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小额贷款可持续发展的思考

来源 :经济视角·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richieli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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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小额贷款公司的诞生是我国金融改革的一次突破性进展,运行以来由于其借贷方便、形式灵活,已成为现存金融组织的有力补充。但因为我国的小额贷款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使得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目前还很难实现长期的持续发展。本文提出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商业化运作的、小型银行的新型金融组织,必须防范与控制不良贷款风险等建议。
  关键词:小额贷款;可持续发展;三农;中小企业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10)11-65-03
  
  小额贷款是一种以低收入阶层为服务对象的小额度、持续性、制度化的信贷服务方式。它主要是以农、牧、渔、各种微型的非农经济体以及小商小贩等为对象发放短期无抵押的小额贷款,这种贷款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穷人脱贫致富。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诞生是金融改革的一次突破性进展,它是一种新的融资渠道。主要支持“三农”和中小型企业,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中小型企业。其运行以来由于借贷方便、形式灵活,已成为现存金融组织的有力补充。但因为我国的小额贷款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小额贷款公司还停留在部分省市的试点阶段,在发展过程中出现问题和缺陷在所难免,这些困难和问题将制约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发展。
  
  一、我国小额贷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身份模糊,影响其可持续发展
  现阶段,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兼备银行、公司与民间金融的特点,但与这3种情况都有不同之处,身份和定位比较模糊。在2008年5月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说,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企业,并不涵盖在《商业银行法》的范围之内,从事的业务却是金融类服务,这种模糊定位为其日后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难以照搬金融机构的资金获取和运用渠道。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被视为企业,小额贷款公司难以像金融机构那样按利差征税,而要按照全部贷款利息收税,所得税25%、营业税及附加5,56%,无形中加大了经营风险。虽然放贷利率可以高过银行。但扣除赋税,实际上投资年收益大约只有7%,而温州地区的平均投资年收益在30%左右。这种高成本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很难持续发展,如果不改变,即使小额贷款公司受欢迎,很成功,也不会有后来者。
  (二)市场准入门槛偏高,阻止民间资本进入
  根据银监会和央行发布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当国家把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权从中央下放到各省后。浙江省颁布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被提高至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县域3000万元)。浙江省同时规定,在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欠发达县域1亿元1。小额贷款公司的核心是为中小企业、穷人和农民提供贷款的补充机构,现在注册资本金被提到相当高的程度,今后的市场定位还是否能坚持为这些对象放贷,让人怀疑。除了注册资本,浙江还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提出了明确要求。温州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应当是工商信用管理AAA级企业,而且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地方政策将市场准入门槛设得这么高,只有骨干企业才能做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就相当于把民间借贷机构挡在门外,民间金融仍然无法公开合法化。
  (三)资金渠道单一,小额贷款公司缺乏后续发展资金
  资金是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要素。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内部、外部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资金来源只能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家银行的融通资金。“只贷不存”是小额贷款公司区别于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主要特征。“只贷不存”使小额贷款公司缺乏后续发展资金。一家公司的自有资金一般是一、两个亿,政府不允许它们吸储,但可以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比例不超过注册资金的50%。这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正常的融资渠道,使其无法获得低成本的社会闲散资金为其所用,导致了后续营运资金不足。资金周转率、利润率降低。浙江省工商局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浙江省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中。60%的公司资金都贷光了,无法满足微小企业的贷款需求。截至2009年3月末,浙江省共批准成立小额贷款公司56家,已登记注册了54家,注册资本总额77.05亿元,累计贷款146.61亿元,户均贷款45.87万元,远不能满足企业的资金缺口。温州有36万家中小企业,而目前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仅有8家,按照每家2亿元的注册资本金来算,贷款额度也只有16亿元,远远满足不了需求。注册资本金1亿元的平阳恒信小额贷款公司2008年12月开业。截至2009年1月底已办理发放贷款236笔,放贷金额达2.06亿元,几乎无钱可贷。
  (四)信用体系的缺失使小额贷款面临较大的不良贷款风险
  目前社会的诚信评估制度没有建立起来,缺乏配套法律。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不能覆盖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像担保物和反担保物的设置、处置、质押、抵押等问题,都没有具体规定。基本上就是一种信用型的放贷,而在我国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健全的情况下,信用型贷款的风险相当大。从当前小额贷款的运行来看,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客户风险、内部风险和经营环境风险,其中客户风险是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小额贷款的对象主要是贫困农户等低收入者和中小企业者,这些客户经济实力差、缺乏偿债能力,而且这些借款人的诚信及债务偿还能力是很难评价的,这样严重地影响了小额贷款的质量,这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面临较大的不良贷款风险。不良贷款风险一旦发生,贷款不能顺利收回,小额贷款公司又不可能像国有商业银行那样获得财政资金注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就有可能采取非正常手段甚至极端手段来强行收回贷款,这样很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五)税收负担过于沉重,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长足发展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性质上不属于金融机构,必须按照工商企业来纳税,所以小额贷款公司要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综合税率超过5%: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中国金融研究院有关专家表示,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是周转非常快,周转越快则重复收税越大。这对小额贷款公司特别不利。比如,广州市对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普通企业标准 进行征税,与按照金融业管理标准的银行相比缴税将近多出一半。获利低,税额征收打击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制约了它们的发展。
  
  二、促进我国小额贷款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一)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商业化运作的、小型银行的新型金融组织
  小额贷款机构要发展,就必须坚持商业化的道路,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盈利。为此。我国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首先要准确定位,身份清楚。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商业化运作,不可能对中小企业等贷款对象提供利息非常低的贷款。小额贷款因为额度小、风险大、占用人力多、高成本,所以应适度提高利率以缓解小额信贷的高成本问题。世界银行总结小额贷款的均衡利息率为15%-20%。而世界各国多年的小额贷款经验也证明了“高利贷合法化”。经济学家茅于轼认为,从经济学角度讲,低息的小额贷款会导致供求失衡,容易造成黑市交易,最后贷款还是落入有资源的人群手中,不能真正惠及穷人,当然也就不能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另一方面,从长远发展来看,应该将信誉度高、实力雄厚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为小型银行的新型金融组织。虽然银监会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转制为村镇银行,但是小额贷款公司一旦转为村镇银行,国有大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则成为最大的股东占主导地位,又回到农村信用社的模式,民营的话语权难以保留。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为小型银行的新型金融组织,成为正式的金融机构,这不仅能够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身份缺失的问题,而且能够解决其资金来源匮乏以及高额税赋的困境,
  (二)政府不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标准要求过高。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和监管已从中央下放到省级,但是国内试点地方政府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文件。要求很严格,市场准入门槛偏高。各省份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结合地方形势,对于小额贷款的市场准入方面要合理设置,对注册资本金要求不要过高,要避免将民间资本和外资挡在门外,降低从事合法金融活动的门槛,从而有效降低人们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概率。适度引入民间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创造适度竞争的金融环境,提高小额贷款的服务水平和质量。另外。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条件要求应适度。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必须至少有一个股东是具有一定实力的金融机构或其他大型企业。只有实力雄厚的股东,才能源源不断地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金,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和充足的流动性。但是要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人数限制。不管小额贷款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属于股份有限公司,都是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人数只要符合规定的人数就应该允许,不宜作特别的限制。股东过少,对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利。
  (三)资金来源多元化,保证充足的后续资金
  从国内试点的实践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如果主要靠自有资金放款。随着业务的拓展,如不能及时补充资金,势必影响发展的可持续性。各省份在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应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对外融资,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后续资金来源不足问题。地方政府应放松政策约束,允许小额贷款机构到银行等金融机构批发贷款。然后再贷款给中小企业等单位。为此,就要建立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对接机制,利用金融机构的充足资金和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资源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双赢。此外,对于依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遇到运营资金不足时,应允许通过增资扩股增加资本金。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做贴现、资产转让、委托贷款等业务,以及相关政策没有提到的社区零售银行,这样,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证。
  (四)必须防范与控制不良贷款风险
  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必须防范与控制不良贷款风险。只有将不良贷款风险控制好,保持较高的贷款偿还率,进而实现盈利和稳定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才能走上良性的可持续发展之路。首先,我国政府应该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相关法律建设,提高公民的诚信意识,强化对失信贷款人的惩戒措施,努力创造一个人人诚实守信的宏观环境。第二,形成小额贷款公司与贷款人互动的担保机制。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格拉明银行”(简称GBl采取了一种有效的互相监督的方法,即小组联保机制月,在这种机制下,如果一个成员违约,其他小组成员要承担连带担保义务。孟加拉农村发展委员会(BRAC)对外提供贷款虽然无需担保,但要求借款人要与另外4人组成联保小组,如果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还款,另外4人负有替其还款的义务。实践证明,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BRAC的还款率高达99.5%。通过这种机制。使得借款人选择成本和监督成本内部化。我国可以借鉴GB的做法,结合现代网络技术,进行小组网络联保。因为有风险捆绑的前提,贷款人在寻找联贷伙伴时需非常谨慎。第三,小额贷款公司本身必须有足够的风险评估技术和人才,建立严格的内部防控机制,这样才能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全面了解。规范贷款流程,可以有效降低贷款后的道德风险。
  (五)制定优惠的税收政策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是中小企业和“三农”贷款业务。属于高风险、高成本的信贷经营,政府应对小额贷款公司制定优惠的税收政策并真正落到实处。对那些确实坚持发放小额贷款,贷款额占资金比例达到一定程度的小额贷款公司,应给予税收减免或财政补助,以此鼓励其向中小企业和需要扶持的人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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