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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律制度不齐全,国家面临工伤人群庞大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1951年原政务院颁布了适用于全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条例》,这是我国首部含有工伤内容的法律规范。1953年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正,但是它在工伤和工伤认定方面规定得很笼统,只是多工伤的待遇做了简单的规定。1953年原劳动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细则修正草案》,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卫生部1957年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首次被列入工伤的范围。到了1987年我国修订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扩大了原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到了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的颁布不仅提高了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整体的立法等级和层次,还进一步增强了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它是我国“继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后关于工伤保险的一次革命性突破”。它的实施改变了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杂乱无章的局面,进一步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加快了职业伤害保障方面的立法步伐,发布了一系列有关职业伤害保障方面的重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