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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二十世纪末犯罪被害人保护逐渐被刑事司法实践和理论界重视,意图通过犯罪被害人的保护达到“修复性正义”的目标,我国台湾关注犯罪被害人的保护较早,并已形成以《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和《加强犯罪被害人保护方案》为核心包含救援协助、安全保护、补偿损失、协助诉讼、教育宣传等内容的政策体系。但仍然存在补偿和保护范围、未战略的高度认识犯罪被害人保护、未与犯罪预防制度进行功能整合等方面的不足。
关键词 犯罪被害人保护 补偿 修复性正义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民间资本投入社会福利研究》(批准号:13CSH093)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赵文聘,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社会学;杨蕊,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检察员,研究方向:法社会学、犯罪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63-03
犯罪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处于劣势,应当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照顾,但遗憾的是司法界对犯罪被害人的关照更多地停留在司法救济方面,对其权益则长期漠视。反映在制度层面,则是在刑事诉讼和刑罚执行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权益方面的规定较为详细,包括沉默权的争取、行刑社会化和受刑后再社会化等设计,而被害人在公诉中只是协助者,其权益主要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自己争取,如争取无果则只能承受不幸,显然制度设计有失公平。二十世纪中期开始,美日等国出现犯罪被害人学,但主要关注犯罪被害人与犯罪的关联,直到二十世纪末犯罪被害人保护才逐渐被刑事司法实践和理论界重视,意图通过犯罪被害人的保护达到“修复性正义”的目标。国内各界对犯罪被害人的关注也逐渐深入,我国台湾关注犯罪被害人的保护较早,也已形成以《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和《加强犯罪被害人保护方案》为核心包含救援协助、安全保护、补偿损失、协助诉讼、教育宣传等内容的政策体系,本文简单进行评介,以期对我国大陆犯罪被害人保护有所裨益。
一、犯罪被害人保护政策制定历程
台湾地区的犯罪率一直持续较高,且黑道、财团把持政治,犯罪被害人往往更难获得权力救济和关照,各界对于这一现象反映强烈,有鉴于此,在台湾地区法务部门(“法务部”)推动下,台湾地区于1998年5月27日公布并于同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犯罪被害人保护法》,该法总36条,第1、2、3条规定立法宗旨、适用程序、定义,第4至28条规定犯罪被害人补偿,第29条规定犯罪被害人保护措施,第30条规定保护机构及职责范围,第31条至36条规定送达及适用范围。可以看出该法仅对犯罪被害人保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2002年7月10日对该法第12、25、27、29条进行了修正并增订12条之1,通过修正该法增加了保护机构调查权、经费来源等内容,并细化补偿金请求及支付方面的规定。这一规范性文件确立了台湾被害人保护政策的基本框架,成为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政策的基础。
而惠及面更大的政策则是1998年10月15日台湾地区行政部门(“行政院”)为落实《犯罪被害人保护法》核定实施的《加强犯罪被害人保护方案》,该方案意在扩大犯罪被害保护业务的覆盖面,明确保护措施,该方案分别于2003年和2004年进行了修订,也成为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的主要计划和依据。以上述两个基础性规范性文件为基础,台湾地区又出台《犯罪被害人保护法施行细则》及其他的相关部门的细化规程如《性侵害被害人补助办法》、《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在审判程序中可受保护之业务注意事项》、《少年法院(庭)调查性侵害事件减少被害人重复陈述注意事项》、《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检察官形式犯罪被害人保护法所定求偿权及保全程序作业要点》、《媒体对性侵害犯罪事件、性骚扰事件暨儿童及少年保护事件被害人处理原则》,而犯罪被害人保护组织相关规范如《犯罪被害人保护组织及监督办法》、《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捐助及组织章程》也逐步推行,与犯罪被害人保护相关的計划如《犯罪被害人保护周实施计划》、《表扬推展犯罪被害人保护工作有功人士及团体计划》。
从1998年至今,台湾地区对犯罪被害人的保护政策体系逐步形成并日臻完善,保护观念也日渐深入人心,而在其他基础性立法中如《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防治法》、《儿童福利法》、《少年福利法》、《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证人保护法》、《人口贩运防治法》、《儿童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条例》乃至《刑法》、《刑事诉讼法》、《法律辅助法》中得到体现。
表1 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政策体系
二、犯罪被害人保护的主要内容
经过上述政策发展历程,台湾地区逐渐形成了以救援协助、安全保护、补偿损失、心理辅导、协助诉讼及教育宣传为主要内容的犯罪被害人保护措施体系,这些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犯罪被害人补偿
犯罪被害人的补偿由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申请,法务部门受理后,协助其向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申请犯罪被害补偿、暂时补偿金及其他相关事项。但补偿金发放范围较小仅限于死亡被害人亲属和重伤害被害人,对于其他案件被害人则不予补偿,因此台湾地区获得犯罪被害补偿案件每年平均不到300件(见表2)。
为了确保犯罪被害人能获得补偿,台湾地区推出以下几个方面政策:(1)在汽车强制责任保险中扩大事故受害人赔偿或补偿范围,由法务部门督导保险公司在限定时间内给付; (2)成立财团法人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帮助犯罪被害人提出申请和证明文件;(3)法院适用缓刑、监狱适用假释将犯罪人是否确实赔偿被害人及抚平被害人感情作为参考依据;(4)结合乡镇市调解制度,在调节过程中促成犯罪人对被害人赔偿和补偿
(二)救援协助
救援救助主要有法务部门和财团法人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来承担,主要内容是:(1)帮助被害死亡者遗属和被害受伤者重建生活;(2)提供被害人验伤诊疗、紧急庇护、心理康复、法律诉讼、紧急生活费用补助等保护扶助措施;(3)对未获得补偿和赔偿且经济困难的被害人及遗属提供医疗费用补助;(4)帮助证人、有安全顾虑并有保护需求的被害人及被害人遗属向有关机关申请保护。从开展以来,平均每年约有2000人获得生活重建协助、500人获得紧急资助,平均每年约有2500人受到相关机构、人员的访视慰问。 (三)安全、隐私保护
主要包括:(1)警察机关通过教导被害人及被害人遗属学习自我保护措施或派员保护等措施承担被害人及被害人遗属的安全保护任务;(2)新闻局建立督导机制,监督媒体报道,对可识别身份的报道进行劝诫或督促新闻自律组织处理,对违法者予以取缔处罚;(3)检察、警察、侦查遵循侦查不公开原则,保护被害人隐私;行政机关等公示的文书不得揭露可辨别身份的信息,强化证人、被害人身份保密措施。
(四)辅导
主要包括:(1)鉴于犯罪被害人及遗属经历犯罪打击,心理脆弱,对有心理辅导需求者由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聘请心理辅导专业人员或有心理辅导专长的社工、志愿者或转由心理咨询辅导机构提供心理辅导;(2)卫生署建立心理咨询及辅导资源数据库,供社会各界运用;(3)地方法院结合社会资源和公益团体开展预防毒品危害、网络游戏被害以及使青少年远离偏差和越轨行为的休闲娱乐和辅导活动。依此台湾地区每年有1000多例接受心理辅导。
(五)协助诉讼
被害人及遗属在诉讼中往往居于弱势,因此法务部门通过以下方式提供诉讼协助:(1)结合地方性法律资源或建立义务律师团供其咨询相关法律问题或申请诉讼帮助;(2)司法机关增列被害人服务项目,提供被害人申诉服务,给予充分陈述机会,指派专人并协调社工人员或志愿者协助被害人证人参加讯问;(3)对被害人证据保全、财产调查、查询、了解案情等要求,司法机关应及时办理;(4)司法机关运用不起诉、缓起诉、简易程序及免于刑事判决等程序,督促犯罪人向被害人道歉、支付补偿金,以抚平被害人感情。依此台湾地区每年有2000人左右获得法律辅助、300多人获得财产调查协助。
(六)教育宣导
主要内容是:(1)编印犯罪被害预防手册、保护手册、求救手册或其他宣传品,教育民众避免被害和保护权益;(2)组织学校加强犯罪被害预防宣传和教育,使学生及家长具备防治观念和知识;(3)开展犯罪被害人保护周计划 ,发动机关、学校、团体及媒体,强化公众犯罪被害人保护观念;(4)对警察、医生、教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从事犯罪被害人保护工作的相关人员加强观念、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表2台湾地区近几年犯罪被害人数 及保护情况
上述措施主要由两类犯罪被害人保护机构进行实施,一是法务部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等法定机关,有权调查犯罪行为人和赔偿责任人财产状况并要求支付补偿金,该类机构经费来源主要是各机关按年度编列预算支应;二是财团法人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该协会需经法务部门许可方可登記成立,并由法务部门指定其组织和监督办法,其经费来源于法务部门、内政部门编列预算和私人或团体捐赠。
从整体上来看,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每年有接近3万被害人及遗属不同形式地受益于犯罪被害人保护措施,对抚平犯罪带来的个人心理和创伤确实起到了很大作用,也对社会秩序恢复做出了贡献。最难能可贵的犯罪被害人保护注解得到公众认可,该项工作也越来越受到各界尊重和支持,刑事司法“修复性正义”理念日渐深入人心。
三、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政策的不足
然而,不难看出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政策的发展历程仅有短短的10年多,其中依然存在大量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在:
(一)保护范围太小获得补偿的比例太低
如前所述,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被害人保护补偿金发放范围仅限于死亡被害人亲属和重伤害被害人,对于其他案件被害人则不予补偿,而台湾地区盗窃、毒品犯罪一直占据犯罪案件的70%以上,因此符合条件并能够顺利领取补偿金的人微乎其微。台湾是犯罪高发地区,每年大约有高达30万以上的人被害,而获得补偿的人每年仅300多人,实际比例不足0.12%。因此,补偿范围屡受各界批评和质疑,扩大犯罪被害人补偿范围成为各界关注的重点 。
(二)政策质量、投入资源等方面依然是瓶颈
从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政策体系可以看出,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政策高位阶规范性文件较少,大多数基本立法中对犯罪被害人保护相关内容还未吸纳,而且犯罪被害人保护活动仅以法务部门为主进行推动,权力层级较低,调动资源能力较差,此项事务的开展尚未达到政府整体施政的高度去考量。
(三)犯罪被害人保护与犯罪预防缺乏功能整合
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政策尚处于完善阶段,尽管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在台湾犯罪形势日益严峻,犯罪率节节攀升的情形下,单纯的犯罪被害人保护的功能和作用越来越小,因此如何使犯罪被害人保护政策与整体犯罪预防政策结合起来,系统地将犯罪预防中犯罪预测、原因、对策等各方面与犯罪被害人保护进行整合,将是未来台湾犯罪被害人保护政策的趋势。
综上,能否从战略的高度认识犯罪被害人保护的意义,能否很好地从整体上与犯罪预防制度进行功能整合,能否扩大补偿和保护范围,将成为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政策未来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注释:
① 2005年台湾地区修正《汽车责任保险法》时,依据《犯罪人保护法》对修改增订第10条,以实现被害人迅速获得基本保障.
②如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周计划,协办单位包括台湾地区内政、财政、经济、交通、行政、新闻、卫生等部门,承办单位则包括各地政府、财团法人等。举办的活动包括有奖竞答、征文、演讲,并通过广告、标语、媒体报道、志愿者推广等扩大参与和影响.
③数据整理自台湾地区警政署《警政统计年报》,来源: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public.
④本文犯罪被害人保护情况数据依台湾地区法务部门统计整理,来源于网站:Http://moj.gov.tw/site/moj/public/mmo/moj/stat/yearly.
许福生.犯罪被害人保护发展趋势之探讨.刑事法杂志.第49卷第4期.第37-40页.
关键词 犯罪被害人保护 补偿 修复性正义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民间资本投入社会福利研究》(批准号:13CSH093)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赵文聘,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社会学;杨蕊,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检察员,研究方向:法社会学、犯罪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63-03
犯罪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处于劣势,应当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照顾,但遗憾的是司法界对犯罪被害人的关照更多地停留在司法救济方面,对其权益则长期漠视。反映在制度层面,则是在刑事诉讼和刑罚执行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权益方面的规定较为详细,包括沉默权的争取、行刑社会化和受刑后再社会化等设计,而被害人在公诉中只是协助者,其权益主要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自己争取,如争取无果则只能承受不幸,显然制度设计有失公平。二十世纪中期开始,美日等国出现犯罪被害人学,但主要关注犯罪被害人与犯罪的关联,直到二十世纪末犯罪被害人保护才逐渐被刑事司法实践和理论界重视,意图通过犯罪被害人的保护达到“修复性正义”的目标。国内各界对犯罪被害人的关注也逐渐深入,我国台湾关注犯罪被害人的保护较早,也已形成以《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和《加强犯罪被害人保护方案》为核心包含救援协助、安全保护、补偿损失、协助诉讼、教育宣传等内容的政策体系,本文简单进行评介,以期对我国大陆犯罪被害人保护有所裨益。
一、犯罪被害人保护政策制定历程
台湾地区的犯罪率一直持续较高,且黑道、财团把持政治,犯罪被害人往往更难获得权力救济和关照,各界对于这一现象反映强烈,有鉴于此,在台湾地区法务部门(“法务部”)推动下,台湾地区于1998年5月27日公布并于同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犯罪被害人保护法》,该法总36条,第1、2、3条规定立法宗旨、适用程序、定义,第4至28条规定犯罪被害人补偿,第29条规定犯罪被害人保护措施,第30条规定保护机构及职责范围,第31条至36条规定送达及适用范围。可以看出该法仅对犯罪被害人保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2002年7月10日对该法第12、25、27、29条进行了修正并增订12条之1,通过修正该法增加了保护机构调查权、经费来源等内容,并细化补偿金请求及支付方面的规定。这一规范性文件确立了台湾被害人保护政策的基本框架,成为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政策的基础。
而惠及面更大的政策则是1998年10月15日台湾地区行政部门(“行政院”)为落实《犯罪被害人保护法》核定实施的《加强犯罪被害人保护方案》,该方案意在扩大犯罪被害保护业务的覆盖面,明确保护措施,该方案分别于2003年和2004年进行了修订,也成为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的主要计划和依据。以上述两个基础性规范性文件为基础,台湾地区又出台《犯罪被害人保护法施行细则》及其他的相关部门的细化规程如《性侵害被害人补助办法》、《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在审判程序中可受保护之业务注意事项》、《少年法院(庭)调查性侵害事件减少被害人重复陈述注意事项》、《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检察官形式犯罪被害人保护法所定求偿权及保全程序作业要点》、《媒体对性侵害犯罪事件、性骚扰事件暨儿童及少年保护事件被害人处理原则》,而犯罪被害人保护组织相关规范如《犯罪被害人保护组织及监督办法》、《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捐助及组织章程》也逐步推行,与犯罪被害人保护相关的計划如《犯罪被害人保护周实施计划》、《表扬推展犯罪被害人保护工作有功人士及团体计划》。
从1998年至今,台湾地区对犯罪被害人的保护政策体系逐步形成并日臻完善,保护观念也日渐深入人心,而在其他基础性立法中如《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防治法》、《儿童福利法》、《少年福利法》、《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证人保护法》、《人口贩运防治法》、《儿童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条例》乃至《刑法》、《刑事诉讼法》、《法律辅助法》中得到体现。
表1 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政策体系
二、犯罪被害人保护的主要内容
经过上述政策发展历程,台湾地区逐渐形成了以救援协助、安全保护、补偿损失、心理辅导、协助诉讼及教育宣传为主要内容的犯罪被害人保护措施体系,这些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犯罪被害人补偿
犯罪被害人的补偿由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申请,法务部门受理后,协助其向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申请犯罪被害补偿、暂时补偿金及其他相关事项。但补偿金发放范围较小仅限于死亡被害人亲属和重伤害被害人,对于其他案件被害人则不予补偿,因此台湾地区获得犯罪被害补偿案件每年平均不到300件(见表2)。
为了确保犯罪被害人能获得补偿,台湾地区推出以下几个方面政策:(1)在汽车强制责任保险中扩大事故受害人赔偿或补偿范围,由法务部门督导保险公司在限定时间内给付; (2)成立财团法人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帮助犯罪被害人提出申请和证明文件;(3)法院适用缓刑、监狱适用假释将犯罪人是否确实赔偿被害人及抚平被害人感情作为参考依据;(4)结合乡镇市调解制度,在调节过程中促成犯罪人对被害人赔偿和补偿
(二)救援协助
救援救助主要有法务部门和财团法人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来承担,主要内容是:(1)帮助被害死亡者遗属和被害受伤者重建生活;(2)提供被害人验伤诊疗、紧急庇护、心理康复、法律诉讼、紧急生活费用补助等保护扶助措施;(3)对未获得补偿和赔偿且经济困难的被害人及遗属提供医疗费用补助;(4)帮助证人、有安全顾虑并有保护需求的被害人及被害人遗属向有关机关申请保护。从开展以来,平均每年约有2000人获得生活重建协助、500人获得紧急资助,平均每年约有2500人受到相关机构、人员的访视慰问。 (三)安全、隐私保护
主要包括:(1)警察机关通过教导被害人及被害人遗属学习自我保护措施或派员保护等措施承担被害人及被害人遗属的安全保护任务;(2)新闻局建立督导机制,监督媒体报道,对可识别身份的报道进行劝诫或督促新闻自律组织处理,对违法者予以取缔处罚;(3)检察、警察、侦查遵循侦查不公开原则,保护被害人隐私;行政机关等公示的文书不得揭露可辨别身份的信息,强化证人、被害人身份保密措施。
(四)辅导
主要包括:(1)鉴于犯罪被害人及遗属经历犯罪打击,心理脆弱,对有心理辅导需求者由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聘请心理辅导专业人员或有心理辅导专长的社工、志愿者或转由心理咨询辅导机构提供心理辅导;(2)卫生署建立心理咨询及辅导资源数据库,供社会各界运用;(3)地方法院结合社会资源和公益团体开展预防毒品危害、网络游戏被害以及使青少年远离偏差和越轨行为的休闲娱乐和辅导活动。依此台湾地区每年有1000多例接受心理辅导。
(五)协助诉讼
被害人及遗属在诉讼中往往居于弱势,因此法务部门通过以下方式提供诉讼协助:(1)结合地方性法律资源或建立义务律师团供其咨询相关法律问题或申请诉讼帮助;(2)司法机关增列被害人服务项目,提供被害人申诉服务,给予充分陈述机会,指派专人并协调社工人员或志愿者协助被害人证人参加讯问;(3)对被害人证据保全、财产调查、查询、了解案情等要求,司法机关应及时办理;(4)司法机关运用不起诉、缓起诉、简易程序及免于刑事判决等程序,督促犯罪人向被害人道歉、支付补偿金,以抚平被害人感情。依此台湾地区每年有2000人左右获得法律辅助、300多人获得财产调查协助。
(六)教育宣导
主要内容是:(1)编印犯罪被害预防手册、保护手册、求救手册或其他宣传品,教育民众避免被害和保护权益;(2)组织学校加强犯罪被害预防宣传和教育,使学生及家长具备防治观念和知识;(3)开展犯罪被害人保护周计划 ,发动机关、学校、团体及媒体,强化公众犯罪被害人保护观念;(4)对警察、医生、教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从事犯罪被害人保护工作的相关人员加强观念、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表2台湾地区近几年犯罪被害人数 及保护情况
上述措施主要由两类犯罪被害人保护机构进行实施,一是法务部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等法定机关,有权调查犯罪行为人和赔偿责任人财产状况并要求支付补偿金,该类机构经费来源主要是各机关按年度编列预算支应;二是财团法人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该协会需经法务部门许可方可登記成立,并由法务部门指定其组织和监督办法,其经费来源于法务部门、内政部门编列预算和私人或团体捐赠。
从整体上来看,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每年有接近3万被害人及遗属不同形式地受益于犯罪被害人保护措施,对抚平犯罪带来的个人心理和创伤确实起到了很大作用,也对社会秩序恢复做出了贡献。最难能可贵的犯罪被害人保护注解得到公众认可,该项工作也越来越受到各界尊重和支持,刑事司法“修复性正义”理念日渐深入人心。
三、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政策的不足
然而,不难看出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政策的发展历程仅有短短的10年多,其中依然存在大量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在:
(一)保护范围太小获得补偿的比例太低
如前所述,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被害人保护补偿金发放范围仅限于死亡被害人亲属和重伤害被害人,对于其他案件被害人则不予补偿,而台湾地区盗窃、毒品犯罪一直占据犯罪案件的70%以上,因此符合条件并能够顺利领取补偿金的人微乎其微。台湾是犯罪高发地区,每年大约有高达30万以上的人被害,而获得补偿的人每年仅300多人,实际比例不足0.12%。因此,补偿范围屡受各界批评和质疑,扩大犯罪被害人补偿范围成为各界关注的重点 。
(二)政策质量、投入资源等方面依然是瓶颈
从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政策体系可以看出,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政策高位阶规范性文件较少,大多数基本立法中对犯罪被害人保护相关内容还未吸纳,而且犯罪被害人保护活动仅以法务部门为主进行推动,权力层级较低,调动资源能力较差,此项事务的开展尚未达到政府整体施政的高度去考量。
(三)犯罪被害人保护与犯罪预防缺乏功能整合
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政策尚处于完善阶段,尽管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在台湾犯罪形势日益严峻,犯罪率节节攀升的情形下,单纯的犯罪被害人保护的功能和作用越来越小,因此如何使犯罪被害人保护政策与整体犯罪预防政策结合起来,系统地将犯罪预防中犯罪预测、原因、对策等各方面与犯罪被害人保护进行整合,将是未来台湾犯罪被害人保护政策的趋势。
综上,能否从战略的高度认识犯罪被害人保护的意义,能否很好地从整体上与犯罪预防制度进行功能整合,能否扩大补偿和保护范围,将成为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政策未来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注释:
① 2005年台湾地区修正《汽车责任保险法》时,依据《犯罪人保护法》对修改增订第10条,以实现被害人迅速获得基本保障.
②如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周计划,协办单位包括台湾地区内政、财政、经济、交通、行政、新闻、卫生等部门,承办单位则包括各地政府、财团法人等。举办的活动包括有奖竞答、征文、演讲,并通过广告、标语、媒体报道、志愿者推广等扩大参与和影响.
③数据整理自台湾地区警政署《警政统计年报》,来源: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public.
④本文犯罪被害人保护情况数据依台湾地区法务部门统计整理,来源于网站:Http://moj.gov.tw/site/moj/public/mmo/moj/stat/yearly.
许福生.犯罪被害人保护发展趋势之探讨.刑事法杂志.第49卷第4期.第37-40页.