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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快速运行的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超出“机器人”的定义,甚至有了类似于人的“认知”功能,人工智能生成物衍生出复杂的法律与经济问题.把具有独创性且符合可复制传播形式要件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纳入著作权法作品的保护范畴,将人工智能作者资格和著作权人资格分离,并将适格的人工智能开发者、使用者等作为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的归属者,从而促进人工智能在大数据经济下的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