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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不出庭作证一直是困扰我国民事诉讼的焦点问题。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的对策是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但这一立法思路不仅存在理论上的缺陷,现实中也缺少相应的制度支捧;既与我国社会环境不相融合,又无法产生预期的证明效果:所以,应慎而为之,不可寄予过高的估计与评价。证人出庭作证应以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为背景,将证人的定位由法院属性向当事人属性转化,将证人出庭作证的动因由法院强制向当事人诱导方向转变,同时构建支捧这一转型的制度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