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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2008年12月到南宁市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文某月工资为710元,其中,240元是某物业公司支付给文某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并约定由文某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某物业公司不再为其缴费。2009年6月2日,文某因个人原因向某物业公司提出辞职,该公司同意了文某的辞职申请。后文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某物业公司为其补缴2008年12月至2009年5月各项社会保险费。
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在审理中查明,某物业公司确实按约定支付文某工资,其中,工资条注明240元是社会保险费补贴。文某没有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遂作出裁决,支持文某的仲裁请求。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社会保险费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强制征缴的,实行社会统筹,涉及国家利益、他人利益。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由公法来调整,并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个人自行办理。某物业公司与文某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约定,某物业公司仍应为文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当然,由于约定的无效,某物业公司可以要求文某退还原先支付给其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本案的情况在很多人员流动性较大、职工队伍不稳定的行业时常出现。本案中的物业公司聘请的保安多是外来务工人员,他们工资低廉,工作流动性大,不会长期就职于现单位。他们往往不愿从自己的工资中扣掉一部分钱参加社会保险,而更愿意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社会保险费补贴以使得实际的工资数额高一些。为此,专家提醒,劳动者不能重眼前小利而舍长远利益,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关系到劳动者以后的退休问题,同时劳动者的放弃征缴,也使得用人单位规避了法律,规避了其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而用人单位即使以现金方式支付了社会保险费补贴,也不能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最终得不偿失。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由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社会保险福利,是不可取的。
(作者单位: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在审理中查明,某物业公司确实按约定支付文某工资,其中,工资条注明240元是社会保险费补贴。文某没有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遂作出裁决,支持文某的仲裁请求。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社会保险费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强制征缴的,实行社会统筹,涉及国家利益、他人利益。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由公法来调整,并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个人自行办理。某物业公司与文某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约定,某物业公司仍应为文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当然,由于约定的无效,某物业公司可以要求文某退还原先支付给其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本案的情况在很多人员流动性较大、职工队伍不稳定的行业时常出现。本案中的物业公司聘请的保安多是外来务工人员,他们工资低廉,工作流动性大,不会长期就职于现单位。他们往往不愿从自己的工资中扣掉一部分钱参加社会保险,而更愿意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社会保险费补贴以使得实际的工资数额高一些。为此,专家提醒,劳动者不能重眼前小利而舍长远利益,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关系到劳动者以后的退休问题,同时劳动者的放弃征缴,也使得用人单位规避了法律,规避了其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而用人单位即使以现金方式支付了社会保险费补贴,也不能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最终得不偿失。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由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社会保险福利,是不可取的。
(作者单位: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