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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法人制度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同时也给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牟取非法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公平性和正义性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故在司法实践中,以“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作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一般性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应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类型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