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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自然是一种法律文化现象,其源于古代“天人合一”的思想。先秦时期,许多思想家对其进行了阐述。西汉时期,董仲舒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对法自然加以综合论证,最终使其由学术理论走向了法律实践。在汉代法自然主要表现为司法上的“秋冬行刑”司法时令说、则“天”理狱及“灾异赦宥”制度等。法自然自汉代形成之后,不仅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且被历代封建王朝奉为法律圭臬而加以继承,一直延用到清末法律现代化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