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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关系到辖区经济发展的用地保障和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近年来,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制度缺陷及引发的群众征拆上访问题日益突出。该文旨在通过对本辖区内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的调查研究,结合笔者多年基层国土资源管理经验,分析其存的问题及成因,并提出如何完善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相关对策和建议 。
[关键词] 征地拆遷存在问题对策及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 A
随着辖区内城镇化和工业化的推进发展,大量征占农村集体土地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但也伴随征地报批程序不透明、地面物补偿标准界定不清、监督机制不健全及引发的群众上访事件等问题。征地拆迁工作关系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大局,也影响到辖区经济发展的用地保障及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摸清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的现状,分析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根源,提出完善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1辖区内征地拆迁现状及特点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为准,辖区内耕地总面积为15.52万亩(其中:基本农田13.98万亩)。2009年-2013年5年内:辖区内共审批征收集体土地4321.35亩,其中:道路等社会事业类用地1540.55亩、工业类用地1874.37亩、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906.43亩;以上审批的用地中:道路等社会事业类用地已完成征地拆迁1395.63亩、工业类用地已完成征地拆迁1496.12亩、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已完成征地拆迁501.33亩;5年内有关群众因征地问题上访近320次(含同一项目多次上访),涉及征地项目32个、征地面积650.22亩,其中经调解处理后,群众较满意且上访不复发项目用地21个,涉及征地面积504.74亩。
通过调查统计分析:道路等社会事业类用地征迁完成率达90.6%,工业类用地征迁完成率达79.8%,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征迁完成率55.3%;因征地拆迁引发群众上访达64次/年,按征地面积测算处理满意率为77.6%。从统计数据可知: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因征地用途不同其工作效率也不尽相同,对于道路等社会事业类用地有关被征地群众基本较支持,征地工作进展也较快;工业类用地次之;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征地进度较慢,征地完成率仅过半,征地难度较大。同时,被征地群众上访较频繁,满意率不高。
2 征地拆迁工作存在的问题
2.1征地程序的履行不够到位
在征地报批阶段,对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未能充分予以尊重,主要还是侧重于告之有关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农民代表,有关农民集体组织单位出于重点项目、上级政府压力等因素未充分听取广大群众意见,甚至出现部分被征地农民提出对征地事项不清楚等现象;在征地实施阶段,注重按审批的土地类别进行赔偿,未充分考虑土地现状种植情况及地类因素予以补偿,同时,履行“二公告一登记”程序时不深入群众,流于张贴照相等形式;征地完成后,部分群众要求索取征地有关材料,提供不及时或不完整,导致有关群众意见较大。
2.2经济作物抢栽现象时有发生
在政府发布拟进行土地征收的公告后,部分群众为获得更多的征地拆迁补偿款,不顾政府劝阻,加快种值经济果树,使经济作物种植覆盖率超过100%甚至是土地的几倍面积,影响了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开展及征地补偿款的超常赔付。
2.3征地丈量及补偿核算不够透明公开
在征地管理工作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乡镇政府及村委会有关工作人员分工不明确,责任不清楚;部分项目用地征迁丈量现场未进行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签字;未征迁登记材料未实现无缝对接或移交;丈量人员及补偿核算人员未隔离分开;丈量及补偿结果未及时予以公示等。
2.4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
一是辖区内被征地农民主要安置途径是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货币补偿,在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方面,未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人员培训体系并妥善解决安置,安置途径较单一,且企业招工对工人的专业、年龄、文化素质等有较高的要求,给农民就业带来困难;二是社会保障资金主要还是按3万元/亩的标准予以预留并存入财政专户,未能落实到农户层面;三是大部分失地农民,只注重眼前的利益,参保意识较差,没有将征地款用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2.5群众上访现象较突出
被征地群众因对征地补偿标准、征地用途及知情权等存在异议,经有关乡镇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解释后仍不解,特别是针对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大部分群众提出土地拍卖等出让价格远远高于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款,其心理极不平衡。部分群众甚至通过群聚群访等方式向上级有关政府或部门反映,甚至采取阻挠公共交通、阻断政府出入口等较偏激方式诉求问题,妨碍了征地工作的开展及社会稳定。
3 完善征迁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3.1完善征地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
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对征地告知、确认及听证等程序涉及的时间、地点、内容、农民意见、对农民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应进行详细说明;土地征收报批前,在拟被征地的村(居)委会送达《征地告知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申请听证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及时告知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户享有申请听证等权利;征地批准后,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即:土地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地拆迁依法登记制度;实施征迁工作应做到“五公开”,即:公开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公开丈量评估情况、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座落和面积及公开安置时间。
3.2制定果树征迁补偿的最高限额标准制度。
针对抢栽果树造成覆盖率过高的问题应研究其对策,可按土地单位面积(如:按每亩)制定果树最高补偿标准,其制定的标准口径应充分考虑种值成活率等农业专业问题,形成一套合理的补偿标准,让耕地与果树的补偿标准互相接近,遏制村民不按科学密集度进行栽种的行为。
3.3 创新集体复评制度
推行“集体复评”监督新举措。现场评估时对土地、房屋及地面附属物进行全面拍照,再由纪检、国土部门、乡镇政府以及村民代表等组成集体评估小组,召开复评会议,回放拆迁影像,逐宗进行集体复评。全程做好记录,形成最终评估结论,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在政府公共网站、村民委员会公开栏等处公告公示。
3.4全面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
积极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及再就业制度。应建立全面稳定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网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以及提供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提供法律援助等。根据“土地换保障”的思路,构建以实施社会保险安置为重点与安置形式多样化结合的失地农民安置新模式。应改变一次性货币安置的办法,把失地农民纳入城市社保体系的社会安全网,使农民享受医疗、养老保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保障资金来源,可以在政府土地招标、拍卖等收益中,确定一定比例收取。加强对失地农民的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尽可能为失地农民推荐就业岗位,积极兴办第二、三产业,发展集体经济,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问题,并为农村社区向城市社区过度积累经济实力,创造物质条件。
3.5做好被征地群众思想工作,妥善处理征地信访问题。
在涉及到被征地农民利益的信访工作中,严格实行接待制度,并做好具体来访记录,及时查处反馈、认真予以整改。对被征地农民通过群访方式反映的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耐心宣传、解释和疏导,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思想工作,依照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地处理信访反映的问题。针对经营性用地的上访应实行接访单位与相关业务单位联席制度,召集来访群众充分说明经营性土地出让金高但属于政府公共财政收入且主要用于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并取得有关群众的理解;建立信访案件跟踪检查和回访制度,及时检查处理落实情况,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3.6建立内外监督机制
征地拆迁工作内部监督方面:在对被征迁房屋的丈量及附属物登记过程中要求各相关人员分工具体、责任到位,按照分工责任要求在登记资料上签名确认,并将当天的外业资料立即归档、复印,由专人保管。提供的复印件交由内业人员计算、评估。原件数据的复核与纠正必须按表格设计的要求经现场有关人员见证同意后方可修改纠正。
结束语
征地拆迁工作外部监督方面:在丈量登记结束后设立随机抽查小组,该抽查小组根据提供的资料到现场随机核查被征迁房屋的尺寸及附属物是否真实无误,严堵房屋尺寸等登记内容与现状不符等现象。定期由监察部门牵头,联合审计、国土、农业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保障征地工作不出漏洞,促进征迁补偿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被拖欠、截留、挪用。
参考文献:
1、王静国;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留地安置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2009年
2、刘祥琪;我国征地补偿机制及其完善研究[D];南开大学;2010年
[关键词] 征地拆遷存在问题对策及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 A
随着辖区内城镇化和工业化的推进发展,大量征占农村集体土地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但也伴随征地报批程序不透明、地面物补偿标准界定不清、监督机制不健全及引发的群众上访事件等问题。征地拆迁工作关系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大局,也影响到辖区经济发展的用地保障及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摸清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的现状,分析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根源,提出完善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1辖区内征地拆迁现状及特点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为准,辖区内耕地总面积为15.52万亩(其中:基本农田13.98万亩)。2009年-2013年5年内:辖区内共审批征收集体土地4321.35亩,其中:道路等社会事业类用地1540.55亩、工业类用地1874.37亩、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906.43亩;以上审批的用地中:道路等社会事业类用地已完成征地拆迁1395.63亩、工业类用地已完成征地拆迁1496.12亩、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已完成征地拆迁501.33亩;5年内有关群众因征地问题上访近320次(含同一项目多次上访),涉及征地项目32个、征地面积650.22亩,其中经调解处理后,群众较满意且上访不复发项目用地21个,涉及征地面积504.74亩。
通过调查统计分析:道路等社会事业类用地征迁完成率达90.6%,工业类用地征迁完成率达79.8%,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征迁完成率55.3%;因征地拆迁引发群众上访达64次/年,按征地面积测算处理满意率为77.6%。从统计数据可知: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因征地用途不同其工作效率也不尽相同,对于道路等社会事业类用地有关被征地群众基本较支持,征地工作进展也较快;工业类用地次之;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征地进度较慢,征地完成率仅过半,征地难度较大。同时,被征地群众上访较频繁,满意率不高。
2 征地拆迁工作存在的问题
2.1征地程序的履行不够到位
在征地报批阶段,对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未能充分予以尊重,主要还是侧重于告之有关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农民代表,有关农民集体组织单位出于重点项目、上级政府压力等因素未充分听取广大群众意见,甚至出现部分被征地农民提出对征地事项不清楚等现象;在征地实施阶段,注重按审批的土地类别进行赔偿,未充分考虑土地现状种植情况及地类因素予以补偿,同时,履行“二公告一登记”程序时不深入群众,流于张贴照相等形式;征地完成后,部分群众要求索取征地有关材料,提供不及时或不完整,导致有关群众意见较大。
2.2经济作物抢栽现象时有发生
在政府发布拟进行土地征收的公告后,部分群众为获得更多的征地拆迁补偿款,不顾政府劝阻,加快种值经济果树,使经济作物种植覆盖率超过100%甚至是土地的几倍面积,影响了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开展及征地补偿款的超常赔付。
2.3征地丈量及补偿核算不够透明公开
在征地管理工作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乡镇政府及村委会有关工作人员分工不明确,责任不清楚;部分项目用地征迁丈量现场未进行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签字;未征迁登记材料未实现无缝对接或移交;丈量人员及补偿核算人员未隔离分开;丈量及补偿结果未及时予以公示等。
2.4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
一是辖区内被征地农民主要安置途径是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货币补偿,在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方面,未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人员培训体系并妥善解决安置,安置途径较单一,且企业招工对工人的专业、年龄、文化素质等有较高的要求,给农民就业带来困难;二是社会保障资金主要还是按3万元/亩的标准予以预留并存入财政专户,未能落实到农户层面;三是大部分失地农民,只注重眼前的利益,参保意识较差,没有将征地款用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2.5群众上访现象较突出
被征地群众因对征地补偿标准、征地用途及知情权等存在异议,经有关乡镇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解释后仍不解,特别是针对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大部分群众提出土地拍卖等出让价格远远高于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款,其心理极不平衡。部分群众甚至通过群聚群访等方式向上级有关政府或部门反映,甚至采取阻挠公共交通、阻断政府出入口等较偏激方式诉求问题,妨碍了征地工作的开展及社会稳定。
3 完善征迁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3.1完善征地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
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对征地告知、确认及听证等程序涉及的时间、地点、内容、农民意见、对农民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应进行详细说明;土地征收报批前,在拟被征地的村(居)委会送达《征地告知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申请听证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及时告知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户享有申请听证等权利;征地批准后,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即:土地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地拆迁依法登记制度;实施征迁工作应做到“五公开”,即:公开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公开丈量评估情况、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座落和面积及公开安置时间。
3.2制定果树征迁补偿的最高限额标准制度。
针对抢栽果树造成覆盖率过高的问题应研究其对策,可按土地单位面积(如:按每亩)制定果树最高补偿标准,其制定的标准口径应充分考虑种值成活率等农业专业问题,形成一套合理的补偿标准,让耕地与果树的补偿标准互相接近,遏制村民不按科学密集度进行栽种的行为。
3.3 创新集体复评制度
推行“集体复评”监督新举措。现场评估时对土地、房屋及地面附属物进行全面拍照,再由纪检、国土部门、乡镇政府以及村民代表等组成集体评估小组,召开复评会议,回放拆迁影像,逐宗进行集体复评。全程做好记录,形成最终评估结论,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在政府公共网站、村民委员会公开栏等处公告公示。
3.4全面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
积极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及再就业制度。应建立全面稳定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网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以及提供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提供法律援助等。根据“土地换保障”的思路,构建以实施社会保险安置为重点与安置形式多样化结合的失地农民安置新模式。应改变一次性货币安置的办法,把失地农民纳入城市社保体系的社会安全网,使农民享受医疗、养老保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保障资金来源,可以在政府土地招标、拍卖等收益中,确定一定比例收取。加强对失地农民的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尽可能为失地农民推荐就业岗位,积极兴办第二、三产业,发展集体经济,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问题,并为农村社区向城市社区过度积累经济实力,创造物质条件。
3.5做好被征地群众思想工作,妥善处理征地信访问题。
在涉及到被征地农民利益的信访工作中,严格实行接待制度,并做好具体来访记录,及时查处反馈、认真予以整改。对被征地农民通过群访方式反映的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耐心宣传、解释和疏导,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思想工作,依照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地处理信访反映的问题。针对经营性用地的上访应实行接访单位与相关业务单位联席制度,召集来访群众充分说明经营性土地出让金高但属于政府公共财政收入且主要用于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并取得有关群众的理解;建立信访案件跟踪检查和回访制度,及时检查处理落实情况,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3.6建立内外监督机制
征地拆迁工作内部监督方面:在对被征迁房屋的丈量及附属物登记过程中要求各相关人员分工具体、责任到位,按照分工责任要求在登记资料上签名确认,并将当天的外业资料立即归档、复印,由专人保管。提供的复印件交由内业人员计算、评估。原件数据的复核与纠正必须按表格设计的要求经现场有关人员见证同意后方可修改纠正。
结束语
征地拆迁工作外部监督方面:在丈量登记结束后设立随机抽查小组,该抽查小组根据提供的资料到现场随机核查被征迁房屋的尺寸及附属物是否真实无误,严堵房屋尺寸等登记内容与现状不符等现象。定期由监察部门牵头,联合审计、国土、农业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保障征地工作不出漏洞,促进征迁补偿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被拖欠、截留、挪用。
参考文献:
1、王静国;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留地安置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2009年
2、刘祥琪;我国征地补偿机制及其完善研究[D];南开大学;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