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告赢茅台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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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是不起眼的河南民权神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简称“民权酒业公司”),一个是在国内享有盛誉的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茅台公司”),因为“神舟”商标,两家实力悬殊的企业打起了官司。
  
  两酒厂都在使用“神舟”商标
  
  民权酒业公司的前身是民权第二葡萄酒厂。1990年5月30日,民权第二葡萄酒厂在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与其谐音的“神舟”图文商标,涵盖了除啤酒之外所有含酒精饮料的第33类商品。2007年9月3日,该厂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民权酒业公司。经过续展和变更,“神舟”商标有效期至2010年5月29日。
  随着神舟系列飞船的成功发射,“神舟”品牌迅速走红,民权酒业公司生产的“神舟”牌葡萄酒也声名鹊起。
  2008年,神舟七号发射前夕,民权酒业公司向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捐赠500箱“神舟”葡萄酒,发射中心党委书记刘克仁向该公司赠送了长征火箭模型。
  该公司总经理助理王金山告诉记者,2006年,公司的业务员发现茅台公司生产有与他们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神舟”白酒。于是,公司派他带人到贵州茅台公司调查取证。结果发现茅台公司所生产的“神舟”白酒,使用的商标确实与民权酒业公司拥有的“神舟”商标类似。
  通过了解得知,2002年4月21日,国家商标局又核准了北京神舟超越科技发展公司(简称“北京神舟公司”)注册的“神舟”文字商标,核准范围也是除啤酒之外所有含酒精饮料的第33类商品。2004年1月,北京神舟公司许可茅台公司使用其注册的“神舟”商标。
  国家商标局为什么在同一类型的商品上,核准注册相同的商标?2007年2月2日,民权酒业公司就此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
  
  茅台“神舟”白酒大作宣传
  
  早在2003年10月15日,“神舟五号”载人飞船搭载贵州茅台酒的酒曲、高粱和小麦一同飞天,经历了两天的太空之旅后返回。2004年3月31日,茅台公司与北京神舟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北京茅台神舟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茅台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55%。随后推出了酱香型新贵茅台——“神舟”酒。
  茅台公司在宣传资料中说,“神舟”酒是茅台酿造原料经过“神舟五号”飞船成功搭载返回的研究成果,是茅台酒“飞天”商标的真正实现者。
  一轮宣传攻势下来,贵州茅台公司与“神舟”的渊源就国人皆知。
  在民权方面静等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做出裁决时,茅台“神舟”酒却动作不断。
  据王金山介绍,2007年,茅台公司开始在市场上投放茅台“神舟”酒。2008年7月,民权酒业公司再次发现,茅台“神舟”白酒开始在河南、广东等地大规模销售。河南总经销此酒的一家商贸公司,在郑州一些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广告中说:“‘神舟’酒是茅台酒与文化、科技的完美结合,被誉为‘科技茅台’。”
  面对两个“神舟”,一些经销商和消费者一头雾水。
  面对茅台公司的强势宣传,一些原先经销民权“神舟”葡萄酒的企业也开始“动摇”了。许多经销民权神舟葡萄酒的厂商误以为民权酒业公司是小厂,在违法“傍”名牌,为避免法律纠纷而不再与民权酒业公司建立业务关系。
  一位经销“神舟”葡萄酒的广东商人,在来信中说,最近市场上出现了茅台“神舟”系列产品,很多消费者认为是民权酒业公司在打擦边球,进而对产品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已经影响到市场销售,希望民权酒业公司对此做出解释。
  
  是侵权还是借机炒作
  
  怎么办?如果听之任之,民权酒业公司就会被市场认为“傍”名牌,生产假冒产品,从而步入死胡同。
  2008年9月份,民权酒业公司向茅台公司和郑州大河商贸公司发出律师函。后来,郑州大河商贸公司送来了一张《商标使用授权书》。
  王金山认为,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许可使用商标,不但要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还要在国家商标局备案。他们通过国家商标网站查询,茅台公司没有备案。另外,即使授权书成立,茅台公司也不能擅自改动商标。
  2008年12月22日,民权酒业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茅台公司和郑州大河商贸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50万元。
  2009年3月13日下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茅台在“神舟”商标的使用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的代理人王金山说,被告获准使用的“神舟”商标只是楷体的“神舟”二字,而不包括其他相关图案。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茅台公司将之进行了艺术加工,实际使用的是带有圆形背景图案的行草字体“神舟”商标,其最终效果与民权酒业公司所注册的“神舟”商标非常相似。
  此外,原告方还对茅台公司拥有“神舟”商标(第33类1753956号)的合法使用权提出了异议。
  茅台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说,民权酒业公司注册使用的商标核定范围是葡萄酒,而茅台公司使用此商标的核定范围是白酒,二者并无冲突。民权酒业公司注册商标上的“神舟”二字系楷书,图案以水波浪纹为底。茅台“神舟”酒其商标背景图案中的圆形主题隐喻神舟飞船的太空舱,系列产品的包装上使用的字样是草书,图案以青龙、白虎为底以示吉祥,且商标大小也相差甚远。以上特征足以使消费者加以区分。
  而且,茅台公司“神舟”字样的包装,系茅台公司从北京神舟公司合法受让取得。其使用系合理、合法的。茅台公司不具有商标侵权的恶意,相反民权酒业公司有借诉讼搭便车之嫌,意在为其扬名炒作。
  
  茅台“神舟”商标被撤销
  
  去年10月26日,民权酒业公司收到了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书。
  裁定书中说,1990年5月30日,民权酒业公司注册“神舟”图文商标,核准使用范围涵盖了除啤酒之外所有含酒精饮料的第33类商品。2002年4月21日,北京神舟公司注册了“神舟”文字商标,核准使用范围也是除啤酒之外所有含酒精饮料的第33类商品。
  2004年1月,北京神舟公司许可贵州茅台公司使用其注册的“神舟”商标。2007年,民权酒业公司业务员在市场上发现贵州茅台公司生产、销售与他们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神舟”白酒,双方商标纠纷就此产生。
  2007年2月2日,民权酒业公司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贵州茅台公司使用“神舟”文字商标的申请。而贵州茅台公司则坚持认为,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合法受让,并经过宣传具有了较高知名度。民权酒业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容易发生混淆,茅台公司为争议商标投入巨大,如撤销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裁定中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为北京神舟公司的“神舟”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民权酒业公司“神舟”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皆包含“神舟”文字,且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二者并存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第1753956号“神舟”注册商标。这意味着今后茅台公司在产品销售中将不能再使用“神舟”商标。
  
  一审判决民权酒业公司胜诉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使民权酒业公司暂时松了口气。
  2010年4月3日,民权酒业公司收到了郑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中说:“茅台公司在其生产的茅台‘神舟’系列酒上使用与民权酒业公司注册相近似的商标,容易使公众对民权酒业公司生产的‘神舟’葡萄酒的来源产生怀疑,对其产品的经营产生影响。因此,茅台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对民权酒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损害,属于侵权,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北京神舟公司经核准注册的为‘神舟’文字商标,‘神舟’二字为横向排列。茅台公司对‘神舟’商标的使用为文字加图形,且‘神舟’两个字是纵向左右排列,其使用的‘神舟’组合商标与民权酒业公司注册的‘神舟’图文商标构成近似。
  由于民权酒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茅台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考虑茅台公司的影响力、其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侵权产品的价值等因素,本院酌定赔偿数额为15万元。”
  最后,郑州市中院判决茅台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民权酒业公司第520013号“神舟”文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郑州大河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民权酒业公司第520013号“神舟”文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茅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核定;茅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民权酒业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编辑:董晓菊dxj502@163.com
  
  法博士点评
  未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这是最常见的商标侵权类型。而本案的特殊之处是,原告和被告使用的“神舟”商标都是经过合法注册的。
  按照商标注册在先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国商标法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使用在先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综合案情,民权酒业公司的“神舟”商标使用、注册均在先。
  关于侵权赔偿,我国商标法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在本案中,因为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所以法院判决被告茅台公司停止侵权、登报致歉以及赔偿15万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孙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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