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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澳大利亚税务部门计划对跨境网购低价商品,即海关完税价格低于1 000澳元(1美元约合1.3472澳元)的商品征收货物及劳务税。据了解,该政策是针对营业额达到75 000澳元以上的海外供应商、电商分销平台和货物代理制定的。在新政策出台之前,消费者通过电商购买的进口低价商品是不需要缴纳货物及劳务税的。
根据澳大利亚货物劳务税法规,从2018年7月1日起,在澳大利亚境内消费者通过境外电子商务平台购买货物时,境外电子商务平台为纳税人。
对澳大利亚制定的这一税收新规,基于国际税收基本原则的视角如何评价?将会对国际税收秩序和跨境电商企业产生怎样的影响?对中国电商税收监管带来哪些启示和思考?是否有可借鉴之处?本报记者就此专访了京东集团副总裁蔡磊。
新规确认了跨境电商征税主体
记者:近日,澳大利亚制定的跨境网购新规,在业界引起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请蔡总介绍一下新规的主要内容以及您对此新规的解读。
蔡磊:澳大利亚2017财政部法律修正案——低值商品消费与服务税(GST)明确,从2018年7月1日起,对跨境网购低价商品征收货物及劳务税,征税范围扩展到低价值的进口货物,删除部分与新规不符的原制度条款。即在澳大利亚境内消费者通过境外电子商务平台购买货物时,境外电子商务平台为纳税人,这意味着税款将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缴纳,而不是销售货物的卖家,电商平台被赋予了纳税义务。
的确,近年来电商境外业务发展高歌猛进,具有天然的规模效应,引起澳大利亚当局足够的重视。从众多澳大利亚对本国电商实施征管、补税的案例可以预见,以理念形成政策规范,由政策实施税收征管效能,从实际效果上升为税收法律制度。这一切表明,澳大利亚税制改革的步伐在加快,制度、法律转换之间,显现出一个国家对电商征管的态度。这部修正案的出台,每走一步都是对电商实施立竿见影的“收网之举”。
可以说,此番新规确认了跨境电商征税主体,也终结了不法电商跨境经营、逃避监管的历史。同时传递了一个信号,即不法经营之路走不远。
澳新规将导致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公
记者:您的介绍和解读,让我们对本次澳大利亚跨境网购征税新规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您是否可以从国际税收基本原则的层面就该新规对国际税收的影响作一个评价?
蔡磊:电商税收征管是全球性课题,以国际税收基本原则来度量澳大利亚跨境网购新规,从不同角度观察其未来发展态势,将更有助于对其透彻认识,制订我国的应对之策。我仅从国家税收主权原则、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跨国纳税人税负公平原则方面,结合澳大利亚新规谈谈我的认识。
我们知道,国家税收主权原则本身具有“双面效应”,澳大利亚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其在实行什么样的涉外税收制度以及如何实行这一制度等方面具有完全的自主权,对跨境网购低价商品征税完全符合国家税收主权原则;同时,也反映了其维护本国税收利益,而不考虑相关国家是否与其相适应的随意性。从这个意義上说,我们无可指责,只能应对。
从国际税收公平原则看,澳大利亚确定对跨境网购低价商品征收货物及劳务税,实际上是一种变相关税,显然与国际税收公平原则相悖。有悖于相关国家之间对同一跨国所得的税收管辖权进行公平划分征税,避免双重征税发生这一原则的基本内涵。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看,以出口货物间接税的“零税率”原则考量,我国跨境网购出口低价商品的出口退税,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难以单证齐全备案”、“出口合同零散签订成本高”、“发票和关单内容匹配困难”等问题,海量低价小额商品放弃出口退税,而澳大利亚对跨境网购低价商品征税,形成了事实上的双重征税,违背了国际税收公平原则。
从跨国纳税人税负公平原则看,澳大利亚将跨境电商平台运营商确定为纳税义务人,而不是卖家电商,更不是买家消费者,不符合纳税人所承担的税收与其所得的负担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由此可能引发负效应。一般来说,一项国际税收只有符合税负公平原则,才能使跨国纳税人自觉遵从纳税。澳大利亚将跨境电商平台运营商确定为纳税义务人,一方面可能阻碍更多电商入境经营,甚至将弱势电商挤压出境;另一方面会诱导不诚信电商另寻异端避税、逃税,影响澳大利亚新规的顺利实施。
京东作为进入澳大利亚的电商企业,愿意与澳方加强合作,成为中国第一遵从企业,既是发展机遇也面临挑战,应当对上述可能出现的情况给予关注和研判,适时采取应对之策。
中澳税收监管步伐不协调
记者:澳大利亚GST货物劳务税新法规的落地与相关政策搭建,将会对境内外(或我国)电商企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蔡磊:我国跨境电商平台销往境外的低价小包装商品无法享受到真正出口退税,澳大利亚征税新规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重复征税,损害了现代增值税制度的世界性退税功能这一维护国际税收公平的重要意义,不利于国际税收公平分配。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消费地原则要求,跨境交易的税收仅在最终消费发生地征收,而新规规定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缴纳,而不是销售商品的卖家,更不是消费者,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
另外,重要的一点是,澳大利亚新规的出台比肩我国国内电商征管现状差异明显。首先,我国对电商税收监管处于缺位状态。澳大利亚已经对电商税收实行监管,澳大利亚税务总局根据购物网站提交的数据核对纳税资料,对网络零售商销售数据进行审查,保护依法纳税企业避免遭受不公平竞争。其次,纳税主体存在差异。在中国消费者是纳税义务人。中国税法规定,境外消费者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且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而澳大利亚则将电商平台运营商作为纳税主体。纳税主体的差异,使税收性质迥然不同,对此我国应有充分的研讨对策,以维护国家的国际税收利益。
建议我国调整出口退税政策
记者:感谢您从正反两方面对新规作出深刻解读。事实上,我们也看到澳大利亚对跨境电商监管的成果来自于税收法律层面的探索与实践,这一切将对全球跨境电商监管有鲜明的指向作用,您认为对我国电商征管可以带来哪些启示或思考?或者说后续我们在这方面应该做些什么?
蔡磊:澳大利亚新规的推出如同风向标,展现出电商国际税收征管的新风向,为各国跨境电商税收监管做出样板,各国也蓄势待发或有跟风迹象。税收征管之声将蔓延到全球,按照国际通行对等规则,一些国家特别是与澳大利亚有互贸关系的国家,也会出台类似税收新规,形成合力,对跨境网购商品征税。对电商税收监管将成为国际通例。
未来我国也会成为对电商实施有效征管的“制造地”。因此,对电商实施税收征管刻不容缓。每一个电商企业都是依法纳税第一责任人。而现今,国内多数网店商家属“自然人异化”,表面上是个人C端商家,实则是B商家变体,几乎所有商家都不开具发票,目的是将其应纳税义务放进“放水养鱼”的个人网店C2C,其不敬畏法律,扰乱了电商市场秩序,无社会责任担当。如今,澳大利亚对跨境电商进行税收监管,我国税务机关需制定相关税收监管制度,填补跨境电商征管的“真空区域”,需以技术协同的方式,在电子发票追踪漏税证据的技术手段已趋向成熟的前提下,推行电子发票的使用,收紧电商漏税之网,招招打击偷税商家命门。澳大利亚的做法逼着中国跨境电商纳税,电商平台必然向商家扣缴税款,这或许是掀开电商征税的迷幔,实行电商税收监管的破冰之举。国内一些靠偷逃税和不公平竞争渔利的电商将归于国家税收监管之网,走上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健康发展之路。鉴于目前国内电商税收不公平状况,这无疑是一个利好的趋势。
不容忽视的是,澳大利亚新规对我国电商企业,尤其是“走出去”的电商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客观上也将给电商平台运营商们在国际市场上设置了平等的基线,这对诚信的电商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然而需要引起重视的是,鉴于我国“走出去”电商企业的应纳税货物,因退税流程、操作及其繁琐导致无法真正享受出口退税,国外再征一道税,形成重复征税的情况。建议我国在适应国际税收监管的同时,需适度调整本国出口退税政策,扭转国内电商企业“走出去”受到重复征税、不利公平竞争的状况。
根据澳大利亚货物劳务税法规,从2018年7月1日起,在澳大利亚境内消费者通过境外电子商务平台购买货物时,境外电子商务平台为纳税人。
对澳大利亚制定的这一税收新规,基于国际税收基本原则的视角如何评价?将会对国际税收秩序和跨境电商企业产生怎样的影响?对中国电商税收监管带来哪些启示和思考?是否有可借鉴之处?本报记者就此专访了京东集团副总裁蔡磊。
新规确认了跨境电商征税主体
记者:近日,澳大利亚制定的跨境网购新规,在业界引起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请蔡总介绍一下新规的主要内容以及您对此新规的解读。
蔡磊:澳大利亚2017财政部法律修正案——低值商品消费与服务税(GST)明确,从2018年7月1日起,对跨境网购低价商品征收货物及劳务税,征税范围扩展到低价值的进口货物,删除部分与新规不符的原制度条款。即在澳大利亚境内消费者通过境外电子商务平台购买货物时,境外电子商务平台为纳税人,这意味着税款将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缴纳,而不是销售货物的卖家,电商平台被赋予了纳税义务。
的确,近年来电商境外业务发展高歌猛进,具有天然的规模效应,引起澳大利亚当局足够的重视。从众多澳大利亚对本国电商实施征管、补税的案例可以预见,以理念形成政策规范,由政策实施税收征管效能,从实际效果上升为税收法律制度。这一切表明,澳大利亚税制改革的步伐在加快,制度、法律转换之间,显现出一个国家对电商征管的态度。这部修正案的出台,每走一步都是对电商实施立竿见影的“收网之举”。
可以说,此番新规确认了跨境电商征税主体,也终结了不法电商跨境经营、逃避监管的历史。同时传递了一个信号,即不法经营之路走不远。
澳新规将导致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公
记者:您的介绍和解读,让我们对本次澳大利亚跨境网购征税新规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您是否可以从国际税收基本原则的层面就该新规对国际税收的影响作一个评价?
蔡磊:电商税收征管是全球性课题,以国际税收基本原则来度量澳大利亚跨境网购新规,从不同角度观察其未来发展态势,将更有助于对其透彻认识,制订我国的应对之策。我仅从国家税收主权原则、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跨国纳税人税负公平原则方面,结合澳大利亚新规谈谈我的认识。
我们知道,国家税收主权原则本身具有“双面效应”,澳大利亚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其在实行什么样的涉外税收制度以及如何实行这一制度等方面具有完全的自主权,对跨境网购低价商品征税完全符合国家税收主权原则;同时,也反映了其维护本国税收利益,而不考虑相关国家是否与其相适应的随意性。从这个意義上说,我们无可指责,只能应对。
从国际税收公平原则看,澳大利亚确定对跨境网购低价商品征收货物及劳务税,实际上是一种变相关税,显然与国际税收公平原则相悖。有悖于相关国家之间对同一跨国所得的税收管辖权进行公平划分征税,避免双重征税发生这一原则的基本内涵。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看,以出口货物间接税的“零税率”原则考量,我国跨境网购出口低价商品的出口退税,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难以单证齐全备案”、“出口合同零散签订成本高”、“发票和关单内容匹配困难”等问题,海量低价小额商品放弃出口退税,而澳大利亚对跨境网购低价商品征税,形成了事实上的双重征税,违背了国际税收公平原则。
从跨国纳税人税负公平原则看,澳大利亚将跨境电商平台运营商确定为纳税义务人,而不是卖家电商,更不是买家消费者,不符合纳税人所承担的税收与其所得的负担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由此可能引发负效应。一般来说,一项国际税收只有符合税负公平原则,才能使跨国纳税人自觉遵从纳税。澳大利亚将跨境电商平台运营商确定为纳税义务人,一方面可能阻碍更多电商入境经营,甚至将弱势电商挤压出境;另一方面会诱导不诚信电商另寻异端避税、逃税,影响澳大利亚新规的顺利实施。
京东作为进入澳大利亚的电商企业,愿意与澳方加强合作,成为中国第一遵从企业,既是发展机遇也面临挑战,应当对上述可能出现的情况给予关注和研判,适时采取应对之策。
中澳税收监管步伐不协调
记者:澳大利亚GST货物劳务税新法规的落地与相关政策搭建,将会对境内外(或我国)电商企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蔡磊:我国跨境电商平台销往境外的低价小包装商品无法享受到真正出口退税,澳大利亚征税新规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重复征税,损害了现代增值税制度的世界性退税功能这一维护国际税收公平的重要意义,不利于国际税收公平分配。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消费地原则要求,跨境交易的税收仅在最终消费发生地征收,而新规规定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缴纳,而不是销售商品的卖家,更不是消费者,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
另外,重要的一点是,澳大利亚新规的出台比肩我国国内电商征管现状差异明显。首先,我国对电商税收监管处于缺位状态。澳大利亚已经对电商税收实行监管,澳大利亚税务总局根据购物网站提交的数据核对纳税资料,对网络零售商销售数据进行审查,保护依法纳税企业避免遭受不公平竞争。其次,纳税主体存在差异。在中国消费者是纳税义务人。中国税法规定,境外消费者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且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而澳大利亚则将电商平台运营商作为纳税主体。纳税主体的差异,使税收性质迥然不同,对此我国应有充分的研讨对策,以维护国家的国际税收利益。
建议我国调整出口退税政策
记者:感谢您从正反两方面对新规作出深刻解读。事实上,我们也看到澳大利亚对跨境电商监管的成果来自于税收法律层面的探索与实践,这一切将对全球跨境电商监管有鲜明的指向作用,您认为对我国电商征管可以带来哪些启示或思考?或者说后续我们在这方面应该做些什么?
蔡磊:澳大利亚新规的推出如同风向标,展现出电商国际税收征管的新风向,为各国跨境电商税收监管做出样板,各国也蓄势待发或有跟风迹象。税收征管之声将蔓延到全球,按照国际通行对等规则,一些国家特别是与澳大利亚有互贸关系的国家,也会出台类似税收新规,形成合力,对跨境网购商品征税。对电商税收监管将成为国际通例。
未来我国也会成为对电商实施有效征管的“制造地”。因此,对电商实施税收征管刻不容缓。每一个电商企业都是依法纳税第一责任人。而现今,国内多数网店商家属“自然人异化”,表面上是个人C端商家,实则是B商家变体,几乎所有商家都不开具发票,目的是将其应纳税义务放进“放水养鱼”的个人网店C2C,其不敬畏法律,扰乱了电商市场秩序,无社会责任担当。如今,澳大利亚对跨境电商进行税收监管,我国税务机关需制定相关税收监管制度,填补跨境电商征管的“真空区域”,需以技术协同的方式,在电子发票追踪漏税证据的技术手段已趋向成熟的前提下,推行电子发票的使用,收紧电商漏税之网,招招打击偷税商家命门。澳大利亚的做法逼着中国跨境电商纳税,电商平台必然向商家扣缴税款,这或许是掀开电商征税的迷幔,实行电商税收监管的破冰之举。国内一些靠偷逃税和不公平竞争渔利的电商将归于国家税收监管之网,走上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健康发展之路。鉴于目前国内电商税收不公平状况,这无疑是一个利好的趋势。
不容忽视的是,澳大利亚新规对我国电商企业,尤其是“走出去”的电商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客观上也将给电商平台运营商们在国际市场上设置了平等的基线,这对诚信的电商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然而需要引起重视的是,鉴于我国“走出去”电商企业的应纳税货物,因退税流程、操作及其繁琐导致无法真正享受出口退税,国外再征一道税,形成重复征税的情况。建议我国在适应国际税收监管的同时,需适度调整本国出口退税政策,扭转国内电商企业“走出去”受到重复征税、不利公平竞争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