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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罗马法认为“法锁”乃债之关系的本质,将债权债务关系严格地限定于债之关系的缔结双方,债的移转被绝对地禁止.随着社会变迁,债的移转逐渐为法律所认可,债权人及债务人可以通过特定的制度实现其债权或债务的移转.罗马法历史上实现债之移转的制度大致有债的更新、诉讼代理、诉讼通知、权利继承等,本文旨在探讨比较罗马法发展历程中的各种实现债之移转的制度,并试图在理解罗马法关于债之约束力的法理基础上尝试对现代民法关于债之移转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