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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世纪之前,欧洲各国刑事诉讼均采用了古老的弹劾式,共誓涤罪、神明裁判和决斗审判等仰赖神明的审判方式大量运用于司法实践。在“法律源于神意”的观念和信仰垮塌之后,神判法最终被废除。如何填补审判方式的空缺?英国和欧洲大陆各国选择了截然不同的道路。欧洲大陆各国在教会法院的影响下,普遍采用了纠问制。而英国在采用了富于理性的陪审制之后,随着律师辩护制度的兴起和证据规则的设置,逐步建立了对抗式刑事诉讼模式。在共享欧洲同一文明的大背景下,英国是如何以及为何走上这样一条截然不同的司法审判道路,是一个扑朔迷离、耐人寻味的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