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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涉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例的实践调查后发现,在实务中,死体动物是否属于"制品"、人工驯养野生动物的制品定性、行为人捡拾并持有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认定等问题仍存在争议,对此本文提出了应将野生动物死体定性为野生动物范畴,人工驯养野生动物制品应作区分对待,以及增设非法持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