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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带动我国城镇化发展的不断加快,土地征收的规模越来越大。征地过程中,征地补偿方式单一、被征地农民得不到及时充分的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较多缺陷等原因导致了农地征收和补偿的矛盾日趋突出,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对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周围50户失地农户的调查,发现欠发达地区农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诸多缺陷,基于这些问题进行原因探析以及问题解决对策的探究,以期对农地征收补偿研究提供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农地征收;农地补偿;制度
[引言]:
土地征收的过程是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土地所有权的转变过程。在征收过程中,我们既要妥善解决土地征收的补偿问题,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利益,又要确保国家、集体的利益不被浪费损害,需要一个制度来协调和解决土地征收过程中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冲突,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应运而生。
1、征地相关概念及征地补偿制度概述
1.1征地相关概念
1.1.1征地概念
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都简称征地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货币补偿,需要时并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不同点在于征收的实质,征收是国家强行收买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意味着所有权性质的改变征用的实质,是国家强行使用集体土地,使用完毕再返还原集体,并不改变所有权性质。本文中的征地皆指土地征收。
1.1.2征地用途
征地的用途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在現实生活中征地用于公共利益需要的仅占50%左右,而用于非公共利益需要的却占据了征地用途的半壁江山。在中国征地实践中,假公共利益用途之名,谋取商业利益之实屡见不鲜。现实中既有服务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征地,也存以营利性(非公共利益为开发目标)的征地。
1.2征地补偿制度概述
征地补偿制度是指需用土地人就征收取得土地后对土地权利人的损失所给与补偿的一种制度。补偿主体是需用土地的人和土地权利人就是补偿主体,前者是补偿人,后者是受偿人。损失和补偿,被征地农民的损失决定了补偿的范围,补偿能否到位则关系到农民的损失是否得到了合理的弥补。
在征用农地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统称土地征用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土地投资补偿费、人员安置补助费、新菜地开发基金、土地管理费等。补偿的分配即补偿费用在村集体、被征地农民、未被征地的本村农民之间的分配。补偿的方式理论上国际采用的征地补偿主要有完全补偿、公正补偿和适当补偿三种方式。大多数国家采用公正补偿,我国征地补偿属于适当补偿。实际操作中,美国农地征收补偿是以农地被征收时的市场价格为基准, 在此基础上加上农地可预期的未来价值, 并充分考虑农地权利人的利益而加以公平补偿;加拿大农地补偿费一般包括被征收农地的补偿、有害或不良影响补偿、干扰损失补偿、重新安置的困难补偿。英国农地征收补偿价格的标准, 是以被征收农地所有者在公开农地市场上能得到的出售价格为计算基础, 计算补偿的时期确定在征收者进入农地的日期。日本补偿范围包括征用损失补偿、通损补偿、少数残存者补偿等。
2、农地征收补偿中存在的问题
2.1农地征收补偿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
2.1.1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
(1)征地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不合理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3 大部分。以年产值倍数法来计算,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 年平均年产值的6-10 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 年平均年产值的4-6 倍。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 年平均年产值的15 倍, 同时规定必要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 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 年平均年产值的30 倍。年产值只能反映土地作为农业耕地使用时的价值,不能反映出同一宗土地在其他投资情况下的产出价值,更加不能反映出同一宗土地因受土地的位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交易价格等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的价值的不同。
2.1.2征地补偿标准偏低
我国的征地补偿标准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农地征收补偿标准及中国土地市场价格相比水平偏低。导致我国征地补偿标准偏低的最主要原因是没有按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具体补偿金额。李丽红2007计算得出,在征地过程中,农村集体及农民所得到的农地征用价格大概为出让价格的 1/10,而农地出让价格又大约是农地市场价格的1/5, 也就是补偿价格、出让价格和市场价格的比例为1:10:1/5。
2.1.3征地补偿标准不能体现我国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
土地基于其稀缺性可以产生巨大的增值空间,同一宗土地由于用途的改变可以产生较大的增值收益,同一宗土地由于投资情况的不同也可以产生较大的增值收益,这就为土地所有者带来了机会收益。当土地被征收之后,那些因为土地而产生的收益,理应由土地权利人、国家和用地单位之间合理的分配,而不是全部归属于需用土地者。这种由需用土地者一次性支付土地权利人一笔资金,从而使土地权属彻底发生转移的做法没有考虑到土地的增值收益,违反了我国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
2.1.4征地补偿方式单一
在征地补偿的执行过程中,主要是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实现的,方式十分单一。这种补偿方式只能解决被征地农民短期内的生存问题,不能长远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发展问题。如果征地补偿款被被征地人在短期内挥霍一空,不能充分的利用这些补偿款进行创业发展,就会导致被征地人在一定时期之后的贫困,而面对这种贫困即使我们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也无法彻底的解决,不能长期的维持被征地人一定的生活水平。尽管我国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在原来的单一货币安置方案的基础上提出了农业生产安置、重新就业安置等征地补偿方式,但是由于缺乏宣传、缺乏相关的配套设施,该文件所提出来的其他安置方式在现实中的执行状况并不理想。 2.2农地征收补偿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2.1征地程序执行不到位
法律规定:征地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并且在征地程序中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上诉权。但是叶剑平在2008年得到的调查数据显示:43.2%的被征地农民事前未收到征地通知,仅有27.2%被征地农民就补偿金额被征询过意见。说明我国征地程序执行的不到位,失地农民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由于中国的征地是以国家强制为基础,且决策不透明,征地执行者只走程序,并没有严格按照征地程序一步一步执行,被征地单位也只有配合的义务,应有的权利没有得到保证。
2.2.2征地用途的不明确
中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世界各国(地区)都基本确认的“公共利益”用地包括国家机关办公用地、国防军事用地、公共交通用地、市政设施用地、水利事业用地、环境保护用地、教育文化用地。但是《土地管理法》不仅未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阐释和界定,反而进一步在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同时指出,“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上述相关法律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征地用途是非常模糊不清的,并没有明確的规定。
2.3失地农民权益保障机制的不完善
2.3.1未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低补偿
周诚在2002年从理论上将土地增值收益分解为由宗地内业主投资带来的直接投资性增值、由宗地外投资辐射引起的外部投资辐射性增值和由土地用途管制、土地用途变换等引起的稀缺性增值, 并将由宗地外投资辐射性增值和由土地用途管制、土地用途变换等引起的稀缺性增值这类并非业主直接投资引起的增值称为土地自然增值, 主张土地自然增值归公并由社会公平分享。但是现行的失地农民的补偿都是未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补偿,调查表明如果以成本价为100 , 则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只得5 %~10 % ,从成本价到出让价之间所生成的土地资本巨额增值收益, 大部分被中间商或地方政府所获取[8]。导致失地农民征地补偿低,进而导致农民对征地的抗拒。
2.3.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缺失
城镇吸纳富余劳动力的能力有限、征地补偿不合理、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跟不上、失地农民观念陈旧、失地农民社会资本和劳动技能欠缺,导致了失地农民再就业难度的加大。因此应及时的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等。在中国现实的征地过程中,当地政府采用土地低进高出的方法来获取高额差价,对农民采多用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办法。导致农民被城市化后只能自主参加社会保障,由于资金的限制,他们不能和城镇人口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得不到保障。
2.3.3农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严重
现行的土地征用没有合理的法律作保障,没有完善的监督机制和强有力的惩罚措施。农民诉求渠道的不畅通,导致土地征收的不透明,进而导致土地的不合理利用且对失地农民的切身权益造成损害。由于集体土地权属主体不明确;村民补偿分配细则缺乏;法律救济途径不完善,导致地方政府与村集体组织之间的分配纠纷、村集体组织与村民之间的分配纠纷、村民相互之间的分配纠纷。
3、庆阳市西峰区农地征收补偿现状调查
西峰区地处庆阳市中南部、座落在有“天下黄土第一塬”之称的董志塬腹地。畜牧业是其主要产业,缺乏较好的区位优势,经济发展滞后,是典型的欠发达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3.1庆阳市西峰区农地征收补偿调查结果
3.1.1被征地农民的收入概况
(1) 被征地农民征地前后的收入来源变化
市郊失地农民征地前的收入来源主要是经商,务农占收入来源的很少的一部分;山区失地农民在征地前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务农,有少部分来自于外出打工。征地后市郊失地农民的收入来源几乎没有变化。但是征地后的山区失地农民的收入来源由务农向外出打工或经商转变。
(2) 被征地农民征地前后收入的变化
征地前80%市郊失地农民的年收入在5000-10000元,90%的山区失地农民年收入在5000元以下。征地后90%的市郊失地农民收入提高到15000-20000元,80%的山区失地农民收入也提高到5000-10000元。
3.1.2征地后农民的风险意识参差不齐
失地农民中的妇女和老年人比青年男性对征地后的长远生活担忧,文化程度高的比文化程度低的对征地后的生活担忧,山区农民比市郊农民对征地后的生活担忧。
3.1.3征地冲突水平
西峰区的征地是政府出面征收用于城市建设或者矿产开发,是一次性提供土地补偿金,几乎所有失地农民对这种补偿方式与补偿金额满意,且他们中大多数不知道有别的补偿方式。在征地过程中几乎所有的农民希望被征地,即使征地过程中存在纠纷,较高的经济补偿都可以使这些纠纷得以化解。
3.2庆阳市西峰区农地征收补偿调查结果分析
3.2.1被征地农民的收入概况分析
(1)市郊农民与山区农民失地前后收入来源变化分析
市郊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很低,他们借助有力的地形条件交通条件从事商业活动获取收入,征地对他们的生活影响较小,反而可以为他们的商业活动注入资金获取更多的收入。山区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很强,缺乏便利的交通条件,受地形条件的困扰和传统观念的束缚,土地是其主要生计来源,征地对他们生活影响很大,失地后他们只能靠打工维持生计。
(2)市郊农民与山区农民失地前后收入变化分析 征地后失地农民收入在提高,无论山区还是市郊。因为市郊农民把获得的安置补偿费作为他们生意的资金,收入增加。山区农民通过务工增加家庭收入。
1. 征地后农民的风险意识分析
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更倾向于对征地做长远的考虑,从长远来看,农地被征在短期内可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但不利于未来的保障,这部分人对征地不是很愿意。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非常愿意被征地。年龄大的农民对未来的担忧多,怕征地补偿费花光连生活保障都没有,年龄小的农民则对目前的生活很满意,对未来担忧少,年纪小越明显。城郊村的农民务农为生的较少,大都经商,土地的依赖性不高,征地后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且愿意被征地。
2. 征地补偿方式分析
征地补偿方式主要为一次性给予安置补偿金,失地农民对别的补偿方式一知半解,在对政府极度的不信任和对未来的极度的不确定下他们更倾向于得到实质的补偿,一次性给予安置补偿金正是符合农民观念的最好方式。政府也因为给予一次性补偿金方便且无后顾之忧也极力推行此补偿方式,但是这其实是对失地农民的极度不负责,政府应该给予失地农民更多可选择的补偿方式而且应该塑造使农民信任的政府形象,切切实实做到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办实事。
3. 征地纠纷的分析
征地过程中严重存在“少闹少得、多闹多得”的现象,就是那些完全服从征地程序补偿制度的农民得到的补偿金少于那些不服从征地程序补偿制度的农民,这其中存在严重的不公平不公正,对合法执行征地程序补偿制度和政府的公正形象造成极坏的影响。
4、欠发达地区农地征收补偿制度发展方向
4.1提高征地补偿制度执行的公正性
欠发达地区严重的存在着征地补偿制度执行的不公正性,严重伤害了配合政府征地工作的农民的利益与积极性,对政府公信力造成严重损失,使农民对政府不信任,更造成在以后征地过程中农民为了多的补偿费而纷纷效仿使今后征地工作困难重重。政府在今后征地过程中要提高征地补偿制度执行的公正性,制度是怎么样就怎么样执行,不要因为个别“钉子户”就放弃原则。
4.2实现补偿方式多样化,保障失地农民生活
欠发达地区征地补偿方式非常单一,只有货币补偿这一种补偿方式,这种单一的补偿方式不能充分维护农民的利益,因此我们在征地过程中要实行多种补偿方式。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我们要切切实实的为农民今后的生活打算,不可给予失地农民一次性經济补偿就不管他们的死活。
4.3普及征地知识,保障农民权益
欠发达地区失地农民对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相关知识非常欠缺,他们理解的征地就是政府给钱他们给地。并不知道征地也要经过自己同意;不知道征地补偿有多种方式;更不知道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损害了农民权益,农民可以通过相关程序保障自己的权益。因此在欠发达地区一定要给农民普及征地的相关知识,让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陈和午.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J].调研世界,2004年第6期.
[2]谭术魁,涂姗.征地冲突中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分析——以地方政府与失地农民为例[J].中国土地科学, 2009年第23 卷第11 期
[3]陈莹,谭术魁,张安录.公益性、非公益性土地征收补偿的差异性研究———基于湖北省4 市54 村543 户农户问卷和83 个征收案例的实证[J].管理世界,2009年第10期
[4]丁杨.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机制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0 年第10 期
[5]彭立峰.农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国际比较及其借鉴[J].经济问题,2008年第9期
[6]罗君.重庆市南岸区征地农转非状况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0 年第11 期
[7]陈会广,欧名豪,张潇琳.被征地农民及其社会保障——文献评论与今后公共政策选择[J].中国土地科学, 2009 年第23 卷第2 期
[关键词]:农地征收;农地补偿;制度
[引言]:
土地征收的过程是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土地所有权的转变过程。在征收过程中,我们既要妥善解决土地征收的补偿问题,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利益,又要确保国家、集体的利益不被浪费损害,需要一个制度来协调和解决土地征收过程中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冲突,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应运而生。
1、征地相关概念及征地补偿制度概述
1.1征地相关概念
1.1.1征地概念
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都简称征地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货币补偿,需要时并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不同点在于征收的实质,征收是国家强行收买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意味着所有权性质的改变征用的实质,是国家强行使用集体土地,使用完毕再返还原集体,并不改变所有权性质。本文中的征地皆指土地征收。
1.1.2征地用途
征地的用途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在現实生活中征地用于公共利益需要的仅占50%左右,而用于非公共利益需要的却占据了征地用途的半壁江山。在中国征地实践中,假公共利益用途之名,谋取商业利益之实屡见不鲜。现实中既有服务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征地,也存以营利性(非公共利益为开发目标)的征地。
1.2征地补偿制度概述
征地补偿制度是指需用土地人就征收取得土地后对土地权利人的损失所给与补偿的一种制度。补偿主体是需用土地的人和土地权利人就是补偿主体,前者是补偿人,后者是受偿人。损失和补偿,被征地农民的损失决定了补偿的范围,补偿能否到位则关系到农民的损失是否得到了合理的弥补。
在征用农地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统称土地征用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土地投资补偿费、人员安置补助费、新菜地开发基金、土地管理费等。补偿的分配即补偿费用在村集体、被征地农民、未被征地的本村农民之间的分配。补偿的方式理论上国际采用的征地补偿主要有完全补偿、公正补偿和适当补偿三种方式。大多数国家采用公正补偿,我国征地补偿属于适当补偿。实际操作中,美国农地征收补偿是以农地被征收时的市场价格为基准, 在此基础上加上农地可预期的未来价值, 并充分考虑农地权利人的利益而加以公平补偿;加拿大农地补偿费一般包括被征收农地的补偿、有害或不良影响补偿、干扰损失补偿、重新安置的困难补偿。英国农地征收补偿价格的标准, 是以被征收农地所有者在公开农地市场上能得到的出售价格为计算基础, 计算补偿的时期确定在征收者进入农地的日期。日本补偿范围包括征用损失补偿、通损补偿、少数残存者补偿等。
2、农地征收补偿中存在的问题
2.1农地征收补偿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
2.1.1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
(1)征地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不合理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3 大部分。以年产值倍数法来计算,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 年平均年产值的6-10 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 年平均年产值的4-6 倍。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 年平均年产值的15 倍, 同时规定必要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 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 年平均年产值的30 倍。年产值只能反映土地作为农业耕地使用时的价值,不能反映出同一宗土地在其他投资情况下的产出价值,更加不能反映出同一宗土地因受土地的位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交易价格等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的价值的不同。
2.1.2征地补偿标准偏低
我国的征地补偿标准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农地征收补偿标准及中国土地市场价格相比水平偏低。导致我国征地补偿标准偏低的最主要原因是没有按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具体补偿金额。李丽红2007计算得出,在征地过程中,农村集体及农民所得到的农地征用价格大概为出让价格的 1/10,而农地出让价格又大约是农地市场价格的1/5, 也就是补偿价格、出让价格和市场价格的比例为1:10:1/5。
2.1.3征地补偿标准不能体现我国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
土地基于其稀缺性可以产生巨大的增值空间,同一宗土地由于用途的改变可以产生较大的增值收益,同一宗土地由于投资情况的不同也可以产生较大的增值收益,这就为土地所有者带来了机会收益。当土地被征收之后,那些因为土地而产生的收益,理应由土地权利人、国家和用地单位之间合理的分配,而不是全部归属于需用土地者。这种由需用土地者一次性支付土地权利人一笔资金,从而使土地权属彻底发生转移的做法没有考虑到土地的增值收益,违反了我国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
2.1.4征地补偿方式单一
在征地补偿的执行过程中,主要是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实现的,方式十分单一。这种补偿方式只能解决被征地农民短期内的生存问题,不能长远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发展问题。如果征地补偿款被被征地人在短期内挥霍一空,不能充分的利用这些补偿款进行创业发展,就会导致被征地人在一定时期之后的贫困,而面对这种贫困即使我们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也无法彻底的解决,不能长期的维持被征地人一定的生活水平。尽管我国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在原来的单一货币安置方案的基础上提出了农业生产安置、重新就业安置等征地补偿方式,但是由于缺乏宣传、缺乏相关的配套设施,该文件所提出来的其他安置方式在现实中的执行状况并不理想。 2.2农地征收补偿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2.1征地程序执行不到位
法律规定:征地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并且在征地程序中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上诉权。但是叶剑平在2008年得到的调查数据显示:43.2%的被征地农民事前未收到征地通知,仅有27.2%被征地农民就补偿金额被征询过意见。说明我国征地程序执行的不到位,失地农民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由于中国的征地是以国家强制为基础,且决策不透明,征地执行者只走程序,并没有严格按照征地程序一步一步执行,被征地单位也只有配合的义务,应有的权利没有得到保证。
2.2.2征地用途的不明确
中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世界各国(地区)都基本确认的“公共利益”用地包括国家机关办公用地、国防军事用地、公共交通用地、市政设施用地、水利事业用地、环境保护用地、教育文化用地。但是《土地管理法》不仅未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阐释和界定,反而进一步在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同时指出,“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上述相关法律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征地用途是非常模糊不清的,并没有明確的规定。
2.3失地农民权益保障机制的不完善
2.3.1未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低补偿
周诚在2002年从理论上将土地增值收益分解为由宗地内业主投资带来的直接投资性增值、由宗地外投资辐射引起的外部投资辐射性增值和由土地用途管制、土地用途变换等引起的稀缺性增值, 并将由宗地外投资辐射性增值和由土地用途管制、土地用途变换等引起的稀缺性增值这类并非业主直接投资引起的增值称为土地自然增值, 主张土地自然增值归公并由社会公平分享。但是现行的失地农民的补偿都是未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补偿,调查表明如果以成本价为100 , 则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只得5 %~10 % ,从成本价到出让价之间所生成的土地资本巨额增值收益, 大部分被中间商或地方政府所获取[8]。导致失地农民征地补偿低,进而导致农民对征地的抗拒。
2.3.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缺失
城镇吸纳富余劳动力的能力有限、征地补偿不合理、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跟不上、失地农民观念陈旧、失地农民社会资本和劳动技能欠缺,导致了失地农民再就业难度的加大。因此应及时的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等。在中国现实的征地过程中,当地政府采用土地低进高出的方法来获取高额差价,对农民采多用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办法。导致农民被城市化后只能自主参加社会保障,由于资金的限制,他们不能和城镇人口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得不到保障。
2.3.3农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严重
现行的土地征用没有合理的法律作保障,没有完善的监督机制和强有力的惩罚措施。农民诉求渠道的不畅通,导致土地征收的不透明,进而导致土地的不合理利用且对失地农民的切身权益造成损害。由于集体土地权属主体不明确;村民补偿分配细则缺乏;法律救济途径不完善,导致地方政府与村集体组织之间的分配纠纷、村集体组织与村民之间的分配纠纷、村民相互之间的分配纠纷。
3、庆阳市西峰区农地征收补偿现状调查
西峰区地处庆阳市中南部、座落在有“天下黄土第一塬”之称的董志塬腹地。畜牧业是其主要产业,缺乏较好的区位优势,经济发展滞后,是典型的欠发达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3.1庆阳市西峰区农地征收补偿调查结果
3.1.1被征地农民的收入概况
(1) 被征地农民征地前后的收入来源变化
市郊失地农民征地前的收入来源主要是经商,务农占收入来源的很少的一部分;山区失地农民在征地前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务农,有少部分来自于外出打工。征地后市郊失地农民的收入来源几乎没有变化。但是征地后的山区失地农民的收入来源由务农向外出打工或经商转变。
(2) 被征地农民征地前后收入的变化
征地前80%市郊失地农民的年收入在5000-10000元,90%的山区失地农民年收入在5000元以下。征地后90%的市郊失地农民收入提高到15000-20000元,80%的山区失地农民收入也提高到5000-10000元。
3.1.2征地后农民的风险意识参差不齐
失地农民中的妇女和老年人比青年男性对征地后的长远生活担忧,文化程度高的比文化程度低的对征地后的生活担忧,山区农民比市郊农民对征地后的生活担忧。
3.1.3征地冲突水平
西峰区的征地是政府出面征收用于城市建设或者矿产开发,是一次性提供土地补偿金,几乎所有失地农民对这种补偿方式与补偿金额满意,且他们中大多数不知道有别的补偿方式。在征地过程中几乎所有的农民希望被征地,即使征地过程中存在纠纷,较高的经济补偿都可以使这些纠纷得以化解。
3.2庆阳市西峰区农地征收补偿调查结果分析
3.2.1被征地农民的收入概况分析
(1)市郊农民与山区农民失地前后收入来源变化分析
市郊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很低,他们借助有力的地形条件交通条件从事商业活动获取收入,征地对他们的生活影响较小,反而可以为他们的商业活动注入资金获取更多的收入。山区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很强,缺乏便利的交通条件,受地形条件的困扰和传统观念的束缚,土地是其主要生计来源,征地对他们生活影响很大,失地后他们只能靠打工维持生计。
(2)市郊农民与山区农民失地前后收入变化分析 征地后失地农民收入在提高,无论山区还是市郊。因为市郊农民把获得的安置补偿费作为他们生意的资金,收入增加。山区农民通过务工增加家庭收入。
1. 征地后农民的风险意识分析
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更倾向于对征地做长远的考虑,从长远来看,农地被征在短期内可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但不利于未来的保障,这部分人对征地不是很愿意。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非常愿意被征地。年龄大的农民对未来的担忧多,怕征地补偿费花光连生活保障都没有,年龄小的农民则对目前的生活很满意,对未来担忧少,年纪小越明显。城郊村的农民务农为生的较少,大都经商,土地的依赖性不高,征地后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且愿意被征地。
2. 征地补偿方式分析
征地补偿方式主要为一次性给予安置补偿金,失地农民对别的补偿方式一知半解,在对政府极度的不信任和对未来的极度的不确定下他们更倾向于得到实质的补偿,一次性给予安置补偿金正是符合农民观念的最好方式。政府也因为给予一次性补偿金方便且无后顾之忧也极力推行此补偿方式,但是这其实是对失地农民的极度不负责,政府应该给予失地农民更多可选择的补偿方式而且应该塑造使农民信任的政府形象,切切实实做到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办实事。
3. 征地纠纷的分析
征地过程中严重存在“少闹少得、多闹多得”的现象,就是那些完全服从征地程序补偿制度的农民得到的补偿金少于那些不服从征地程序补偿制度的农民,这其中存在严重的不公平不公正,对合法执行征地程序补偿制度和政府的公正形象造成极坏的影响。
4、欠发达地区农地征收补偿制度发展方向
4.1提高征地补偿制度执行的公正性
欠发达地区严重的存在着征地补偿制度执行的不公正性,严重伤害了配合政府征地工作的农民的利益与积极性,对政府公信力造成严重损失,使农民对政府不信任,更造成在以后征地过程中农民为了多的补偿费而纷纷效仿使今后征地工作困难重重。政府在今后征地过程中要提高征地补偿制度执行的公正性,制度是怎么样就怎么样执行,不要因为个别“钉子户”就放弃原则。
4.2实现补偿方式多样化,保障失地农民生活
欠发达地区征地补偿方式非常单一,只有货币补偿这一种补偿方式,这种单一的补偿方式不能充分维护农民的利益,因此我们在征地过程中要实行多种补偿方式。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我们要切切实实的为农民今后的生活打算,不可给予失地农民一次性經济补偿就不管他们的死活。
4.3普及征地知识,保障农民权益
欠发达地区失地农民对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相关知识非常欠缺,他们理解的征地就是政府给钱他们给地。并不知道征地也要经过自己同意;不知道征地补偿有多种方式;更不知道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损害了农民权益,农民可以通过相关程序保障自己的权益。因此在欠发达地区一定要给农民普及征地的相关知识,让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陈和午.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J].调研世界,2004年第6期.
[2]谭术魁,涂姗.征地冲突中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分析——以地方政府与失地农民为例[J].中国土地科学, 2009年第23 卷第11 期
[3]陈莹,谭术魁,张安录.公益性、非公益性土地征收补偿的差异性研究———基于湖北省4 市54 村543 户农户问卷和83 个征收案例的实证[J].管理世界,2009年第10期
[4]丁杨.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机制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0 年第10 期
[5]彭立峰.农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国际比较及其借鉴[J].经济问题,2008年第9期
[6]罗君.重庆市南岸区征地农转非状况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0 年第11 期
[7]陈会广,欧名豪,张潇琳.被征地农民及其社会保障——文献评论与今后公共政策选择[J].中国土地科学, 2009 年第23 卷第2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