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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表见代理制度的正式确立,但是对于表见代理制度的概念、构成以及法律效果的规定并不明确,在法学界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两种主张,而两种学说的争论焦点则是“本人的主观过失是否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本文将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入手进行深入的探讨,研究如何完善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