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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国内市场不断开放,进口商品的种类和数量也大幅上升。与此同时,进口产品在我国市场低价倾销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并对国内相关产业的生产和经营造成严重的冲击。面对日趋复杂的反倾销形势,我国海关作为进出入境监督管理的行政机构,在对外反倾销工作中起到了特殊且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海关;对外反倾销;作用
反倾销作为国际贸易中一项进口方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维护公平贸易秩序的救济措施,被WTO组织所允许,同时也越来越多的被世贸组织成员国频繁使用。在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做出反倾销裁定的主管机关是商务部,但是海关作为国家依法设立的,具有主权象征性质的,对进出境货物、物品、人员和运输工具等进行监督检查的专门行政管理机关,其监管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的职能在对外反倾销中同样发挥了不可小觑的作用。
一、我国对外反倾销主要程序
我国对外反倾销程序主要分为四个步骤,第一步是对外反倾销的调查的申请和受理,在这一环节中,只要是在我国境内因倾销而遭受到损害的利益相关方均可提出申请,并由商务部门下规定期限内审查,同时将相关消息通知有关利害方;第二步是倾销与损害的调查认定,其调查认定机构主要是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并最终由商务部作出裁定;第三步是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在经商务部初步认定为倾销行为的,有关税税则委员会以此作出决定,有海关在规定期限内执行;第四步是价格承诺和行政复审,当裁定出来后,若出口方向商务部作出价格承诺,并有效地得到执行时,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如若不履行承诺,商务部可立即恢复反倾销调查。除此之外,商务部还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或在合理时间内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同时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方若对行政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海关在对外反倾销中的作用
海关作为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其在对外反倾销工作中作用的发挥往往与反倾销的过程紧密相联系,尤其是在倾销、损害的调查、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价格监控、退税方面等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
(一)海关在对外反倾销中的主要作用
1.参与倾销和倾销幅度及损害程度的调查
在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调查过程中,由于其涉外性较强,而且世界范围内对出口价格概念的定义都较为模糊,无法准确的确定,在这种情况下,海关作为参与对外贸易管理且直接掌握第一手资料的部门,其统计职能就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商务部下辖的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方便其进行横纵向深入比较。同时,在确认实质性损害程度的调查里,也不可避免的需要海关从旁协助。
2.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初裁确定倾销成立之后,海关根据商务部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在公告后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提供现金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等临时反倾销措施
3.价格监控
根据《条例》的规定,在初裁确定倾销和损害存在后,倾销商品的出口方可以通过作出价格承诺来消除对我国产业造成的损害,此时商务部可以中止反倾销调查。在这一过程中,海关会进行必要的价格监控以确保协议在有效期中得到履行。
4.退税
根据《条例》第四十五、四十六条的规定:反倾销的税额不能超过最终裁定的倾销幅度,超出的部分在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并证实后由海关予以退还。
(二)海关在对外反倾销中的其他作用
除了上述作用外,海关在对外反倾销的后续工作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当我国对某种进口倾销商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并征收反倾销税后,出口方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会采取某些规避反倾销的措施,而这无形中严重破坏了我国反倾销措施的效果,使我国国内产业的损害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和补偿。因此,在反倾销措施确立后,海关还起到监管倾销主体及其产品,防止规避反倾销行为发生的作用。另外,随着我国关税的削减,反倾销等非关税措施的广泛适用,在对外实施反倾销措施后,这类倾销产品进口价格上升的同时进口数量会减少。此时,不可避免的出现某些不法人士为了利益而偷逃反倾销税的走私行为。因此,在对外反倾销的后续工作中,海关的缉私职能凸显的十分重要。
三、启示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虽然海关在对外反倾销中并不起到直接的作用,但海关也并非是我们传统中认识那样,仅仅是在对外反倾销中体现征税职能。海关作为进出境监督管理的国家机构,通过将其监管、统计及缉私等职能与我国对外反倾销法律制度相结合起来,在对外反倾销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辅助作用。因此,为了确保对外反倾销中海关作用进一步的發挥,我们应做到如下几点:
(一)建设“服务型”海关
在对外反倾销中,海关更多的时候起到的是辅助性的作用。也就是说,海关在反倾销中越来越倾向于成为一个服务型机构。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海关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力度,改变其原有的偏重于行政化而忽视了管理与服务的工作模式,通过加强服务性的功能,来增强海关的软实力。为海关在对外反倾销工作中作用的有效发挥保驾护航。
(二)海关传统职能急需强化
面对纷繁复杂的对外贸易形势,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以及反倾销工作自身的复杂性,在日新月异的对外贸易中,海关在对外反倾销的工作有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国应在构建完整有效的监管预警体系的基础上,加大监测对象的广度和深度,在不断强化海关的传统职能的过程中,为海关作用的有效发挥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海关队伍建设
加强海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业务素质,不断革新观念,做到与时俱进。在有效运用现代管理激励机制的基础上,充分调动海关人员在对外反倾销工作中的积极能动性,从而提高人力资源的利用效率。于此同时,我国还应加强海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法律培训工作,防止在对外反倾销中出现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文平.浅谈反倾销中海关的作用[N].中国国门时报,2002-02-20(6).
[2]李志刚.WTO反倾销工作体系中行业协会的作用[J].湖南商学院学报,2003,10(5).
[3]邹志武.把握机遇促进发展充分发挥海关职能[J].改革与战略,2005,(5).
[4]李九领.海关在我国国家宏观调控中的地位与作用[J].经济师,2009,(5).
关键词:海关;对外反倾销;作用
反倾销作为国际贸易中一项进口方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维护公平贸易秩序的救济措施,被WTO组织所允许,同时也越来越多的被世贸组织成员国频繁使用。在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做出反倾销裁定的主管机关是商务部,但是海关作为国家依法设立的,具有主权象征性质的,对进出境货物、物品、人员和运输工具等进行监督检查的专门行政管理机关,其监管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的职能在对外反倾销中同样发挥了不可小觑的作用。
一、我国对外反倾销主要程序
我国对外反倾销程序主要分为四个步骤,第一步是对外反倾销的调查的申请和受理,在这一环节中,只要是在我国境内因倾销而遭受到损害的利益相关方均可提出申请,并由商务部门下规定期限内审查,同时将相关消息通知有关利害方;第二步是倾销与损害的调查认定,其调查认定机构主要是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并最终由商务部作出裁定;第三步是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在经商务部初步认定为倾销行为的,有关税税则委员会以此作出决定,有海关在规定期限内执行;第四步是价格承诺和行政复审,当裁定出来后,若出口方向商务部作出价格承诺,并有效地得到执行时,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如若不履行承诺,商务部可立即恢复反倾销调查。除此之外,商务部还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或在合理时间内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同时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方若对行政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海关在对外反倾销中的作用
海关作为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其在对外反倾销工作中作用的发挥往往与反倾销的过程紧密相联系,尤其是在倾销、损害的调查、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价格监控、退税方面等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
(一)海关在对外反倾销中的主要作用
1.参与倾销和倾销幅度及损害程度的调查
在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调查过程中,由于其涉外性较强,而且世界范围内对出口价格概念的定义都较为模糊,无法准确的确定,在这种情况下,海关作为参与对外贸易管理且直接掌握第一手资料的部门,其统计职能就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商务部下辖的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方便其进行横纵向深入比较。同时,在确认实质性损害程度的调查里,也不可避免的需要海关从旁协助。
2.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初裁确定倾销成立之后,海关根据商务部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在公告后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提供现金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等临时反倾销措施
3.价格监控
根据《条例》的规定,在初裁确定倾销和损害存在后,倾销商品的出口方可以通过作出价格承诺来消除对我国产业造成的损害,此时商务部可以中止反倾销调查。在这一过程中,海关会进行必要的价格监控以确保协议在有效期中得到履行。
4.退税
根据《条例》第四十五、四十六条的规定:反倾销的税额不能超过最终裁定的倾销幅度,超出的部分在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并证实后由海关予以退还。
(二)海关在对外反倾销中的其他作用
除了上述作用外,海关在对外反倾销的后续工作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当我国对某种进口倾销商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并征收反倾销税后,出口方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会采取某些规避反倾销的措施,而这无形中严重破坏了我国反倾销措施的效果,使我国国内产业的损害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和补偿。因此,在反倾销措施确立后,海关还起到监管倾销主体及其产品,防止规避反倾销行为发生的作用。另外,随着我国关税的削减,反倾销等非关税措施的广泛适用,在对外实施反倾销措施后,这类倾销产品进口价格上升的同时进口数量会减少。此时,不可避免的出现某些不法人士为了利益而偷逃反倾销税的走私行为。因此,在对外反倾销的后续工作中,海关的缉私职能凸显的十分重要。
三、启示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虽然海关在对外反倾销中并不起到直接的作用,但海关也并非是我们传统中认识那样,仅仅是在对外反倾销中体现征税职能。海关作为进出境监督管理的国家机构,通过将其监管、统计及缉私等职能与我国对外反倾销法律制度相结合起来,在对外反倾销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辅助作用。因此,为了确保对外反倾销中海关作用进一步的發挥,我们应做到如下几点:
(一)建设“服务型”海关
在对外反倾销中,海关更多的时候起到的是辅助性的作用。也就是说,海关在反倾销中越来越倾向于成为一个服务型机构。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海关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力度,改变其原有的偏重于行政化而忽视了管理与服务的工作模式,通过加强服务性的功能,来增强海关的软实力。为海关在对外反倾销工作中作用的有效发挥保驾护航。
(二)海关传统职能急需强化
面对纷繁复杂的对外贸易形势,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以及反倾销工作自身的复杂性,在日新月异的对外贸易中,海关在对外反倾销的工作有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国应在构建完整有效的监管预警体系的基础上,加大监测对象的广度和深度,在不断强化海关的传统职能的过程中,为海关作用的有效发挥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海关队伍建设
加强海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业务素质,不断革新观念,做到与时俱进。在有效运用现代管理激励机制的基础上,充分调动海关人员在对外反倾销工作中的积极能动性,从而提高人力资源的利用效率。于此同时,我国还应加强海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法律培训工作,防止在对外反倾销中出现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文平.浅谈反倾销中海关的作用[N].中国国门时报,2002-02-20(6).
[2]李志刚.WTO反倾销工作体系中行业协会的作用[J].湖南商学院学报,2003,10(5).
[3]邹志武.把握机遇促进发展充分发挥海关职能[J].改革与战略,2005,(5).
[4]李九领.海关在我国国家宏观调控中的地位与作用[J].经济师,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