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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3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告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为将其开发的应用软件捆绑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使用而专门设计的输出文件格式,已经超出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技术保护措施的范围,被告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破解该软件输出数据文件格式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本案是自我国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以来,第一起关于利用技术保护措施实现产品捆绑销售的案件。该判决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以及未来相关产业的有序发展具有深远的指导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