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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2001年12月1日起执行,对原商标法中没有涉及的证明商标进行了法律规范.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于证明该产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在农业产业实际应用中,常以原产地名称作为保护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