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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信息资源共享代表的是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而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代表权利人的个体利益,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性。本文通过二者的矛盾分析,阐述了解决问题的多种途径。重点是建立一种利益驱动机制,这种机制是在相关协议和知识产权保护有关原则框架下建立的,它的核心是互利互惠,实行信息资源共享有偿化,从而实现各方义务、权利和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保护;共享;互利互惠;发展
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信息资源在世界经济发展中战略地位的提升,世界快步进入信息时代,围绕知识产权问题引发的纠纷也日趋激烈,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协调知识生产者与利用者之间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在这种背景下,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问世,该公约突破了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极大地促进了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形成了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体系。
可以说,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早已把知识产权推到了战略的高度,而对于发展的中国来说,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研究,利用知识产权缩小同发达国家间经济发展的差距则显得尤为重要。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经济资源。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在信息资源共享中保护创作者的著作权及发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等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正是我们要探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
1.知识产权保护的内涵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发现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对创作者来说很重要,对整个社会的进步也起了巨大的作用。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基于智慧的智力创造性活动产生的权利,是人类财产的一种类型。从广义上来讲,它包括人类智力劳动创造的一切成果。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类型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无形性。与动产、不动产这类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这一特点把它同一切有形财产及人们对有形财产享有的权利区分开。
(2)专有性。即由所有权人专有、独占的特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其无形性是有内在联系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
(3)地域性。一国授予的知识产权、商标权和版权只在该国管辖范围内受保护,对其他国家没有域外权利。这也是要建立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原因。
(4)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规定了一定的时效。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该知识产权就成为公众的财产,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
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以法律形式确认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时所创造成果的专有权,是保护人们创造成果的一种法律制度。所以,知识产权保护的本质是赋予智力产品的生产者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域范围内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它能够更好地激励创造者的生产积极性,生产出更多的服务于人类的信息和知识产品。其保护的主要目的是激励和加速信息和知识创新,促进信息和知识创新成果的公开和交流。
2.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在文献信息资源越来越丰富、信息交流越来越频繁的大环境下,文献信息资源共享中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文献信息资源共享单位为读者提供的信息资源,在信息共享中经常会出现以下情况:
(1)利用信息资源服务于具有本馆借阅资格的读者时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在实体资源共享的过程中,本馆或允许读者大量复制纸质资源造成侵权。虽然《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八项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保存版本”的需要很明确地限制了复制数量。
(2)在数字资源的共享过程中,图书馆随意把纸质资源数字化、电子阅览室内滥用软件、通过数字资源获利、进行不当的网页链接、自建数据库时随意引用他人资料、大量下载复制、传播数据库等,造成侵权。以上行为易侵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违反《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相关国际公约。
(3)图书馆联盟为了实现资源共享、利益互惠的目的,进行信息共享中出现侵权现象。其一是收费问题。其二是互借及传递的问题。其三是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的实施方式问题。其四是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的渠道问题。其五是对数据库利用产生侵权问题。
3.信息资源版权人享有的权利
《世界知识产权版权条约》(WCT)中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和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这些作品。”从我国版权法第十条第五项中可以看出,我国的作品版权人有权决定作品是否在网络上传播共享。所以信息资源共享必须是在知识产权约束下的共享。信息资源在网络中的传递是实现资源共享极为方便的条件,当信息资源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传播时,版权所有人有权控制这种传播并由此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协议规定: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只要其内容是经选编或整理而成的智力创造成果,无论是用文字或其他信息表达,均归属于版权保护范围之中。
二、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之矛盾分析
信息资源共享代表的是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而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代表权利人的个体利益。因此,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性,这种矛盾性主要体現在知识产权制度对社会信息资源共享的约束与信息资源共享对知识产权的侵犯两个方面。 1.知识产权保护导致可供共享的信息资源数量减少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需要充足的社会信息资源作为共享的基础,然而社会上流动的信息资源大多是具有知识产权的智力劳动成果,未经权利人允许,他人不得随意使用这些信息资源。正是因为这些有知识产权的信息资源无法在社会广泛共享,直接导致能够共享的社会信息资源数量减少。比如有的电视台通过对电视频道的控制,使得那些没有付费的边远地区的观众无法接收到它的电视节目;作者对其作品所拥有的版权使得公众无法随时随地获得所需作品。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他人使用作品不得超出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将作品放到公共服务网上进行传播是著作权法禁止的行为,因此无法实现这些作品在全社会的无障碍传播,使用这些作品必须经过作者授权。知识产权保护使某些信息资源被权利人所垄断,不能为公众所自由获取,因此知识产权保护使得可供共享的社会信息资源数量减少。
2.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如果说实现社会信息资源共享主要取决于两大因素:技术与制度,那么在信息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信息资源共享的技术障碍已经荡然无存,信息资源共享的障碍主要来自于制度环境,而制约信息资源共享的社会制度主要是知识产权制度。
信息共享使信息资源可以迅速、方便地为广大社会公众所获取的同时,也存在着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权利人一定期限的专有权利而使公众无法得到许多新的信息资源,尤其是限制了数字时代的信息资源共享。数字时代,信息资源共享主要通过数字化信息资源的网上传递和接收来实现,而信息资源的数字化传递往往涉及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信息资源共享。
三、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及建议
1.寻求资源共享的新途径
通过多种方式把文献信息纳入共享系统,加强文献信息的数字化改造。加快网络化数字资源的建设,逐步实现由传统图书馆向数字化图书馆转变。加大数字资源的建设,极大地丰富了图书馆的数字资源。通过引进和自行开发,加快网络化数字资源的建设,使网络化数字资源与图书馆的馆藏纸本文献相互补充,极大地丰富了图书馆的文献资源,较好地满足了读者需要。加快把馆藏的文牍、案卷等的数字化改造,特别是孤本、善本等稀有资源进行数字化改造后,可以方便更多的读者进行使用。积极试用各种数字资源,为读者增加获取信息的来源。
2.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资源共享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制环境。尽管我国加入WTO后,已逐步建立了一套与WTO规则基本相符的知识产权制度,废除了与之相矛盾的法律法规。但由于历史不长,在立法与司法上都存在着一定的不够完善的地方。因此,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的立法,将那些与国际上不相一致的内容尽快进行修改、修订、完善,以适应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之规则要求。要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任何制度措施,得不到切实的执行,只能成为纸上谈兵,达不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目前我国已经建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体系,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人,严格按照《知识产权协定》中的相关规定,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包括经济赔偿在内的严厉惩罚。列入我国的民事程序,为防止侵权行为的继续扩大,采取防止侵权的进一步措施。
3.建立知識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协调机制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必须要考虑,即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同时,要认真维护信息资源拥有者、使用者等各方的权利和利益。客观地讲,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各信息机构的规模和基础是不均衡的,这将直接导致信息资源共享中输出与输入的失衡。如果一味强调信息资源共享的无偿化,使输出多的信息机构得不到应有的回报,输入多的信息机构也无需付出应有的代价,那么,共享是难以持续下去的。众所周知,信息产品是具有商业属性的,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可以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换。另外,信息服务作为一种服务形式,也是一种商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信息资源共享的无偿化,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合理的。因此,要建立一种利益驱动机制,这种机制是在相关协议和知识产权保护有关原则框架下建立的,它的核心是互利互惠,实行信息资源共享有偿化,从而实现各方义务、权利和利益的平衡。让输出多的信息机构能够获得补偿与回报,而输入多的信息机构虽然付出一定的费用,但用较少的费用获得较多的信息资源,也是有利可图的。“独立平等、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合作原则,应当成为信息资源共享的基本原则。
参考文献:
[1]彭宝珍.网络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问题[J].现代图书情报技术,2004(7).
[2]朱富强.博弈、协调与社会发展——协调经济学导论[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
[3]中国大百科全书编委会.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
[4]陈传夫,周淑云.维系网络传播与公共利益的协调[J].图书情报知识,2006(5).
[5]姚丽红.基于信息资泺共事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7).
[6]吴雪峰.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J].科技创业月刊,2009(3).
关键词: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保护;共享;互利互惠;发展
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信息资源在世界经济发展中战略地位的提升,世界快步进入信息时代,围绕知识产权问题引发的纠纷也日趋激烈,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协调知识生产者与利用者之间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在这种背景下,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问世,该公约突破了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极大地促进了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形成了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体系。
可以说,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早已把知识产权推到了战略的高度,而对于发展的中国来说,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研究,利用知识产权缩小同发达国家间经济发展的差距则显得尤为重要。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经济资源。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在信息资源共享中保护创作者的著作权及发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等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正是我们要探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
1.知识产权保护的内涵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发现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对创作者来说很重要,对整个社会的进步也起了巨大的作用。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基于智慧的智力创造性活动产生的权利,是人类财产的一种类型。从广义上来讲,它包括人类智力劳动创造的一切成果。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类型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无形性。与动产、不动产这类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这一特点把它同一切有形财产及人们对有形财产享有的权利区分开。
(2)专有性。即由所有权人专有、独占的特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其无形性是有内在联系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
(3)地域性。一国授予的知识产权、商标权和版权只在该国管辖范围内受保护,对其他国家没有域外权利。这也是要建立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原因。
(4)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规定了一定的时效。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该知识产权就成为公众的财产,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
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以法律形式确认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时所创造成果的专有权,是保护人们创造成果的一种法律制度。所以,知识产权保护的本质是赋予智力产品的生产者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域范围内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它能够更好地激励创造者的生产积极性,生产出更多的服务于人类的信息和知识产品。其保护的主要目的是激励和加速信息和知识创新,促进信息和知识创新成果的公开和交流。
2.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在文献信息资源越来越丰富、信息交流越来越频繁的大环境下,文献信息资源共享中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文献信息资源共享单位为读者提供的信息资源,在信息共享中经常会出现以下情况:
(1)利用信息资源服务于具有本馆借阅资格的读者时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在实体资源共享的过程中,本馆或允许读者大量复制纸质资源造成侵权。虽然《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八项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保存版本”的需要很明确地限制了复制数量。
(2)在数字资源的共享过程中,图书馆随意把纸质资源数字化、电子阅览室内滥用软件、通过数字资源获利、进行不当的网页链接、自建数据库时随意引用他人资料、大量下载复制、传播数据库等,造成侵权。以上行为易侵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违反《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相关国际公约。
(3)图书馆联盟为了实现资源共享、利益互惠的目的,进行信息共享中出现侵权现象。其一是收费问题。其二是互借及传递的问题。其三是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的实施方式问题。其四是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的渠道问题。其五是对数据库利用产生侵权问题。
3.信息资源版权人享有的权利
《世界知识产权版权条约》(WCT)中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和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这些作品。”从我国版权法第十条第五项中可以看出,我国的作品版权人有权决定作品是否在网络上传播共享。所以信息资源共享必须是在知识产权约束下的共享。信息资源在网络中的传递是实现资源共享极为方便的条件,当信息资源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传播时,版权所有人有权控制这种传播并由此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协议规定: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只要其内容是经选编或整理而成的智力创造成果,无论是用文字或其他信息表达,均归属于版权保护范围之中。
二、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之矛盾分析
信息资源共享代表的是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而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代表权利人的个体利益。因此,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性,这种矛盾性主要体現在知识产权制度对社会信息资源共享的约束与信息资源共享对知识产权的侵犯两个方面。 1.知识产权保护导致可供共享的信息资源数量减少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需要充足的社会信息资源作为共享的基础,然而社会上流动的信息资源大多是具有知识产权的智力劳动成果,未经权利人允许,他人不得随意使用这些信息资源。正是因为这些有知识产权的信息资源无法在社会广泛共享,直接导致能够共享的社会信息资源数量减少。比如有的电视台通过对电视频道的控制,使得那些没有付费的边远地区的观众无法接收到它的电视节目;作者对其作品所拥有的版权使得公众无法随时随地获得所需作品。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他人使用作品不得超出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将作品放到公共服务网上进行传播是著作权法禁止的行为,因此无法实现这些作品在全社会的无障碍传播,使用这些作品必须经过作者授权。知识产权保护使某些信息资源被权利人所垄断,不能为公众所自由获取,因此知识产权保护使得可供共享的社会信息资源数量减少。
2.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如果说实现社会信息资源共享主要取决于两大因素:技术与制度,那么在信息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信息资源共享的技术障碍已经荡然无存,信息资源共享的障碍主要来自于制度环境,而制约信息资源共享的社会制度主要是知识产权制度。
信息共享使信息资源可以迅速、方便地为广大社会公众所获取的同时,也存在着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权利人一定期限的专有权利而使公众无法得到许多新的信息资源,尤其是限制了数字时代的信息资源共享。数字时代,信息资源共享主要通过数字化信息资源的网上传递和接收来实现,而信息资源的数字化传递往往涉及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信息资源共享。
三、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及建议
1.寻求资源共享的新途径
通过多种方式把文献信息纳入共享系统,加强文献信息的数字化改造。加快网络化数字资源的建设,逐步实现由传统图书馆向数字化图书馆转变。加大数字资源的建设,极大地丰富了图书馆的数字资源。通过引进和自行开发,加快网络化数字资源的建设,使网络化数字资源与图书馆的馆藏纸本文献相互补充,极大地丰富了图书馆的文献资源,较好地满足了读者需要。加快把馆藏的文牍、案卷等的数字化改造,特别是孤本、善本等稀有资源进行数字化改造后,可以方便更多的读者进行使用。积极试用各种数字资源,为读者增加获取信息的来源。
2.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资源共享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制环境。尽管我国加入WTO后,已逐步建立了一套与WTO规则基本相符的知识产权制度,废除了与之相矛盾的法律法规。但由于历史不长,在立法与司法上都存在着一定的不够完善的地方。因此,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的立法,将那些与国际上不相一致的内容尽快进行修改、修订、完善,以适应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之规则要求。要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任何制度措施,得不到切实的执行,只能成为纸上谈兵,达不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目前我国已经建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体系,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人,严格按照《知识产权协定》中的相关规定,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包括经济赔偿在内的严厉惩罚。列入我国的民事程序,为防止侵权行为的继续扩大,采取防止侵权的进一步措施。
3.建立知識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协调机制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必须要考虑,即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同时,要认真维护信息资源拥有者、使用者等各方的权利和利益。客观地讲,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各信息机构的规模和基础是不均衡的,这将直接导致信息资源共享中输出与输入的失衡。如果一味强调信息资源共享的无偿化,使输出多的信息机构得不到应有的回报,输入多的信息机构也无需付出应有的代价,那么,共享是难以持续下去的。众所周知,信息产品是具有商业属性的,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可以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换。另外,信息服务作为一种服务形式,也是一种商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信息资源共享的无偿化,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合理的。因此,要建立一种利益驱动机制,这种机制是在相关协议和知识产权保护有关原则框架下建立的,它的核心是互利互惠,实行信息资源共享有偿化,从而实现各方义务、权利和利益的平衡。让输出多的信息机构能够获得补偿与回报,而输入多的信息机构虽然付出一定的费用,但用较少的费用获得较多的信息资源,也是有利可图的。“独立平等、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合作原则,应当成为信息资源共享的基本原则。
参考文献:
[1]彭宝珍.网络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问题[J].现代图书情报技术,2004(7).
[2]朱富强.博弈、协调与社会发展——协调经济学导论[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
[3]中国大百科全书编委会.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
[4]陈传夫,周淑云.维系网络传播与公共利益的协调[J].图书情报知识,2006(5).
[5]姚丽红.基于信息资泺共事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7).
[6]吴雪峰.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J].科技创业月刊,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