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制度下婚姻保险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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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婚姻法》对离婚设立了三项救济制度,本文主要对离婚救济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论述,在借鉴各国立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提出建立婚姻保险制度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和谐 离婚救济 婚姻保险制度
  作者简介:蔡书榕,泉州市协力人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036-02
  
  一、离婚救济制度的内涵和形式
  离婚救济制度的设立旨在消除当事人离婚后的生活顾虑,保护当事人中的经济弱者,解决离婚自由和因离婚受到损害的弱势一方利益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它为离婚后利益受损的弱势一方捍卫自己的权益提供了法律救助的手段。不少国家或地区所设立的离婚救济制度,主要采用了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扶养费、离婚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等形式。作为离婚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离婚救济措施主要是对离婚纠纷的弱势一方(通常是女性)适用,它是法律保护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并使两者趋于平衡的有效方式。我国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为解决离婚问题确立了家庭劳务补偿制度,经济帮助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三项救济制度。经过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由于这三项救济制度本身存在诸多不足,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存在我国离婚案件中的问题,无法体现救济制度的法律价值。
  二、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缺陷
  (一)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所适用的条件太过严苛,不具有可操作性
  1.《婚姻法》之所以规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为了:第一,承认家庭劳动或分工协作的价值;第二,为了扭转分别财产制所产生的不平等现象。值得注意的是,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要求夫妻婚前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问题。但就目前而言,由于受我国传统观念的限制,我国夫妻很少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度。因此,法律所规定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对象受到很大的限制。家务劳动的价值也难以体现。大部分夫妻相信,共同财产制有助于促进夫妻感情,维持和谐的家庭关系。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顺应了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符合人们的传统观念和心理。调查显示,97.4%的离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采取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对财产未作任何约定。因此,只将约定了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才赋予其离婚时的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直接了导致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的局限性。
  2.离婚经济补偿的请求时间仅限于离婚之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也就是说,在离婚之前或者离婚之后,都不能向对方提起补偿请求权,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只能在离婚时才能向对方行使补偿请求权。有些国家则规定,夫妻既可以在离婚时,也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行使补偿请求权。
  (二)经济帮助制度过于原则容易引发新纠纷
  经济帮助是我国婚姻法传统的离婚救济方式,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沿用了经济帮助的有关规定,但对用于帮助的财产来源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这在司法实务中的确为法院判决离婚案件中一方给予困难方以经济帮助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该规定过于简略,因此在实践中依照此条规定能够获得切实经济帮助的极少,造成这种局面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1)该条的规定未能细化。我国《婚姻法》仅原则性的规定了:“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给予适当帮助”,但对于“生活困难”认定的标准却未作规定。生活困难的标准,依照法律文义解释应是指:双方离婚后,一方依靠其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按照这种生活困难的标准来界定的话,会产生以下两种情况:一、虽然以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原先稳定的工资收入能够达到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水平,但离婚时已经身患严重疾病或已有身体残疾的人员被排除在了享有该权利的范围之外,这对于该类人员是不公平的;二、有些身体状态良好、年轻体健,劳动能力健全但在离婚时以个人财产、离婚时分得的共同财产不能达到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人员被列入到应受帮助的范围内,这对于另一方也是不公平的。(2)以房屋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进行帮助,容易引发新的纠纷。由于在修改后的婚姻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的范围,在目前我国主要由男方来准备婚后住房,女方来准备婚后使用的电器和家具的这种情况下,对女方权益的保护明显不足。试想如果离婚的双方有两处住房,就不太可能产生一方没有住房这种生活困难,也不可能构成经济帮助。对于我国大多数普通人而言,居住房是其个人目前十分重要的具有较大价值的财产,如果以一方的住房所有权进行经济帮助,就超过了一般意义上的“帮助”的含义。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且符合经济帮助条件的是双方仅一方有住房,特别是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婚前由男方父母准备住房的现象很普遍,离婚时一方没有住房,则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如果法院将这处住房判归一方使用或所有,势必造成另一方又没有住房。但是如果法院判决双方仍居住同一屋檐下,往往又引发新的纷纷。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内容设置上存在不完善
  设立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使无过错方能够在离婚时得到对方的物质补偿,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关系破裂时受害方的关注和保护,具有弥补精神伤害,抚慰受害方,制裁过错方的功能。但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在立法技术上仍有商讨之处。在司法实践环节已应用了7年时间,从实物的角度看,该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离婚时提出的损害赔偿的案件数量较少。通过对离婚救济制度的实施情况及原因的剖析,我们不难看出在我国现阶段设立上述制度,仍存在一些缺憾,在调解社会经济生活方面,仍有制度失灵之表现,其意义和功效并不十分显着,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建立婚姻保险制度之必要及可能
  由于离婚救济制度的设置本身存在着许多不足,在我国现阶段,或尚不具备实施的条件,或对离婚案件中一方达不到公平,或规制的范围过于窄小、实施存在困难,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离婚案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因此根据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目的,结合我国审判实践中其他类型民事案件的救济途径和办法,设置一套完整的、符合我国国情、便于司法机关操作执行、并且能够使应受救济者的权利得以确切实现的制度来替代或辅助上述这三项制度的实施,这就是婚姻保险制。所谓婚姻保险制,是这样一种保险制度:在双方婚姻结合、家庭组建后,每年或每月按期向保险公司交纳一定的保险金。如果双方最终离婚,可由双方进行协议或由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及年龄、身体、工作和抚养子女等情况判定由一方或双方分得此保险金;如果双方最终能够白头偕老,则此保险金将作为双方共有的积蓄或养老金。其意义在于:第一,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为其婚姻设立保险和救济,体现了公平合理的价值取向。在此制度下,夫妻双方无法漠视此笔保险金的财产利益,在共同生活中便会自觉克制自己的不良行为,从而稳定了婚姻和家庭。第二,在我国实行这种婚姻保险制度,可以减轻当事人对离婚的顾虑,令其无需因为担心离婚后生活没有保障而在一个不幸的家庭中继续迁就,或拒绝离婚、拖延离婚。这有利于我国婚姻家庭生活质量的提高。同时也可使生活困难、年老体病、无力就业、抚养子女或无过错一方在离婚时得到相当数额的生活保障金和损害赔偿金。第三,在减轻社会负担的同时,也避免离婚双方因为权利受到侵害、丧失个人财产或生活所迫而矛盾激化。
  在我国婚姻家庭中推行该项制度,具有以下条件性和可能性:1、在中国的法治追求中,也许最重要的并不是复制西方法律制度,而是重视中国社会中的那些起作用的、也许并不起眼的习惯、惯例,注重经过人们反复博弈而证明有效有用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多年发展保险事业的积淀下,目前保险业已深入人心,成为大众喜闻乐见的防范风险方式。实行婚姻保险制度除了基于保险底蕴易于被群众接受外,还因为我国多年来没有社会保障机制,人们习惯于储蓄,以备年老、治病、儿女读书之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人们的保险意识不断增强,如果将其中部分资金投保,既能储蓄、保值,同时还能起到离婚救济金的作用,人们自然会欣然接受。况且没有人能保证自己的婚姻一帆风顺,也没有人能保证自己永远不会被对方伤害、陷入困境。因此,在年轻力壮、新婚伊始,便分期缴纳保险金,不仅分担离婚时的风险和责任,也令自己在婚姻失败时不致于生活困顿或背上沉重的抚养负担。2、符合我国国情,运行成本低,便于操作。社会的法律运行、资源配置的进化过程就是以交易成本最低为原则,不断地重新配置权利、调整权利结构和变革实施程序的过程。人类从事任何社会活动都应遵循经济性原则,力求以最小的消耗取得最大的功效,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实行婚姻保险,由婚姻当事人自己进行缴纳,不占用国家财政资源,又可以完善我国现行离婚救济制度。由于目前我国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也为实行婚姻保险制度提供了保险理论基础和运行机制基础。只要立法机关将婚姻保险确立为法定保险项目由保险机构去依法经营,便可以较小的代价即时投入运作,为离婚中权利受到损害或生活困难的一方提供困难帮助和权利救济。
  因此,我们如立足本土资源,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婚姻保险制度,这对于解决离婚时救济难的问题具有极大的经济性,又符合我国现有的国情。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使得人们的保险意识不断增强,就如同推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一样,该项制度的推行同样不会受阻。
  
  参考文献:
  [1]薛宁兰.无过错离婚立法中的衡平机制.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5.9.
  [2]高留志.家务补偿制度立法完善.民商经济法网.http://www2.zzu.edu.cn/lawc/Article_Show.asp?ArticleID=1343.
  [3]程为清.浅析离婚经济帮助义务及其法律适用.法苑清风网.http://www.courtwi nd.org/xsyd/ztlc_view.asp?id=1784.
  [4]薛宁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法律适用.2004.10.
  [5]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6]蒋月.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基本问题.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1999.
  [7]何志.婚姻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8]夏吟兰,蒋月,薛宁兰.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新婚姻法解说与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9]裘敬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婚姻法释义与适用指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10]刘伯红.女性权利——聚焦婚姻法.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订.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颁布.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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