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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根据我国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证券交易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即对上市公司进行风险警示制度,风险警示分为警示分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即“退市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俗称“披星戴帽”)和其他特别处理(本文称为“一般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俗称“戴帽”)。因此,从风险等级的角度,形成了由“ST”和“ST”组成的两级风险警示体系组成的两级风险警示体系,其中*ST企业的风险高于sT企业。
史玉光(2009)统计表明,在沪深两市A股市场上,在2007年的183家和2008年的160家被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包括被sT和被*ST)中,2007年的183家公司,有42家脱帽,141家没有脱帽;2008年的160家公司中,有20家是由于2007年度亏损被戴帽的。据笔者统计,截止2008年底,在沪市A股市场上市的公司有854家,83家上市公司被“披星戴帽”或“戴帽”,受到上海证交所特别处理,其中被“退市风险警示”的有27家,被“一般风险警示”的有56家。经过上市公司一年的努力,到2010年初,有27家上市公司被降低了风险警示等级,有17家被“摘帽”,有10家被“脱星”,降为“一般风险警示”。但同时又有15家上市公司被“披星戴帽”或“戴帽”,进行风险警示。被“摘帽”、“脱星”可以视为风险警示等级降低了,特别是“摘帽”被认为是企业回归到正常渠道上来了。但是事实是否如此,证监会和证交所颁布的风险警示制度能否真正的促使企业走上正轨,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得到了贯彻,效果如何,却鲜有学者进行分析和论证。本文就“披星戴帽”的上市公司在风险警示的效应进行探讨和分析,以填补这方面的空白,同时也希望能引起更多的学者也对这方面研究的关注,以促进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警示制度。
二、文献综述
很多学者认为,很多被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止亏,降低风险警示等级,由“退市风险警示”降为“一般风险警示”或直接降为正常企业,或由“一般风险警示”降为正常企业,不是依靠改善经营活动,而是借助非经常性损益来完成的。非经常性损益成为上市公司“脱星摘帽”的法宝。“非经常性损益”概念是证监会从1999年引入的一项信息披露制度,历经了数次修订,根据2008年新修订的内容,非经常性损益被定义为“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修改稿采取列举法,列举了21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目前,关于非经常性损益有关的研究最为集中的部分是在非经常性损益产生的原因及其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上。孙铮、王跃堂(1999)揭示出微利公司和刚达到配股线的公司存在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调高或调低利润的行为;孟焰、张莉(2003)认为若考核公司盈利能力指标时,排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则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手段就会大打折扣;蒋义宏、王丽琨(2005)以及陆正飞、魏涛等人(2007)分析了非经常性损益盈余管理的动机、手段和作用;周勤业等(2005)在对2003年上市公司的数据分析表明,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进行利润调节的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对微利公司和sT族公司尤为如此;千胜道、钟朝洪等(2006)运用频率检测法证实微利公司普遍存在盈余管理的现象,主要靠投资类事项、资产处置收益及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关联交易和地方政府支持,调增非经常性损益;周涛(2007)认为IPO公司往往会调高非经常性损益以迎合盈利预测;欧阳令南等(2006)认为在2001年配股新政策出台前,非经常性损益是配股公司操纵利润的手段;王俊秋、唐加威(2008)证实微利上市公司会通过非经常性损益调增利润以避免亏损,上一年度盈利但本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会在亏损年度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进一步调减利润,以避免连续亏损或减缓今后扭亏的压力,扭亏为盈的上市公司会在扭亏年度通过非经常性损益调增利润。因而非经常性损益普遍被认为是上市公司用于盈余管理,进行公司操控的一种重要手段。
另外,也有些学者研究非经常性损益相关规范的有效性问题。孟焰、张莉(2003),刘绍军、张海亚(2005)探讨了改进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披露规范;梁杰、赵淼(2004)证实,强制上市公司会计报告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对于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来调节净利润的行为有了很大程度的抑制;周涛(2007)通过对沪市A股市场非经常性损益的研究,认为随着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制度逐渐完善,上市公司基于非经常性损益的盈余管理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限制。孟焰、王伟(2009)有经验证据支持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三次对非经常性损益的管制规范取得了期望效果。
但是,目前对企业风险警示的研究主要从财务风险的角度,集中在财务风险预警方面。Beaw(1966)提出了单变量的财务预警指标,认为一些财务指标可以提前5年对公司是否会陷入财务困境做出预测,其中现金流量对总负债的比率最为准确。Altman(1968)通过对5类22个变量进行统计分析、变量独立性观察和预测效果评估后,最后保留了5个变量,构成了著名的Z-SCORE预测模型。在国内研究方面,陈静(1999)发现在单变量分析中,发现运用流动比率和负债比率,进行财务预警,误判率最低;在多元线性判定分析中,由负债比率、净资产收益率等6个指标构建的模型,在被特别处理的前3年能较好地预测出sT公司。陈晓、陈治鸿(2000)以因财务状况异常而被特别处理(sT)作为上市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的标志,运用多元逻辑回归模型,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困境进行了预测。吴世农、卢贤义(2001)应用Fisher线性判定分析、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和逻辑回归分析三种方法,分别建立三种预测财务困境的模型。黄岩和李元旭(2001)应用多元统计分析,建立了我国工业类上市公司财务失败预测模型,给出了所研究上市公司的z值范围,并应用该模型对预测样本进行了实证研究。但是目前有关上市公司风险警示的文献较少。黄云洲、赵喜仓(2004)通过实证分析,表明我国证券市场的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对股价具有负面影响,而且这种负面影响存在过度反应。张培莉、蒋燕妮(2006)认为企业被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并不是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标志,企业“脱星摘帽”也并不表明企业走出财务困境。对风险警示的效应的探讨就更少。
三、研究设计
其一,样本选取。从2009年初到2010年初期间,在沪市A股上市企业的股票,风险警示等级下降的企业有27家,其中有17家被“摘 帽”,风险由“*sT”或“sT”变为正常。本文选取为这17家上市公司(3家数据暂缺)在摘帽后第一年(即2009年度)的财务数据作为分析样本。同时随机选取在沪市A股上市并连续三年未受到风险警示的58家正常企业的2009年度财务数据作为对比样本。
其二,变量构造。为了便于分析,本文主要采用三类变量。
(1)反映收益状况类变量:基本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增长额,计算公式:期末每股净资产一期初每股净资产。
(2)反映收益质量的变量:扣除每股收益的每股收益;每股非经常性损益,计算公式为:每股收益一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每股收益;非经常性收益比重,计算公式为:丨每股非经常性损益丨/(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股收益丨+丨每股非经常性损益丨)。
(3)反映现金流量的变量: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现金收益比,计算公式为:}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流量丨/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每股收益丨。
其三,研究假没。根据我国的上市公司规则和相关的统计资料表明,上市公司被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公司出现了财务状况的异常现象,一旦企业在财务状况恢复正常,企业将不再进行风险警示。因此有第一个假设:
假设1:解除风险瞀示的企业在收益方面与正常企业无显著差异的
正如许多学者普遍被认为,非经常性损益是上市公司特别是微利企业和sT族企业,用于盈余管理,进行公司操控的一种重要手段,风险警示取消后,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降低,再加上周涛(2007)、孟焰、王伟(2009)等有经验证据支持了我国对非经常性损益的管制规范取得了期望的效果。因而有第二个假设:
假设2:解除风险警示的企业在非经常性损益方面与正常企业无显著差异的
企业的现金流量是评价一个企业的财务状况的重要指标,张新民、王秀丽(2003)认为处于稳定发展阶段的企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应该对企业的利润有足够的支付能力,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是企业短期内最稳定、最主动、最可以寄予希望维持企业经常性资金流转的现金流量;赵春光(2004)研究表明现金流量的价值相关性主要来自于当期的现金流量。因而企业现金流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一个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于是有第三个假设:
假设3:解除风险警示的企业在获取现金或收益转换现金方面与正常企业无显著差异的
四、实证结果分析
根据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从财务状况方面角度,撤销风险警示的依据主要是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是否为正值、股东权益是否为正值以及主营业务是否正常运营,如果以上指标都为正,上市公司即可申请撤销风险警示。从表1可以看出,解除风险警示的企业(即摘帽企业)在解除风险警示后的一年里,其财务状况继续好转,基本每股收益全部继续保持正值;有92.86%的摘帽企业的每股净资产增长额是大于0的,同时继续为正值。同时从表2也可以看出,摘帽企业在解除风险警示后的一年里,在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的增长额都优于对照样本,虽然通过显著性检验发现,摘帽企业在解除风险后与正常企业在收益状况方面已经无显著性差异,从而验证了本文的假设1是成立的。
在收益质量方面,从表1、表2发现,有92.86%的摘帽企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股收益是大于0,平均数为每股0.2859214,中位数为0.3,是左偏态势,这是与对照样本的右偏态势,相反的,说明摘帽企业的经常性收益与正常企业有一定的差异,但是这种差异不显著了,同时摘帽企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股收益平均数为每股2859214,要大于正常企业0.2106207的平均水平,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摘帽企业在解除风险警示后,其经常性活动的获利能力有所增强,虽然在显著性检验中发现,两者间的差异是不显著的;大部分企业,不论是摘帽企业还是正常企业,超过90%的企业的每股非经常性损益都大于0,摘帽企业的非经常性损益所占比重为31.75%,中位数为26.51%,但是该比重超过50%的较少,说明只有少数企业依然靠非经常性损益来维持其被摘帽的状态,这与正常企业基本是一致的,而且这种差异也是不显著的。通过以上三个指标的检验,摘帽企业在解除风险警示的一年里,企业在收益质量方面与正常企业不存在显著性差异。从而验证了本文的假设2也是成立的。
在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方面,从表1和表2可发现,摘帽企业在解除风险警示后的一年里,92.86%企业的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大于0,其比重高于正常企业的87.93%;摘帽企业在解除风险警示后的一年里,所实现的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的均值为0.4105857元,虽然比正常企业的0.4587776要稍低些,但这种差异是不显著的;摘帽企业的现金收益比大于1的比重比对照样本企业稍低,而且现金收益比总体水平也较低,摘帽企业的现金收益比平均水平为0.485426,还低于对照企业的-0.013894,说明在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利润转换成现金的能力有待都提高,但同样的是两者之间的差异也不显著了。从而也验证了本文的假设3也是成立的。
五、结论与建议
通过以上实证分析可以发现,摘帽企业在解除风险警示后,在收益状况、收益质量、获取现金以及收益转换成为实在的现金方面都与正常企业水平无显著性差异,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说明证监会和证交所从2003年颁布并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是有效的,它不仅在向投资者提供正确的信息引导,为投资者及时作出正确决策起着积极作用,还在促进企业,特别是财务状况出现异常的企业管理当局积极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积极为股东创造财富起着推动作用,而且这种推动作用具有一定的持续性;第二,说明证监会和证交所实施的有关非经常性损益的有关制度也是有效的,进一步证实了周涛(2007)、孟焰、王伟(2009)阐述的对非经常性损益的管制规范取得了期望效果的结论。
同时,从本文选取的指标及其显著性检验中发现,虽然摘帽企业在解除发现警示后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以及收益转换为现金方面不存在显著性差异,但是其水平还是比较低,因此,笔者认为证监会和证交所等相关的监管部门制定有关上市公司风险警示制度方面需对现金流量方面做出某些规定,毕竟有实实在在的现金流量才是企业有活力的表现。
根据我国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证券交易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即对上市公司进行风险警示制度,风险警示分为警示分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即“退市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俗称“披星戴帽”)和其他特别处理(本文称为“一般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俗称“戴帽”)。因此,从风险等级的角度,形成了由“ST”和“ST”组成的两级风险警示体系组成的两级风险警示体系,其中*ST企业的风险高于sT企业。
史玉光(2009)统计表明,在沪深两市A股市场上,在2007年的183家和2008年的160家被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包括被sT和被*ST)中,2007年的183家公司,有42家脱帽,141家没有脱帽;2008年的160家公司中,有20家是由于2007年度亏损被戴帽的。据笔者统计,截止2008年底,在沪市A股市场上市的公司有854家,83家上市公司被“披星戴帽”或“戴帽”,受到上海证交所特别处理,其中被“退市风险警示”的有27家,被“一般风险警示”的有56家。经过上市公司一年的努力,到2010年初,有27家上市公司被降低了风险警示等级,有17家被“摘帽”,有10家被“脱星”,降为“一般风险警示”。但同时又有15家上市公司被“披星戴帽”或“戴帽”,进行风险警示。被“摘帽”、“脱星”可以视为风险警示等级降低了,特别是“摘帽”被认为是企业回归到正常渠道上来了。但是事实是否如此,证监会和证交所颁布的风险警示制度能否真正的促使企业走上正轨,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得到了贯彻,效果如何,却鲜有学者进行分析和论证。本文就“披星戴帽”的上市公司在风险警示的效应进行探讨和分析,以填补这方面的空白,同时也希望能引起更多的学者也对这方面研究的关注,以促进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警示制度。
二、文献综述
很多学者认为,很多被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止亏,降低风险警示等级,由“退市风险警示”降为“一般风险警示”或直接降为正常企业,或由“一般风险警示”降为正常企业,不是依靠改善经营活动,而是借助非经常性损益来完成的。非经常性损益成为上市公司“脱星摘帽”的法宝。“非经常性损益”概念是证监会从1999年引入的一项信息披露制度,历经了数次修订,根据2008年新修订的内容,非经常性损益被定义为“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修改稿采取列举法,列举了21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目前,关于非经常性损益有关的研究最为集中的部分是在非经常性损益产生的原因及其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上。孙铮、王跃堂(1999)揭示出微利公司和刚达到配股线的公司存在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调高或调低利润的行为;孟焰、张莉(2003)认为若考核公司盈利能力指标时,排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则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手段就会大打折扣;蒋义宏、王丽琨(2005)以及陆正飞、魏涛等人(2007)分析了非经常性损益盈余管理的动机、手段和作用;周勤业等(2005)在对2003年上市公司的数据分析表明,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进行利润调节的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对微利公司和sT族公司尤为如此;千胜道、钟朝洪等(2006)运用频率检测法证实微利公司普遍存在盈余管理的现象,主要靠投资类事项、资产处置收益及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关联交易和地方政府支持,调增非经常性损益;周涛(2007)认为IPO公司往往会调高非经常性损益以迎合盈利预测;欧阳令南等(2006)认为在2001年配股新政策出台前,非经常性损益是配股公司操纵利润的手段;王俊秋、唐加威(2008)证实微利上市公司会通过非经常性损益调增利润以避免亏损,上一年度盈利但本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会在亏损年度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进一步调减利润,以避免连续亏损或减缓今后扭亏的压力,扭亏为盈的上市公司会在扭亏年度通过非经常性损益调增利润。因而非经常性损益普遍被认为是上市公司用于盈余管理,进行公司操控的一种重要手段。
另外,也有些学者研究非经常性损益相关规范的有效性问题。孟焰、张莉(2003),刘绍军、张海亚(2005)探讨了改进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披露规范;梁杰、赵淼(2004)证实,强制上市公司会计报告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对于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来调节净利润的行为有了很大程度的抑制;周涛(2007)通过对沪市A股市场非经常性损益的研究,认为随着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制度逐渐完善,上市公司基于非经常性损益的盈余管理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限制。孟焰、王伟(2009)有经验证据支持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三次对非经常性损益的管制规范取得了期望效果。
但是,目前对企业风险警示的研究主要从财务风险的角度,集中在财务风险预警方面。Beaw(1966)提出了单变量的财务预警指标,认为一些财务指标可以提前5年对公司是否会陷入财务困境做出预测,其中现金流量对总负债的比率最为准确。Altman(1968)通过对5类22个变量进行统计分析、变量独立性观察和预测效果评估后,最后保留了5个变量,构成了著名的Z-SCORE预测模型。在国内研究方面,陈静(1999)发现在单变量分析中,发现运用流动比率和负债比率,进行财务预警,误判率最低;在多元线性判定分析中,由负债比率、净资产收益率等6个指标构建的模型,在被特别处理的前3年能较好地预测出sT公司。陈晓、陈治鸿(2000)以因财务状况异常而被特别处理(sT)作为上市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的标志,运用多元逻辑回归模型,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困境进行了预测。吴世农、卢贤义(2001)应用Fisher线性判定分析、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和逻辑回归分析三种方法,分别建立三种预测财务困境的模型。黄岩和李元旭(2001)应用多元统计分析,建立了我国工业类上市公司财务失败预测模型,给出了所研究上市公司的z值范围,并应用该模型对预测样本进行了实证研究。但是目前有关上市公司风险警示的文献较少。黄云洲、赵喜仓(2004)通过实证分析,表明我国证券市场的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对股价具有负面影响,而且这种负面影响存在过度反应。张培莉、蒋燕妮(2006)认为企业被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并不是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标志,企业“脱星摘帽”也并不表明企业走出财务困境。对风险警示的效应的探讨就更少。
三、研究设计
其一,样本选取。从2009年初到2010年初期间,在沪市A股上市企业的股票,风险警示等级下降的企业有27家,其中有17家被“摘 帽”,风险由“*sT”或“sT”变为正常。本文选取为这17家上市公司(3家数据暂缺)在摘帽后第一年(即2009年度)的财务数据作为分析样本。同时随机选取在沪市A股上市并连续三年未受到风险警示的58家正常企业的2009年度财务数据作为对比样本。
其二,变量构造。为了便于分析,本文主要采用三类变量。
(1)反映收益状况类变量:基本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增长额,计算公式:期末每股净资产一期初每股净资产。
(2)反映收益质量的变量:扣除每股收益的每股收益;每股非经常性损益,计算公式为:每股收益一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每股收益;非经常性收益比重,计算公式为:丨每股非经常性损益丨/(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股收益丨+丨每股非经常性损益丨)。
(3)反映现金流量的变量: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现金收益比,计算公式为:}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流量丨/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每股收益丨。
其三,研究假没。根据我国的上市公司规则和相关的统计资料表明,上市公司被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公司出现了财务状况的异常现象,一旦企业在财务状况恢复正常,企业将不再进行风险警示。因此有第一个假设:
假设1:解除风险瞀示的企业在收益方面与正常企业无显著差异的
正如许多学者普遍被认为,非经常性损益是上市公司特别是微利企业和sT族企业,用于盈余管理,进行公司操控的一种重要手段,风险警示取消后,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降低,再加上周涛(2007)、孟焰、王伟(2009)等有经验证据支持了我国对非经常性损益的管制规范取得了期望的效果。因而有第二个假设:
假设2:解除风险警示的企业在非经常性损益方面与正常企业无显著差异的
企业的现金流量是评价一个企业的财务状况的重要指标,张新民、王秀丽(2003)认为处于稳定发展阶段的企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应该对企业的利润有足够的支付能力,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是企业短期内最稳定、最主动、最可以寄予希望维持企业经常性资金流转的现金流量;赵春光(2004)研究表明现金流量的价值相关性主要来自于当期的现金流量。因而企业现金流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一个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于是有第三个假设:
假设3:解除风险警示的企业在获取现金或收益转换现金方面与正常企业无显著差异的
四、实证结果分析
根据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从财务状况方面角度,撤销风险警示的依据主要是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是否为正值、股东权益是否为正值以及主营业务是否正常运营,如果以上指标都为正,上市公司即可申请撤销风险警示。从表1可以看出,解除风险警示的企业(即摘帽企业)在解除风险警示后的一年里,其财务状况继续好转,基本每股收益全部继续保持正值;有92.86%的摘帽企业的每股净资产增长额是大于0的,同时继续为正值。同时从表2也可以看出,摘帽企业在解除风险警示后的一年里,在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的增长额都优于对照样本,虽然通过显著性检验发现,摘帽企业在解除风险后与正常企业在收益状况方面已经无显著性差异,从而验证了本文的假设1是成立的。
在收益质量方面,从表1、表2发现,有92.86%的摘帽企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股收益是大于0,平均数为每股0.2859214,中位数为0.3,是左偏态势,这是与对照样本的右偏态势,相反的,说明摘帽企业的经常性收益与正常企业有一定的差异,但是这种差异不显著了,同时摘帽企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股收益平均数为每股2859214,要大于正常企业0.2106207的平均水平,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摘帽企业在解除风险警示后,其经常性活动的获利能力有所增强,虽然在显著性检验中发现,两者间的差异是不显著的;大部分企业,不论是摘帽企业还是正常企业,超过90%的企业的每股非经常性损益都大于0,摘帽企业的非经常性损益所占比重为31.75%,中位数为26.51%,但是该比重超过50%的较少,说明只有少数企业依然靠非经常性损益来维持其被摘帽的状态,这与正常企业基本是一致的,而且这种差异也是不显著的。通过以上三个指标的检验,摘帽企业在解除风险警示的一年里,企业在收益质量方面与正常企业不存在显著性差异。从而验证了本文的假设2也是成立的。
在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方面,从表1和表2可发现,摘帽企业在解除风险警示后的一年里,92.86%企业的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大于0,其比重高于正常企业的87.93%;摘帽企业在解除风险警示后的一年里,所实现的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的均值为0.4105857元,虽然比正常企业的0.4587776要稍低些,但这种差异是不显著的;摘帽企业的现金收益比大于1的比重比对照样本企业稍低,而且现金收益比总体水平也较低,摘帽企业的现金收益比平均水平为0.485426,还低于对照企业的-0.013894,说明在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利润转换成现金的能力有待都提高,但同样的是两者之间的差异也不显著了。从而也验证了本文的假设3也是成立的。
五、结论与建议
通过以上实证分析可以发现,摘帽企业在解除风险警示后,在收益状况、收益质量、获取现金以及收益转换成为实在的现金方面都与正常企业水平无显著性差异,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说明证监会和证交所从2003年颁布并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是有效的,它不仅在向投资者提供正确的信息引导,为投资者及时作出正确决策起着积极作用,还在促进企业,特别是财务状况出现异常的企业管理当局积极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积极为股东创造财富起着推动作用,而且这种推动作用具有一定的持续性;第二,说明证监会和证交所实施的有关非经常性损益的有关制度也是有效的,进一步证实了周涛(2007)、孟焰、王伟(2009)阐述的对非经常性损益的管制规范取得了期望效果的结论。
同时,从本文选取的指标及其显著性检验中发现,虽然摘帽企业在解除发现警示后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以及收益转换为现金方面不存在显著性差异,但是其水平还是比较低,因此,笔者认为证监会和证交所等相关的监管部门制定有关上市公司风险警示制度方面需对现金流量方面做出某些规定,毕竟有实实在在的现金流量才是企业有活力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