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衡量的方法——读《裁判的方法》对梁慧星老师观点之再思考

来源 :华人时刊(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weewqqwe12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梁慧星老师提出的利益衡量方法,即,先下结论后找法律规范或者先在内心做出公平的实质判断再为自己的实质判断寻找法律依据,是否符合裁判的逻辑?小前提应当是依据现有证据所呈现的客观事实,而非法官对事实的主观判断;大前提应当是相关的法律规定,而非法官对法条所做出的各种超出其合理意义的解释.利益衡量是一种创造性的法律解释方法,允许法官“自由心证”.但自由裁量的边界在哪里?利益衡量的标准是什么?梁老师所提出的利益衡量方法是否合适?文章主要就这些问题进行了再思考.
其他文献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交通事故法律概念的规定是模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特殊处理机制要求我们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构成与否进行准确的界定.机动车运行过程中的高度危险是责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就注定了中国不会是1840年之后赢弱的清政府,也不是卖国的北洋政府,更不会是四大家族掌控国家命脉的民国政府,它是一个真正代表中国人民根本
《TRIPS协议》赋予了成员国对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自由裁量权,我国面临着严重的公共健康危机,但是实践中并无一起专利强制许可的案例。发展中国家,如印度、泰国和巴西等
别除权是指对破产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或者享有法定特别优先权的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优先于其他破产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别除权应成立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其成立
正如我们所知,法律适用的过程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法律结论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的前提中推导出来的,在这之中还必须要保证所根据的大小前提是正确的,唯有这样法官
社会救助法是社会救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为了规范和完善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社会救助立法时必须合理地确定救助的基本目标与理念,规定政府救助的责任,合理确定救助申
目前国内对民营化的研究多是从经济学、政治学、行政管理角度切入,鲜少有人专门从法学角度研究民营化,特别是从行政法的视角进行研究.从行政法的视角对民营化立法现状及其特
根据《婚姻法》17条的规定,个人财产婚后所生的增值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法理主要依据于尊重“夫妻协力”在增值收益中所起到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产生增值收益
作为一个常见名词,“隐私”对于我们来说并不显得陌生.现代汉语将“隐私”解释为“不原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2010年7月1日,致力于保障私权的《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
一直以来,我国是否存在惩罚性赔偿备受争议,甚至经济法是否应作为独立的部门法都备受争议,而《消费者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证明了经济法的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