢家,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受限,导致报道的缺失乃至失真,最终受损的是受众和被报道对象。对于涉外的采访规定,损害的则是国家形象。故这个规定不仅仅是个涉外的采访规定,也是一个涉内规定,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的各个机构熟悉这个规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给外国新闻机构和记者提供采访的便利。这些具体的环节,是法规无法强行规定的,但却是关乎国家形象、信誉和国家法规权威性的大事。
采访环节的完善,尤其是采访隐性环节的完善,既是尊重新《条例》,更是尊重我们的国家形象。
我们每个人都要认识到自己的“中国窗口”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