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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合同过错责任的提出缔约过失责任是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在<缔约上过失,缔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中首先提出的,它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依诚信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致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它将合同责任扩展到合同成立之前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之后,具有积极进步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