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商业秘密诉讼的若干问题探讨

来源 :人间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mxhjjcz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笔者通过具体案例阐述了相关观点。
  关键词:商业秘密;问题;探讨
  中图分类号:D91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0-0 120 -01
  一、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责任
  发生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由谁负责证明?关于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京高法发[1998]73号)“9、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应要求原告举证证明哪些问题?”答: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应要求原告举证说明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采取的保密措施以及被告实施了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第3号)对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责任也做了规定。(1)权利人应就其系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保护的信息是商业秘密以及被控侵权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获得其商业秘密等负举证责任。(2)权利人能证明被控侵权人使用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具有相同性且存在获取商业秘密条件的,可以申请证据保全。(3)对当事人提交的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且要求保密的证据,应当在权利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组织质证。但质证前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应作书面的保密承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第五条 权利人(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被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应当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有关证据。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
  二、谁是商业秘密案件的原告
  一般情况下,商业秘密案件的原告就是持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但是在商业秘密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谁是商业秘密案件的原告,就值得斟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规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如下主体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1)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2)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
  (3)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自行提起诉讼。
  (4)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
  (5)权利人书面授权,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起诉讼。
  三、关于商业秘密诉讼的司法鉴定问题
  有些地方法院在审理涉及商业秘密案件时,委托鉴定机关对设计的技术信息进行司法鉴定,要求鉴定机关就涉案信息是否商业秘密提供鉴定意见。
  其实是否商业秘密是一个法律判断问题,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例如涉及的专业技术图纸、工艺等类似信息否具有公知性、是否具有实用性等事实作出鉴定。至于涉案的信息最终是否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应该由法院自行作出。北京市高级法院在《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对此亦作出了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京高法发[1998]73号)“13.能否委托鉴定部门鉴定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答:某一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在适用法律对事实进行认定后产生的结果,应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断,不宜委托鉴定部门鉴定。”
  四、侵害商业秘密的赔偿额如何确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商业秘密侵权赔偿额应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1.商业秘密的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实际损失;
  2.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4.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5.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作者简介:李尚书,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13级在职法律硕士。
其他文献
众所周知,档案形成源于收集。少了收集这个源头,档案的整理、利用则无从谈起,就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但是这个源头在整个档案工作中又是效率最低、最复杂的部分,可以说怎一个
在祖国西南有一片神奇的土地,她以平均海拔超过4000米的高度,成就了被世人所仰望的身姿。西藏地勘局第二地质大队高级工程师次琼就工作生活在这片神奇的雪域高原,他长年累月在野
期刊
在中国莎士比亚研究领域,对喜剧的研究甚少.喜剧手法在戏剧创作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不同的喜剧手法有着不同的效果,本文依据剧本浅谈了这部喜剧运用的乔装法、独白、误会、决
摘要: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收到热捧,因其本身具备诸多优越性。随着支付平台的日益增多,诸多法律问题也开始显现出来。本文中笔者主要阐述了利用支付服务平台漏洞套取银行资金应当如何定性。  关键词:支付平台;套现;定性  中图分类号:TP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0-0 119 -01  案情简介:2012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某以购买汽车为由向某商业银行某支行申请开
目前中医学对糖尿病合并痛风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但因无统一的诊断、证型、疗效标准,在临床科研设计上缺乏随机、单盲或双盲对照、多样本或大量前瞻多中心大样本双盲对照研究
患者 ,女 ,6 2岁。既往史 :慢性咳嗽 6年余。突发生左侧胸痛、呼吸困难 8h。否认冠心病史。查体 :KT :37 4℃ ,P :86次 /min、R :30次 /min、BP :13 3/ 8kPa。神态清晰 ,端坐呼吸 ,口唇发绀 ,
新时代我国对外开放程度加深,一带一路建设进程加快,高端技能型人才需求迫切,推进高职英语习得研究应运而生.俗语说对症下药,找到了影响因素才能因材施教.在我国,学习英语的
高校校园廉政文化作为校园文化和廉政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弘扬廉政文化,培养大学生崇廉敬德的思想品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大学阶段的课程体系和思
中等职业英语教育的发展,需要在教学中全面贯彻素质教育思想,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出发,注重对学生的创新思维、合作学习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最近几年公立医院的人事管理模式突显弊端,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行业竞争的需要.在这个过程中,人事管理模式存在着绩效考核、分配管理人才流动等各方面的问题,这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